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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特殊背景和任务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公司治理机构产生的独特背景,决定了其应采取的治理机制重点应有所不同。第二阶段,提出了要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问题。从中国企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公司的发展同西方国家公司的历史发展相比,尚处于发展并不充分的阶段。因此,对于中国公司治理来说,有着独特的历史任务,因而也应该有其特有的措施。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不仅仅是代理人问题,更主要的是委托人问题。

中国公司治理特殊背景和任务

中国公司治理机构产生的独特背景,决定了其应采取的治理机制重点应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权大规模分散的条件下,产生了两权分离的要求,并在实施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需要解决如何监督和奖励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的问题。

西方国家提出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如何使管理人员真正自觉地为广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其主要任务是要解决所谓的“管理中心主义”问题。

但从我国企业改革的历程来看,我国提出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背景,以及目前我国提出的公司治理机构的背景,确实与美国及西方国家的产生背景是不同的。究其原因,从宏观上说,西方国家的公司制度是直接从私有制企业制度发展而来的;而我国的公司制度则是从计划经济演变而来的,即中国的上市公司多是直接从采取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应该看到这两种公司制度所存在的不同。中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可以大体上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的1979年开始,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开始重视研究西方国家的公司制度(1981年就出现了《美国标准公司法》的译本),当时的直接目的是要借鉴西方经验,解决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问题。

第二阶段,提出了要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出两权分离的背景是因股权太分散而必然产生的两权分离现象;但中国采取这一措施是要让国有企业从掌握几乎全部股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以便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能摆脱行政机关的直接干预。在这一时期,为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先后采取了如“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等政策;原来的“国营企业”在法律上正式改为“国有企业”,一字之差,使两权分离找到了理论依据。

第三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如果说,1992年之前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放权让利、不断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方面,那么从1992年开始,国有企业的改革就走上了所有制改革的新路子:提出并实践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问题,即实现国有企业投资多元化、股份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的问题,从而也必然会涉及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的多元化问题;接着,提出了要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要借鉴西方有效的企业法律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国企业制度,即不再按照传统的依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企业制度,而是按国际通行的方式,根据投资者在其所投资的企业中所承担的风险及享有的权益特点来划分企业的形式,从而使中国的企业制度能和世界的企业制度相接轨。

从中国企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公司的发展同西方国家公司的历史发展相比,尚处于发展并不充分的阶段。由于当年实行股份制改制时的指导思想中强调在股份制改造中,一是要保证国有股占多数,当时在股份制改制实践中,通常掌握在70%以上;二是要使这种结构固定下来,使之不因未来情势变化而变化,这就是在法律上规定国有股不得转让的重要背景。但以后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证明,在我国股份制初期所定型(固定)下来的这一不合理的股权,已经并将继续影响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影响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中国公司治理来说,有着独特的历史任务,因而也应该有其特有的措施。可喜的是,我国证监会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于2002年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于2018年进行修订;同时,我国在2018年对《公司法》进行第四次修正,在2019年对《证券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等,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www.xing528.com)

第一,就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优化股权结构,严格禁止内部人控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任务。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不仅仅是代理人问题,更主要的是委托人问题。

第二,董事会无法完全独立,自主决策受到很大限制。其主要原因是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独立董事作用有限,董事会决策机制落后,董事会受到控股股东干预过多。

第三,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较弱,无法真正做到事前监察。

第四,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披露制度一定要真正地建立起来,其中必须解决的是要披露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信息,并建立追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逐步建立真正能行之有效的股东(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以便起到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者的法律威慑和监督作用。

第六,必须对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和合理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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