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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等到冤案发生才追责刑讯逼供?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冯志明已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成为呼格案改判后第一个被调查的责任人。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冯志明所涉嫌的玩忽职守、刑讯逼供两个罪名与呼格案的具体因果联系尚不清楚。据统计,在我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侦查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与此同时,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制裁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追责刑讯逼供,不能总是等到冤案发生,等到付出人命的代价之后。

为何等到冤案发生才追责刑讯逼供?

新华网日前正式发布消息:呼格吉勒图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于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目前,冯志明已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成为呼格案改判后第一个被调查的责任人。

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冯志明所涉嫌的玩忽职守、刑讯逼供两个罪名与呼格案的具体因果联系尚不清楚。不过一般认为,冯志明对呼格冤案的生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我国,刑事诉讼长期由侦查机关主导,该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因此,虽然最终的死刑判决系法院作出,但侦查机关的作用仍然是首位的。特别是冯志明个人直接“锁定”了呼格的犯罪嫌疑,全程指挥了该案的侦查,说他是呼格冤案的“元凶”并不为过。

冯志明落马后,呼格的父母大呼“报应”,网络上也是一片“罪有应得”的骂声。不过,冯志明的身份转换为犯罪嫌疑人以后,那些情绪化语言并不能替代严谨的证据调查和法律分析。即便面对曾经的冤案制造者,刑法也必须展现出其冷静、客观的基本品格。只有这样,错案追责才能真正推动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尽管如此,从冯志明的被捕回溯其荣誉不断、一路升迁的仕途历程,会发现我国一些地方的办案追责机制事实上已经处于休眠和失灵状态。冯志明在1988年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大队的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冯志明因此曾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他和主管刑侦的分局副局长同时被上级机关免职。但此案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并未走远,冯志明和该名副局长都被免予刑事起诉。等到1996年“4·9女尸案”案发时,冯志明已经升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并顺理成章地成为呼格案专案组组长。2005年10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公众和媒体对“呼格案”的质疑逐渐增多,但冯志明晋升的步伐似乎完全未受影响。2006年,冯志明成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冯志明被任命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时空流转,当年嫌犯的“触电身亡”与呼格吉勒图的“冤杀处死”之间竟然有某种割不断的纽带。我们不知道,当年嫌犯死亡的真相到底如何。我们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根据什么理由对冯志明免予起诉。我们更不知道,呼格案被发现疑似冤案后,冯志明是如何一如既往地受到组织的“信任”和“重用”。但是我们知道:如果出了人命照样能免予法律追究,那么就会鼓励刑讯逼供、鼓励为了个人好处而人为制造冤案。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当年的嫌犯“触电身亡”案已经悄悄为呼格案埋下了种子。(www.xing528.com)

检察机关认定冯志明涉嫌的罪名中包括刑讯逼供罪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转变。据统计,在我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侦查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即便在那些已经被证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重大冤假错案中,也鲜见有人因此背负刑责。刑讯逼供屡禁不绝,部分原因正在于追责的不力。在不少人眼里,刑讯逼供不过是“小恶”。甚至有不少一线侦查人员将刑讯逼供看作是对付“嫌犯”的必要手段,抱怨“啥都不让干”的结果就是啥都干不了。特别是在行凶杀人等恶劣刑事犯罪面前,“上点手段”被认为是“很正常”“没什么”。与此同时,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制裁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刑法》对刑讯逼供罪设置了过高的入罪门槛,对于绝大部分刑讯逼供行为无能为力。实践中,刑讯逼供往往发生隐蔽、搜证困难,因果关系难以明确,“洗脸死”“触电死”此起彼伏,而相关侦查人员却屡屡脱责。

追责刑讯逼供,不能总是等到冤案发生,等到付出人命的代价之后。在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对于刑讯逼供就应当零容忍。须知,小恶不除,大恶必然难防。因此,激活并强化司法责任制,打破办案责任追究机制的“肠梗阻”,切实遏制刑讯逼供和侦查滥权仍是当前司法改革亟须解决的问题。

[原载于《新京报》2014年12月20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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