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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生劳动合同问题探讨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出现劳动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中职生劳动合同问题探讨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考虑到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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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必备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他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劳动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只要出现劳动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 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五,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1)同工同酬的权利。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条原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还有一些特殊的保护,如对于未成年人和妇女的保护规定:“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

(1)诚信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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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守法义务。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理所当然地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内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相/关/链/接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2.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有的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针对这个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为了便于劳动者尽快重新找到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四)关于工会的作用

第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劳动法关于工会作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第三,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做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集体合同,还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承认,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的形势下,劳动行政部门任务很重,工作压力、工作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毋庸讳言,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当地有些劳动监察人员不仅不履行法定职责,还参与其中,把被骗来的未成年人从一个黑砖窑介绍到另一个黑砖窑,从中收取“介绍费”,社会影响很坏。针对上述问题,劳动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做了严格规定。

监督检查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当前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与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关系的。比如,有些企业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有些企业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已经联网,事实又很清楚,却不采取任何行动,致使本来并不难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这里需要说明,在当前劳动用工领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中,有些并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对这些非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要不要管?当然要管。为此,劳动法第九十三条专门对查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规定。

有些地方,在劳动监察活动中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如山西省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和一位监察员因在“黑砖窑”事件中滥用职权,参与拐卖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事实,说明执法者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执法犯法,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的规定,帮助、指导、监督了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定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单方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www.xing528.com)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其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更换工作岗位还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 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第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发现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被撤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劳动保护,就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实行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具体内容有:工作时间的限制与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措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

1.工伤事故的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职工休假

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每昼夜(24 小时)除8 小时以外,每周(7 天)除40 小时以外的时间都应该是职工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主要有:“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如元旦春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两段工作时间休息

一般是指劳动日两个临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是职工下班后到下一班开始前的休息时间。这段休息时间的长度一般不少于16 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单位,其班次平均调换,在调换班次时,不能让职工连续上两个班。

议一议:

“‘三金’一个也不能少!”这是某技师学院向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本校毕业生的必备条件。对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4.女职工特殊假期休息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调离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或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或给予公休假1天至2天;月经过多痛经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休假1 天。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 天,其中产前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怀孕3 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30天的产假;婴儿3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的,产假42 天;7 个月以上的,产假90 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科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日、休息日进行生产工作的,原则上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八)劳动保护措施

第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第三,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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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第六,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证制度。

第七,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第八,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第九,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安全资格审查制度。未经有权审批机关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必须在当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十一,企事业单位在生产中应当避免采取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的工艺。必须采用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二,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进行治理。

第十三,严禁将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转移给不具备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十四,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条件许可证和矿(场)长安全资格证制度。

第十五,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企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给予职业病待遇。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第十八,企事业单位安排生产劳动时,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企事业单位对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依照劳动法规定执行。职工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议一议:

2014年春节,小柳被单位安排从初一加班到初五,且没有调休,小柳的月工资是2000元,试计算小柳这几天应得的加班费。

第十九,从事高温、低温、异常气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的劳动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企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禁止使用未满16 周岁的童工。对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加班。

第二十二,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企事业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四,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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