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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建筑规范:设备要求及消防安全措施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9防规8.1.7(节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地产建筑规范:设备要求及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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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1 设备涉及的强条条款

续表

续表

图3-20 柴油发电机房平面示意

图3-21 柴油发电机房剖面示意

图3-22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隔要求示例

图3-23 消防水泵房案例实景

图3-24 防烟分区挡烟垂壁示意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g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g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2 防规 5.4.13(节选)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防规 5.4.15(节选)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 防规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防规 6.2.9(节选)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 防规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7 防规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 防规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9 防规 8.1.7(节选)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0 防规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11 防规 8.2.1(节选)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12 防规 8.3.3(节选)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13 防规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14 防规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15 防规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6 防规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7 住建 5.4.2(节选)(www.xing528.com)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18 住建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19 住建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0 住建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1 库防规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2 库防规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 库防规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24 库防规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5 给排水 3.3.16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26 给排水 3.13.11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27 给排水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28 消火栓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29 消火栓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30 消火栓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1 消火栓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32 民电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3 通风 6.3.9(节选)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4 防排烟 3.1.5(节选)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5 防排烟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6 防排烟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7 防排烟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38 防排烟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9 防排烟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0 防排烟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1 防排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2 锅炉房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3 锅炉房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4 锅炉房 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

45 锅炉房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46 锅炉房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47 锅炉房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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