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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水资源管理方法:解决河流污染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权属统一,是指水资源的管理权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因此,为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应重新树立水的价值观,建立一个以水权为核心、水价为手段、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水市场机制。水市场只能限定于国家建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后,市场主体之间的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而不是地方政府之间的“使用权”转让。

现代水资源管理方法:解决河流污染

(一)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管理是实现传统水务向现代水务管理转变的重要方向。

利用水资源信息化管理,可以建立三维仿真地形地貌,包括流域地形、地表结构等,显示水文站、雨情站、水文测点等位信息;河流、公路、铁路矢量线属性,水库、湖泊等面状信息;楼房等块状信息,清晰地显示流域的水资源总量、分布,可以测量距离、面积、缓冲区计算、空间信息查询、剖面、水淹面积计算、蓄水量计算、库容量计算。实现GIS支持下的扩展的地理数据管理、分析、可视化和各种数学模型科学计算功能。能支持空间信息查询、属性库查询和检索,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和统一管理,保障社会经济、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之间协调、健康和有序发展起到良好的辅助决策作用。

为了适应现代科学管理的要求,统一管理水资源,有必要应用GIS、遥感等技术来组织处理这些庞大而复杂的信息,建立技术先进、实用性强的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二)立法管理

依靠法治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一种新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具备与实现统一管理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与执法体系。

1988年《水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水”的轨道。我们要以《水法》为基础,加快完善《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办法》,及时修改完善目前存在的与统一管理相违背的水法规条文,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执法质量,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以引导、规范和保障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行政管理

建立高效有力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行政体系,充分体现和行使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权,破除行业、部门、地区分割,形成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管理的行政体系。同时建立全新的水资源工作机制,它包括三个补偿机制:谁耗费水量谁补偿,谁污染水质谁补偿,谁破坏水生态环境谁补偿。同时利用补偿建立三个恢复机制:保证水量的供需平衡,保证水质达到需水标准,保证水环境与生态达到要求。

为实现上述根本目标,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第一步可以先实行“权属统一、经管公开”的办法。所谓权属统一,是指水资源的管理权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所谓经管分开,是指各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自主运营,待时机成熟实现行业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同时进一步明确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兴利与除害的关系等,建立一个以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全过程动态调控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www.xing528.com)

(四)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加强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同时,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五)经济管理

长期以来,人们受水资源形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天赐之物”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水缺乏“资源”意识,更缺乏对水资源价值的认识。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因此,为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应重新树立水的价值观,建立一个以水权为核心、水价为手段、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水市场机制。运用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和影响管理对象的活动,从经济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间接地强制人们为实现水资源管理目标而努力。

因为一些水利设施提供的服务主要具有私人物品特征,如水电和供水竞争性很强,而且具有独占性,这种属性决定供水通过水市场配置最有效率;有些水服务则主要具有公共物品特征,如防洪、河道治理、水文监测、水质保护等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需要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因此,水市场只能在供水、水电、灌溉等这些具有私人物品特征的有限领域内发挥作用,水市场不可能是一个完全市场。

谈到水市场自然会涉及水权,水权制度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因为市场只能决定交易形式,而水权决定交易主体,谁也不能在市场上出售不属于自己的财物。

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水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通过政府机构。但是水权的再分配并不必通过行政手段,如果通过市场进行,就会形成水权交易市场,简称水权市场。同样,水商品的分配如果通过市场来进行,就会形成水商品市场。实际生活中,我们把水权市场和水商品市场笼统地称为水市场。使用权出让给市场主体后,市场主体之间根据水资源利用规划,通过协议调整水资源的利用,并进行有偿转让,这样才能形成水市场,而这也才是真正的“水市场”。水市场只能限定于国家建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后,市场主体之间的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而不是地方政府之间的“使用权”转让。

建立水市场与水权、水价是不可分割的群体,或者说从水权、水价到水市场这是连贯起来的一条主线。完整水价应该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部分。资源水价也叫水资源费或水权费,卖的是使用水的权力,任何用户通过交纳水资源费(税),均可获得取水许可证来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此时水尚未进入市场,而是按行政命令进行分配,并按政府税率补偿。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是可以进入市场调节的部分,但是进入的是一个不完全市场:①经营者要政府特许,因此没有足够多的竞争者,形成自然垄断;②特许经营者要受到政府在价格等方面的管制。工程水价具体体现为供水价格,卖的是一定量和质的水体。环境水价具体体现为污水处理费,卖的是环境容量。通过水权的确定、水价机制的形成,才能逐步建立有条件的水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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