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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抄袭让人生坠谷,学术道德案例教育读本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大通报说其“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对于于某某涉嫌抄袭及其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部分北大教师存有不同看法。截至目前,案件仍在等待法院的宣判,未有最终定论。北大校方的处理结果是否过重,尚有争议余地和空间,但作者本人涉嫌“抄袭”却是铁的事实,无法改变。抄袭事件在前,北大处理在后,两者虽然构成因果关系,但北大的处理结

震惊!抄袭让人生坠谷,学术道德案例教育读本

2003年7月,北京大学历史博士研究生于某某在《国际新闻界》期刊发表了一篇题为“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的学术论文

然而,《国际新闻界》期刊于2014年8月出示的一纸公告称,于某某的论文涉嫌剽窃一国外论文,该文为国外学者格尔伯特的原作。期刊方且附上两论文全文,并在比对中用黄色标出了于某某具体抄袭的内容。从两文对比中可见,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之外,于某某几乎全文“翻译”了格尔伯特的原作,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译。

此后,北京大学介入了该事件的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召开了“北京大学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经认真讨论,决定撤销于某某的博士学位。

《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获悉该处理结果后表示有些意外,认为在国内这样的学术环境下,有些过重。

于某某本人也拒不接受校方的处理决定,并向校方提出申诉。2015年3月13月,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认真阅读了于某某与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按程序先后听取了于某某本人陈述并进行提问、听取了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陈述并进行提问,再进行认真复查和充分讨论。最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撤销于某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其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规范。经表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将《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于某某本人。

2015年3月16日,于某某发微博称,自己收到了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送达的申诉复查决定书。她表示:“非常遗憾,委员会决定维持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原处理决定。本人不能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将继续向北京大学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和行政复议。”

此后,于某某在不同场合为自己辩解。例如,她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称,自己是国内第一个因毕业后发表文章涉嫌抄袭而被撤销博士学位的学生。她认为北大对她的处理过重,绝对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她认为自己是一个有着学术信仰和研究热情的学者,并不是网上所说的“学术混混”。北大通报说其“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在论文发表时间上,她为自己辩解说,北大处理决定上称我的这篇文章是“在校期间发表的”,而事实上我的这篇文章是在毕业离校后(即2013年7月23日)发表的,我的博士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5日。为此,于某某表示,北大并没有因这篇文章撤销她博士学位的处理权限,而北大曾对媒体称,这篇文章属于“文责自负”。不过,于某某也承认自己确有失误,她说:“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我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是因为我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

至于事发后自己的处境,于某某说:“今年我就36岁了,还没有结婚、没有正式工作,可以说是无家无业。异常紧张的学习生活导致我根本没有时间解决个人问题,错过了恋爱、结婚、生子的最佳时机。除了这个博士学位之外,我一无所有。现在连这个学位都被残酷地剥夺了,让我怎么活下去。这场灾难对我的身心健康、个人名誉、学术前途甚至未来生计都产生了严重影响。”

据此,于某某称,校内申诉失败,我会坚持维权到底,包括诉诸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于某某涉嫌抄袭及其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部分北大教师存有不同看法。于某某的博士生导师、北大历史学教授高毅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感觉于某某不会做那种故意抄袭的事,她的过错可能主要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这篇文章的性质,所以这种错误的严重性不宜夸大。他并说:“于某某那篇出问题的文章投在《国际新闻界》那种传媒学杂志,实际上也只是一篇知识介绍性的传播文章而算不上史学论文,所以她在写作时就稀里糊涂地混淆了传媒文章和史学论文的界线,结果铸成此错。”高毅还透露,于某某抄袭的文章,在投稿前没有经他审阅,“因为她认为这只是一篇介绍性的传媒文章”,不是史学论文,就无须导师审阅,这当然也不对。但肯定的是,她发表的另外几篇经过我审阅的史学文章都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学术规范上的问题。而且据信,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所对她一年多的博士后表现也是相当满意的。高毅坦言:“我个人认为,于某某虽然犯过这次偶然的过错,但她在校期间学习一直刻苦而且成绩优秀,实际上是一个酷爱人文学术、学术潜质也很不错的青年学者,而且这辈子除了做学问她已别无他图,学术几乎就是她的全部生命。了解她的人都相信,如果就因为这么一次偶然的失误而被剥夺了博士学位从而断送了学术生命,她将陷入绝望。”

【点评】(www.xing528.com)

于某某案一经发生,便引发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极大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北大”、“博士”、“学术造假”等字眼足够吸引眼球,另一方面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巨大争议。对于北大决定收回于某某博士学位的处理结果,不论是她的导师,还是学者、媒体,甚至包括揭发这起事件的刊物主编,都认为处罚过重,并报以同情的态度。于某某本人更是对处理结果大表不服,她先是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了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未果后,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截至目前,案件仍在等待法院的宣判,未有最终定论。但是,不管最终法院宣判结果如何,也不论北大的决定是否会被最终推翻,在本案中,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于某某在《国际新闻界》上所发布的那篇涉案论文,的确存在大面积抄袭的行为。即便作者一再宣称,论文是在毕业后发表的,且文章的性质只是知识介绍性的传播文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论文,但是这些都无法改变她“抄袭”的事实。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她本人也从未否认过,她承认是由于自己“稀里糊涂地混淆了传媒文章和史学论文的界线,结果铸成此错”。她还坚称自己“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而将错误的原因归结为“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

显然,于某某并未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根源所在。北大校方的处理结果是否过重,尚有争议余地和空间,但作者本人涉嫌“抄袭”却是铁的事实,无法改变。北大最终的处理结果与抄袭事实的认定是两件事,不可混为一谈。抄袭事件在前,北大处理在后,两者虽然构成因果关系,但北大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抄袭事实的认定。哪怕作者宣称“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定位有误”、“写作经验不足”这几点理由完全成立,那她就不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对杂志的“定位有误”就能够随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直接把他人的文字和观点不加任何说明就据为己有吗?“写作经验不足”就能让“抄袭”变得合理、合法化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其实,在这起事件中,当事人之所以犯错,根源在于她学风不够端正、严肃,缺乏严谨、认真、细致的治学态度。在历史学界流传着一句名言:“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意思就是,要想在这个领域有所建树,就必须有一种甘坐冷板凳、精益求精的奉献精神,并抛弃一切急功近利、马虎大意的思想,否则就难以做出优秀的学术成果;同时,这也表明,作为一名历史学者,其艰辛和艰苦程度,往往相较于其他专业要更甚许多,非精神坚毅、吃苦耐劳、耐得住寂寞之人难以胜任。事实也是如此,中国古代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班固,近代史学大家钱穆、陈寅恪等人的事迹和经历无不一次又一次地证明着这个道理。反观于某某,显然缺乏上述精神,急于发表自己的成果,为此不惜以牺牲论文的学术质量为代价,这正是她犯错的深层原因之所在。故意抄袭是严重的错误,粗心大意同样是大忌,不论此次事件的真实原因究竟是哪种,作为一名本该把客观、细致、严谨作为自己基本专业素养的历史学者,于某某的上述行为都已经严重触犯了学术道德的底线。从人情角度而言,于某某的处境固然值得同情,但是对广大后来者而言,其深刻而惨痛的教训更加值得人们反思和吸取。

参考文献

[1]北大调查“博士生论文抄袭”事件[N/OL].北京青年报,2014-08-24[2016-6-29].http://epaper.ynet.com/html/2014-08/24/content_81164.htm?div=—1.

[2]北大维持撤销“抄袭”女博士学位决定[N/OL].南方周末,2015-03-17[2016-6-29].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315.

[3]诉北大要求恢复博士学位,于艳茹开庭日称要摘掉学术混混帽子[N/OL].澎湃新闻,2015-10-14[2016-6-29].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4949.

(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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