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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再利用综合评价:近现代建筑遗产的成果分析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建筑遗产再利用完成效果的适用性进行综合评价时,也应同时考虑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

保护与再利用综合评价:近现代建筑遗产的成果分析

建筑遗产完成改造再利用工作之后,问题随之而来:建筑是否经过改造满足了新的功能需求?新的功能是否能与旧建筑的空间和谐共处?是否在保留原有建筑特色的基础上,创造出良好的新旧对话关系?是否体现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创造出富于特色的空间体验和环境氛围?是否在功能改善的同时,为后续使用提供最大限度的空间灵活性与适应性?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改造再利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运营之后,对建筑遗产再利用结果及其所带来影响进行验证、衡量以及评判,分析成功与不足,总结经验与教训。基于全面性综合性的要求,评价内容应涵盖保护利用的目标实现、功能空间环境的改善与升级、价值的保留与延续、资金运作与效益回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而对这些因素满足程度的评价其实涉及建筑遗产再利用完成效果的“适用性”与“合理性”问题。正如汉宝德先生所言:“因为在生活方式、思想情感的模式公开竞争的场合里,被淘汰的不是传统与非传统的问题,而是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建筑因其承接上代的传统而能提升其价值,且仍能具有国际的普遍性,其原因只是它所传承的,乃是普遍性、永恒性的。”[1]

再利用完成效果适用性评价反映了建筑遗产在改造再利用中对需求的满足程度,是建筑在一定的社会经济与技术环境下的相对表现。建筑遗产再利用完成效果适用性体系是包含多种内容并受到建筑类型、环境景观、地域特征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复杂系统,因而对其的评价就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考虑到我国现行的遗产保护法规标准中对保护的重视远大于改造及再利用,其评价标准对于强调动态更新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往往并不适用,城市规划管理者、项目业主等相关方在建筑改造再利用项目完成之后也缺乏一套全面系统的适用性评价体系来鉴定项目各项目标的完成程度和改造的最终效果,通常对照的仅是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等,这类纯工程技术的硬性指标显然无法覆盖改造再利用中涉及的历史、文化、功能、空间、艺术、环境、经济等诸多方面。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准确可行的建筑遗产再利用完成效果适用性综合评价体系,并使之成为建筑遗产保护利用全程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方能保障以科学评价为主线的保护利用工作的制度化运行。(www.xing528.com)

完成效果适用性评价属于“结果性评价”,既包括再利用结果所呈现出来的客观属性及指标,也包括使用主体对再利用结果的需求满足状况及主观体验感受。因此,对建筑遗产再利用完成效果的适用性进行综合评价时,也应同时考虑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筑遗产从设计、建造、维护、改造以及使用的每一步骤的实施均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条例和规范标准,而这些具体要求可以细化到一个个针对性的客观指标之中,如建筑层数、高度、面积、朝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通过这些客观指标的衡量与评价,对建筑遗产再利用是否能够实现预设的目标作出相对客观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建筑遗产作为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其本质在于满足人这一主体的种种需求,而对主体需求满足与否及其程度的具体衡量则应体现在相应的主观指标之中,如环境提升的舒适度、空间尺度的适宜性、审美及情感提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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