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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管理不足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高校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不够严密由于人才流动引起的侵犯学校商业秘密的纠纷在大多数高校普遍存在。(五)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管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技成果署名权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但最终因为复旦大学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其债权依法不予保护,而最终没有得到此2.5万元合同款。关于损失的承担问题,双方对造成这一损失均负有同等的责任,应各半承担损失。

上海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管理不足

2010年年底我国高校的专利权维持率为64.1%,其中:发明专利的专利权维持率为72.2%,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维持率为50.9%,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维持率为75.5%。意味着有近30%、50%、25%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后提前终止了权利。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由于科研考核、职称晋升等导向的要求,这样的专利授权以后,发明人的目的已经达成,自然不会再去花钱维护或动脑筋做成果转化。

(2)由于没有能力进行专利成果转化,因此面对昂贵的年费,只能放弃。

(3)由于专利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使得支付昂贵的年费来维护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主动选择放弃,这样的数量不少。

(四)高校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不够严密

由于人才流动引起的侵犯学校商业秘密的纠纷在大多数高校普遍存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的教职员工离开学校或停薪留职在外另起炉灶,使用学校的商业秘密从事技术活动,或生产销售与学校相同的产品;或将学校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软件带走,作为技术投入进入新公司。

(2)在外业余兼职的教职员工把属于学校的商业秘密带到所兼职单位,侵害学校利益。

(3)硕士生、博士生毕业后带走在校期间参与课题研究的商业秘密,为个人牟取暴利。

例如,西安某大学的一位研究生参与导师的一项计算机应用研究课题,掌握了该项研究的技术关键与全部内容。正在这位导师与西安一家公司以3万元价格谈技术合作时,这位已在另外一个高校工作的研究生得知信息,半路截流,私下以低于3万元的价格与这家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使学校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例如,兰州某大学工程材料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新型墙体材料模具及附件”在2003年研制成功。后经不断改造和完善,校研究生乔某于2004年发表《石膏墙体板条成形模具设计论文,将研究成果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并声明该论文相关知识产权属大学所有。2004年10月该大学委托兰州西固某厂按其技术加工石膏空心墙板生产设备,该厂代表肖某与大学签订合同,2004年12月该厂将其加工制造的石膏空心墙板生产设备交付大学。2005年1月6日,肖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石膏空心墙板生产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2日确认并公告。

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学校的专利实施过程中专利保护上面的欠缺问题。大学在完成了专利发明以后,在申请的专利还未授权的情况下作为一项商业秘密投入生产制造,第三人在与校方合作的过程中获得该专利的各项技术信息,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侵犯了大学的商业秘密(之后大学以肖某侵犯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实用新型专利判给了大学)。该案例暴露出高校的科研成果在转化的过程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学校里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在科研过程中,做出的一些知识产权成果并没有很好地予以保护,很多都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往往就会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外界所知悉。(www.xing528.com)

(五)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管理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成果署名权纠纷。

(2)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复旦大学与江阴市电站辅机厂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就属于典型的技术合同纠纷。原告复旦大学与被告电站辅机厂于2001年5月28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约定以江苏省常州市新区自来水为原水,电站辅机厂委托复旦大学开发一套3T/hRo制药工艺用纯水处理设备,出水指标应达到美国药典USP22工艺纯水标准,研究开发经费为15.5万元。合同签订后,复旦大学按照约定只收到13万元,其中2001年6 月11日收到6万元,同年8月10日收到7万元。2001年9月3日,复旦大学向电站辅机厂交付了一套合格的3T/hRo制药工艺用纯水处理设备,并且经过现场安装调试,出水指标达到USP22工艺纯水标准,电站辅机厂对此予以确认。但电站辅机厂至今未支付2.5万元余款,故请求法院判令电站辅机厂支付技术开发合同应付款2.5万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此案事实清晰,电站辅机厂尚结欠复旦大学技术开发经费及报酬2.5万元。但最终因为复旦大学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其债权依法不予保护,而最终没有得到此2.5万元合同款。这就给广大高校敲响了警钟,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以免贻误时机。

(3)技术转让纠纷。例如,“武汉化工学院与山东省泰安市郊区福利化工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就是因为由于合同约定不明,在转让技术没能达到初始目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而发生的典型纠纷。1995年3月,武汉化工学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泰安福利化工厂转让和提供d L-NPX全套技术(包括工艺流程、设备一览表,中间体及成品分析和标准),泰安福利化工厂为此支付转让费25万元。泰安福利化工厂在泰安化工学校教师的帮助下,依据此方框流程草图绘制了三张工艺流程图纸,该图中无控制点,无物料衡算表,设备一览表内容不齐全,且多处画×涂改,但与武汉化工学院提交的有关资料相符。泰安福利化工厂在没有正规设计及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据此购置设备并请当地施工队实施土建工程及旧厂房改造工程,同时派出张学军等三人去武汉化工学院做小试验证,但做了四批试验均未成功。后来,在武汉化工学院不同教授的指导下,多次调试设备,均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泰安福利化工厂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合同,武汉化工学院赔偿经济损失104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最后法院认为,武汉化工学院交付给泰安福利化工厂的d L-奈普生技术资料并不完备,该项技术经过数次小试验证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武汉化工学院也没有用其他产品予以替代。因此本案无须通过技术鉴定,即能认定武汉化工学院的违约责任。关于损失的承担问题,双方对造成这一损失均负有同等的责任,应各半承担损失。

可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当谨慎进行。特别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掌握的现有技术方案,一项技术方案如果本人尚未掌握或是正在开发的技术,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无法应用于生产、科研实践,是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转让他人,转让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校名、校徽以及各种服务标记等无形资产流失问题。高校的校名、学校的标识,甚至包括学校的典型建筑(比如清华大学二校门、清华学堂、北京大学的未名湖等)都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无形资产,它不仅仅是高等院校的一种标志,而且是高校厚重的文化、高素质人才培养、高科技水平的体现,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而言,这些院校有着悠久的历史、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对知名高校的研发成果、技术、校办产业的产品、服务等,人们也习惯以对名校的认识、信任来认识和接受。正因为如此,高校校名成为某些人觊觎的目标,尤其是近年来,高校校名频频被抢注为商标,几乎席卷了全国知名高校。据了解,以“清华××”注册的商标就达数百个,以“北大××”命名的也有数百个,甚至有一个浙江人申请注册“清华北大”热水器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管理,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无形资产管理在资产管理中处于薄弱环节,也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在高校内部,存在着校属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所拥有无形资产的占有、处置、收益和分配不公等问题,以及学校对无形资产怎样实施有效管理的问题。如西安交大的一些公司和单位不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些单位在对外技术合作、培训、商业经营活动及产品宣传广告、办班招生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西安交大”校名、校徽等学校无形资产。更为严重的是,校外有些企业以“长期合作研制、开发、出品某系列产品”的协议为名,以无偿和低价使用西安交大无形资产,利用西安交大校名校徽在其产品宣传广告及销售点门头中,甚至私刻含有“西安交大”校名的印章,这些行为给学校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损害了学校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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