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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和惩戒之界限及流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来讲,凡是需要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必须经过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但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以外的其余惩戒事项,如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则不需要经过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而是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直接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追责和惩戒之界限及流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这就意味着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只要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就要受到惩戒。而根据《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规定,检察人员与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处理,不属于司法责任的范畴。这意味着对检察官进行惩戒的范围远大于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具体来讲,凡是需要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必须经过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但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以外的其余惩戒事项,如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则不需要经过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而是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直接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注释】

[1]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3~80页。

[2]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参见郝银钟:《检察权质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4]参见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314页。

[5]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8页。

[6]参见徐益初:《司法公正与检察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7]参见宋远升:《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8~84页。

[8]参见洪浩:《检察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9]参见孙谦、刘立宪:《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2000年版,第76页。

[10]参见田先纲:《我国检察官的性质、职业特点及职权配置的再思考》,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1]参见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25页。

[12]参见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64页。

[13]参见贾志鸿等:《检察院检察权检察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195页。

[14]参见万毅:《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15]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6~68、72~75页。

[16]参见石少侠:《检察权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7]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8]参见万毅:《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19]参见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20]参见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1]参见万毅:《检察改革“三忌”》,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

[22]参见谢小剑:《检察一体中“上命下从”的限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23]参见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4]参见向泽选:《检察权内部行使的模式选择》,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0期。

[25]参见裘索:《日本国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页。

[26]参见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286、302、320页。

[27]参见程德文:《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8]参见施庆堂、林丽莹:《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29]参见何家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1页。

[30]参见何家弘:《毒树之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246页。

[31]参见[美]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李昌林、陈川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32]参见樊崇义、吴宏耀、种松志:《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33]参见何家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34]参见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5]参见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论》,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36]参见万毅:《检察改革“三忌”》,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

[37]参见龙宗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38]参见项谷、张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践的理性认识——以上海市检察改革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39]参见朱孝清:《司法改革中几个问题之我见》,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6期。(www.xing528.com)

[40]参见谢鹏程:《论检察官主体地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41]参见谢鹏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三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42]参见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43]参见谢鹏程:《论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44]参见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45]参见杜磊:《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46]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47]参见杜磊:《检察指令权的程序性规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48]参见郑青:《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的法治化》,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49]参见杜磊:《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50]参见左卫民、谢小剑:《检察院内部权力结构转型:问题与方向》,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

[51]参见杜磊:《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52]参见姜涛:《论“上命下从”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53]参见郑青:《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的法治化》,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54]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55]参见万毅:《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1页。

[56]参见郑青:《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的法治化》,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57]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3页。

[58]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59]参见[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杨磊、张仁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1页。

[60]参见[日]伊藤荣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林青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56~57页。

[61]参见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1页。

[62]参见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175页。

[63]参见万毅:《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40~60页。

[64]参见施庆堂、林丽莹:《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65]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107页。

[66]参见杜磊:《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67]龙宗智:《检察官客观义务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68]Samuel J.Levine,Taking Prosecutorial Ethics Seriously:a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secutor's Ethical Obligation to“Seek Justice”in a Comparative Analytical Framework,41 Hous.L.Rev 2004,p.1341.

[69]Bruce A.Green,Why should Prosecutors Seek Justice,26 Fordham Urb.L.J 1999,pp.625-637.

[70]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71]参见杜磊:《检察指令权的程序性规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72]参见杜磊:《检察指令权的程序性规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73]参见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

[74]参见葛琳:《追究意义上的司法责任有三个特点》,载《检察日报》2016年3月30日第3版。

[75]参见陈光中、王迎龙:《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76]参见朱孝清:《错案责任追究的是致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再论错案责任》,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1期。

[77]陈光中、王迎龙:《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78]参见陈希国:《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应如何理解》,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1日第2版。

[79]参见郝银钟:《完善公诉程序结构制约机制刍议》,载《法学》199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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