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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概述及追责措施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组织之间及其与从业人员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及追责措施

1.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组织之间及其与从业人员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

我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规的建立健全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逐渐积累的。在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的初创时期(1949—1965年),1949年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了“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宪法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政策。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等行政法规,初步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生产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五项规定”就是国务院于196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严肃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规定。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具体经历了恢复和整顿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发展三个阶段。在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年),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年),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方针和政策,使安全生产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在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先后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于2009年8月和2014年8月两次修订修改《安全生产法》,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

(1)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①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②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www.xing528.com)

③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6)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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