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官之弊:经理不善-中国史教学与研究(第二辑)

水官之弊:经理不善-中国史教学与研究(第二辑)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惰慢尸位、扶同作弊是清代河西水官的另一弊病。河西水官之弊还表现为各怀私见,损人利己。水官利用一己之权额外多占水时之现象较为普遍。可知,由于清代河西地区对水官管理的漏洞,以及水官所拥有的诸种优惠条件,水官积弊较深,并影响到该区基层社会的治理。对于地方水利吏役而言,合理发挥其作用可以促进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而水官之弊却亦是导致水利纷争及社会动荡的诱因。

水官之弊:经理不善-中国史教学与研究(第二辑)

水官在清代河西地区水利事务管理、纠纷调处以及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在基层权力运行中,水官积弊较多,又影响和制约着水利事务的管理和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这是我们认识水官与清代河西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时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重要侧面。

清代河西水官之弊首先表现为争当水官,选举舞弊。据光绪年间《酒泉县洪水坝四闸水规》[31]载:“洪水坝四闸绅耆农约士庶人等,为军兴以后每岁争当渠长,兴讼不休,有误水程,致碍农业……四闸轮流又按十四渠挨当,自十二年起每逢冬至挨次公举,勿得徇情滥保,而偏党不公,以碍水程农业。”可知,酒泉县洪水坝四闸绅耆农约士庶人等争当水官,在每年进行的水官选举中恐往往出现徇情滥保、偏党不公的现象,为此引发诉讼不断,影响到地区水务与农业发展。水官规范不严,选举舞弊,致误水程农业的发展,造成社会不安。

惰慢尸位、扶同作弊是清代河西水官的另一弊病。清代河西地区水官还出现消极怠慢、不勤职务的腐败现象。例如,山丹县自乾隆年间下五闸合渠民众兴修白石崖以来,“奈未几物换星移,临河一带磨户并附近居民乘间而侵水者某某,侵地者某某,而今而后倘无有过而问焉者,上下三千二百余石官粮之渠口尽为渔人逐利之场矣”。[32]山丹下五闸居民侵地侵水却无人管理,水官惰慢尸位,上下渠口成为渔人逐利之场。古浪县“兹因水夫经理不善,于嘉庆二十年两造争讼”。[33]水官管水不力,造成水利混乱。再如,清代酒泉县渠长每年需更换闸椿两道,但也往往“有名无实”,“以危坏栋梁”充数,水官作弊,损害水利。

河西水官之弊还表现为各怀私见,损人利己。由于清代河西走廊对所选水官出自上游或下游没有严格规定,[34]造成上游水官为己谋利,损坏下游水利利益。清光绪年间,临泽县二坝上下游各推选一位渠长,高如先为下游渠长,他认为上下游水渠分设渠长易产生“实权分歧、隔阂易起”的不利局面,“若渠长不得其人,下号田禾屡受干旱,每年秋收荒歉堪虞”。于是,高如先提议上下游水渠仅设一名水官,“以专其责”。然而,“奈两号首领昧于大义,各怀私见执迷不悟,未得如愿。以致民国十年,下号竟受大旱”。[35]水官不能以上下两号人民利益为先,导致下游农田受旱。

水官利用一己之权额外多占水时之现象较为普遍。史载:“查得每年渠长恒由多占水时从中取利,屡次兴讼,累误众户农田水利。”“及渠长字识夫头长夫人等应占水时外,间有澜占水时者。”“各于应占水时外,润占水时,图得利肥家自厚。”[36]渠长等水官不顾旱荒频仍、饥馑荐臻,滥占水时,从中取利,民众因此屡次兴讼,农业生产受到牵累。更有甚者,清代河西水官还操纵水权,据《民勤县水利规则》记载:“民勤水利规则创于清初康雍以还……一百余年来河夫会首操纵水权,习弊相仍。”[37]水官操纵水权,积弊日滋,水政日坏。

上述种种积弊皆造成了河西地区水利不公与社会不稳。究其原因,应如下述:

首先,为保证水官利益,清代河西水官从其被选举出任起,就相应地有一些优惠条件,因而致使人人争当水官,并不利于水利公平。如敦煌县水规规定:“各渠渠长已经优给薪金。”[38]即渠长等水官皆有一定的薪酬,此薪酬多为粮食,在各渠户所承纳田赋粮额中支付。除此之外,水规还明确规定水官可比普通民户多浇水时,“旧渠长春祭龙神应占水四分,渠长各占水二十八分”,[39]即清代河西水官既有薪酬,又可多浇水时。给予水官的各种优惠,造成水官的特权化,并不利于地方水利的管理,反而易诱发腐败。

其次,清代河西官府对水官管理不力,缺乏严密、专门的管理。清代河西县府对水官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水官的选任需得到县府认可、水官不能尽职尽责、偏私徇情则会受到惩处等。如乾隆七年(1742年),甘肃巡抚黄廷桂奏:“掌渠乡甲有徇庇受贿等弊,按律惩治,并枷号渠所示众。”[40]若渠长等水官徇私受贿,除了按律惩治外,还要枷号渠所示众。如果情节严重,还会上奏县衙,严格处理。如乾隆八年(1743年),古浪县水规中规定:“如有管水乡老派夫不均,致有偏枯受累之家,禀县拿究。”[41]但上述管理措施无论是选举还是惩戒,其具体的操作则在民间进行。

清代河西县府缺乏管理水官的专门组织及机构,往往由所谓的“总寨公所”或“会所”等民间组织发起。“公所”由地方绅耆、各渠渠长以及士庶代表组成,一般情况下,地方官府不会直接参与,即管理水官的“公所”,其主要成员却是水官本身,地方官府的督率作用缺失。有关水官的选任、奖惩等事项皆由总寨公所发起,农闲时节召集会议,“每于八月十五日渠长散工下坝之后,均以十六七八等日,本年渠长转集四闸众等齐来总寨公所共同交付,本年水工芨芨账簿于众户由四闸众等公举正直数人,接阅乾坝,水时人工芨芨账簿清查众户”。[42]议定内容主要包括:渠长的选举、水官的奖惩、渠规的修订等事项。其议定结果需上奏县府,得到核准认可后,即以水规形式颁行,刻立石碑。但由于县府对水官奖惩的具体操作不甚了解,加之官府对“总寨公所”或“会所”等民间组织的放权,一般情况下,由公所议定的结果上奏县府后,随即会得到官府认可。所以,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与专门的管理机构,清代河西地方官府对基层水官的管理尚显松散,易造成水利弊政。

可知,由于清代河西地区对水官管理的漏洞,以及水官所拥有的诸种优惠条件,水官积弊较深,并影响到该区基层社会的治理。对于地方水利吏役而言,合理发挥其作用可以促进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而水官之弊却亦是导致水利纷争及社会动荡的诱因。

“水利问题实为河西吏治之中心。”[43]清代河西走廊水资源匮乏,水利事务管理在当地社会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水资源能否公平分配以及水利纠纷能否合理化解直接影响着该地区社会的有效治理。实际上,清代河西地区的水利问题不只是单纯的水资源管护和分配问题,而是一个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问题。对水官设置,时人所谓“俾民不起争端”[44],这一方面是指在水利管理及水利纠纷调处中实现用环境和谐有序,另一方面强调通过水利的有效治理,实现基层社会的稳定。由治水而达到治民,由水利管理达到社会治理,这是水官在清代河西地方治理中核心作用的体现。

(原刊于《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期)

【注释】

[1]《五凉全志》卷二《镇番县志·地理志》,张玿美修,曾钧等纂,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240页。

[2]关于清代河西走廊水利的研究多集中于水利开发、分水制度以及水利纠纷史料的梳理等,如王培华:《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纠纷的个案考察》,载《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王培华:《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分配制度——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制度的个案考察》,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李并成:《明清时期河西地区“水案”史料的梳理研究》,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3]潘春辉:《清代河西走廊水利开发与环境变迁》,载《中国农史》2009年第4期;潘春辉:《清代河西走廊水利开发积弊探析》,载《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3期。

[4]黄文炜:《沙州卫·水利》,见《重修肃州新志》,甘肃酒泉县(现酒泉市)博物馆,1984年版,第490页。

[5]此处的“官”泛指“管”,而并不特指其身份为“官”或“役”。本文认为“水官”是指官府委以某位百姓(往往是绅)以管理水利的职责,给予报酬及一定好处,并对其加以规范的人员。

[6]刘郁芬:《甘肃通志稿》《民政三·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69页。

[7]马步青、唐云海:《重修古浪县志》卷二《地理志·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77页。

[8]谢树森、谢广恩:《镇番遗事历鉴》卷六,圣祖康熙四十二年癸未,李玉寿校订,香港天马图书公司2000年版,第246页。

[9]马步青、唐云海:《重修古浪县志》卷二《地理志·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77页。

[10]李廓清:《甘肃河西农村经济之研究》第一章《河西之农业概况》第一节《水利》,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版。

[11]刘郁芬:《甘肃通志稿》《民政四·水利二》,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82页。

[12]黄璟、朱逊志等:《山丹县志》卷一〇《艺文·重修白石崖碑记》,见《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438页。

[13]吕钟:《重修敦煌县志》卷一一《艺文志·诗》《立夏赴各渠口分水诗》,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14]马步青、唐云海:《重修古浪县志》卷二《地理志·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77页。

[15]苏履吉、曾诚:《敦煌县志》卷二《地理志·渠规》,见《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121页。

[16]《五凉全志》卷四《古浪县志·古浪水利图说》,张玿美修,曾钧等纂,第472页。(www.xing528.com)

[17]吕钟:《重修敦煌县志》卷一一《艺文志》《普利渠渠规碑记》,第555页。

[18]马步青、唐云海:《重修古浪县志》卷二《地理志·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77页。

[19]徐家瑞:《新纂高台县志》卷八《艺文·知县吴会同抚彝分府修渠碑志》,张志纯等校点,见《高台县志辑校》,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页。

[20]刘郁芬:《甘肃通志稿》《民政三·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69页。

[21]赵仁卿等:《金塔县志》卷一○《金石·金塔八景诗》《谷雨后五日分水即事》,金塔县人民委员会翻印,1957年版。

[22]李廓清:《甘肃河西农村经济之研究》第一章《河西之农业概况》第一节《水利》,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2年版。

[23]《五凉全志》卷四《古浪县志·地理志》,张玿美修,曾钧等纂,第479页。

[24]江戎疆:《河西水系与水利建设》《力行月刊》卷八《水利整治》。

[25]马步青、唐云海:《重修古浪县志》卷二《地理志·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77页。

[26]黄璟、朱逊志等:《山丹县志》卷五《水利·五坝水利志》,第165页。

[27]许协、谢集成:《镇番县志》卷四《水利考·蔡旗堡水利附》,见《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36页。

[28]《民勤县水利规则·敬告全县父老昆弟切实奉行民勤县水利规则》,甘肃省图书馆藏书。

[29]《民勤县水利规则·敬告全县父老昆弟切实奉行民勤县水利规则》,甘肃省图书馆藏书。

[30]《民勤县水利规则·敬告全县父老昆弟切实奉行民勤县水利规则》,甘肃省图书馆藏书。

[31]《甘肃河西荒地区域调查报告(酒泉、张掖武威)》第六章《水利》第二节《灌溉方法》,见《农林部垦务总局调查报告》第一号。

[32]赵明:《建大马营河龙王庙记》,见黄璟、朱逊志等:《山丹县志》卷一〇《艺文》,第441页。

[33]马步青、唐云海:《重修古浪县志》卷二《地理志·长流、川六坝水利碑记》,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77页。

[34]对山陕地区渠长的选任,韩茂莉认为,渠长基本上产生于渠道中下游地区,以此来制约上游地区,维护中下游渠段的用水权力。渠长人选来自下游渠道的原则通行于山陕两地各大灌渠。韩茂莉:《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载《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

[35]《创修临泽县志》卷一二《耆旧志·高如先传》,第308页。

[36]《甘肃河西荒地区域调查报告(酒泉、张掖、武威)》第六章《水利》第二节《灌溉方法》,见《农林部垦务总局调查报告》第一号。

[37]《民勤县水利规则·敬告全县父老昆弟切实奉行民勤县水利规则》,甘肃省图书馆藏书。

[38]吕钟:《重修敦煌县志》卷六《河渠志·十渠水利规则》,第153页。

[39]《甘肃河西荒地区域调查报告(酒泉、张掖、武威)》第六章《水利》,见《农林部垦务总局调查报告》第一号。

[40]《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一,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乾隆七年十二月乙卯,第351页。

[41]马步青、唐云海:《重修古浪县志》卷二《地理志·水利》,见《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77页。

[42]农林部垦务总局:《甘肃河西荒地区域调查报告(酒泉、张掖、武威)》,见《农林部垦务总局调查报告》第一号,第六章《水利》第三节《灌溉方法》,1942年,第34页。

[43]李廓清:《甘肃河西农村经济之研究》第一章《河西之农业概况》第一节《水利》,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版。

[44]长庚:《甘肃新通志》卷六一《职官志·循卓下》,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第18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