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清代宜昌府善会善堂发展探析

清代宜昌府善会善堂发展探析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黄永昌刘中兴摘要:清代宜昌府善会善堂发展表明,在我国古代社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根本目标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通过实施“善政”或从事“善举”,来最终实现维护阶级利益或巩固群体利益的实际意图。二清代宜昌的各类善会善堂,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官方指定推广的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一类是以培元堂为官民合办为主的综合类善堂。宜昌府辖东湖、归州、长阳、长乐、巴东均只有养济院,或称普济堂,鹤峰州则称之为孤贫院。

清代宜昌府善会善堂发展探析

黄永昌 刘中兴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

摘 要:清代宜昌府善会善堂发展表明,在我国古代社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根本目标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通过实施“善政”或从事“善举”,来最终实现维护阶级利益或巩固群体利益的实际意图。我们应对各种力量的地位角色作综合考察,而不能偏执一方。

关键词:宜昌府;清代;善会;善堂

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类型多样,体系复杂,不仅包括救助贫弱无告的“慈善”内容,还包括修桥补路等公共事务的“公益”内容,还包括惜字惜谷、放生戒杀等宗教色彩的活动。晚明以后,传统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其标志是大量善会善堂涌现。日本学者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中指出:“善会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以实行善举为目的的自由结社,而善会办事机构所在以及具体实施善举的设施则是善堂。”[1]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指善会善堂类的慈善活动,而不包括寺庙宫观、会馆公所、族田义庄、义仓社仓等所涉慈善活动,以及个人善举等。

台湾学者梁其姿先生,对明清时期善会善堂的发展有精辟的论述。她初步统计清代全国共先后成立了至少973个育婴类组织,普济堂399个,清节堂216个,以施棺为主的善会善堂589个,综合性的善会善堂338个,其他难以分类的743个。其中湖北有育婴堂51个,清节类善堂10个,施棺类善堂10个,综合性善堂64个,合计135个。[2]笔者对明清湖北慈善组织进行梳理,发现清代湖北各府县至少有各类善会善堂350个以上,较梁其姿的统计多出2倍多。[3]

综合民国《湖北通志》、同治《宜昌府志》及各县志等记载,清代宜昌府辖各州县共有各种善会善堂10余处,详情如下(为行文方便,未标表题):

由于清代湖北经济政治诸资源高度集中,武汉三镇各类善会善堂多达100余处。其他地方则明显逊色,其他府基本只有十几处到三十几处善会善堂,郧阳府6县仅7处,多数州县仅有养济院、育婴堂等官办机构。宜昌辖七州县,善会善堂共计有17处左右,数量明显偏低,类型与规模也普遍较小。

清代宜昌的各类善会善堂,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官方指定推广的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一类是以培元堂为官民合办为主的综合类善堂。

养济院是明清时期为数最多,最为普及的善会善堂。历代将慈幼与养老作为效法先王,推行仁政的要务。宋代,官办除颁布相关政策,还创办了福田院、安养院、居养院等机构。明初大力推广养济院,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清代除延续这一做法。从顺治五年(1648)下令各地设养济院,到宣统年间整顿普济堂、粥厂与孤儿院,清代恤养孤老的关注远超前代。清代养济院普遍具有如下特征:注重考察收养者条件,以保证所收养的是最需要得到抚恤的人;秉承“本籍主义”,一般只收养本地的孤老;限于财力,设有相对固定收养孤贫额度;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有章可循;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来自官方的钱粮收入,纳入地方预算[4]为了提高地方官吏的重视程度,清政府将养济院的经营状况列为官吏考绩内容,并具体规定了地方官吏的管理责任。鉴于养济院弊病丛生,还推出普济堂制度。由于官办色彩浓重,普济堂常作为官办慈善的负面典范,养济院甚至被一些学者排斥出善会善堂体系。

清代湖北多数州县都设置有养济院。宜昌府辖东湖、归州、长阳、长乐、巴东均只有养济院,或称普济堂,鹤峰州则称之为孤贫院。名称虽三,实质则一。普济堂本为弥补养济院的不足,不管本籍、外来一概收容,且以收养贫病老人为主。[5]湖北普济堂发展相对缓慢,数量稀少。不少地方更是将普济堂与养济院混为一谈,无本质区别。嘉庆《湖北通志》专列了普济堂一项,详细记载省城及各府县孤贫额与孤贫银;民国《湖北通志》除个别地方保留普济堂名录外,均记载为养济院,其中孤贫额与孤贫银两项完全因袭嘉庆志。其中,宜昌府治东湖12人,归州8人,兴山9人,长阳5人,巴东4人,鹤峰8人,长乐8人,共计54人,每年孤贫银120.1两。无论总额及各州县平均数在全省最低,相较于武昌府159人,汉阳府107人,德安府238人,襄阳府402人,郧阳府81人均要低。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州县所载孤贫名额都是一样的;名额确立后,继任者往往因袭不变。一个名额不仅仅意味着一名孤贫,更意味着一项钱粮的征收。只有少数地方,在个别官员的任内,发生过增补定额的情况。如现宜昌辖区,清代属荆州府的宜都县,原额孤贫11名。道光年间,知府裕谦发银五百两生息,收养额外孤贫20名,又历来知县捐廉收养孤贫7名。同治年间,知县易光蕙于罚款内筹拨钱400串生息,收养孤贫20名。不久,知县崔培元于罚款内筹银生息,收养孤贫20名。至此,总共收养78名,是原额的7倍多。[6]类似情况,在宜昌府并未出现。

雍正帝曾指出:“养少存孤,载于《月令》,与扶衰恤老,同一善举。”[7]育婴虽在清代以后才出现,却成为分布广度仅次于养济院,社会参与最多,体系最完备的善举类型。雍正二年(1724),皇帝赏赐京师育婴堂,同时要求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8]从此,开启了全国性的育婴堂发展高潮。晚清时期,针对内忧外患,尤其是太平天国运动后的民生凋敝,百废待兴,清政府进行了整顿风俗、重建秩序的一连串运动。作为应对溺婴鄙俗与教会育婴的主要策略,育婴善举被再度重视,相关谕旨十分密集。

雍正二年(1724),孝感宜城等地建立了育婴堂,开湖北之先河。雍正十三年(1735),湖广总督迈柱饬令各州县设置育婴堂。全省有崇阳罗田、黄梅、汉阳、云梦钟祥、天门、江陵石首监利枝江当阳、襄阳等州县创立育婴堂。宜昌府则迟迟没有动静。乾隆八年(1743),东湖知县李越倡率士绅募集育婴经费38两入质生息;至乾隆二十四年(1759),本息累积400余两,于是知县蔡本棇申报拟建,却未被批准。乾隆二十七年(1762),知县林有席另择基地,动支当商公捐生息,详细申报才获准建立。[9]堂堂府城,创办一个上级屡次下令建立的育婴堂,居然是在几十年之后,且需经历如此多波折,实在令人费解。同治《宜昌府志》记载归州育婴堂则仅有“归州育婴堂,今无”寥寥数字。兴山育婴堂的情况,也难以知晓。

宜昌育婴堂发展的发展契机发生在张之洞督鄂期间。光绪十六年(1890),长江沿线教案大爆发,四月底发生武穴教案,八月底发生宜昌教案,两案均因外国教会育婴堂“剜眼剖心”类谣言而起。两案很快遭张之洞残酷镇压。此年,张之洞扎谕江汉关照会各国领事育婴堂暂时不要收养婴孩,待地方安靖再行收养。九月十三日,朝廷批复御使恩溥《各省教案皆因育婴而起,请饬广设育婴堂》折,“著各直省将军督抚悉心体察,妥为筹划”。风雨飘摇的晚清时期,这样的命令很难产生实效,湖北成为一个特例。光绪十七年(1891),总督张之洞鉴于教案风行,“檄湖北所在州县兴办育婴……分派员绅驰赴各属,会同地方官绅同历城乡切实劝导,设法筹捐的款,或因或创,竭力扩充”。全省各地均卷入其中,以各种形式兴办育婴。[10]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广总督张之洞报告通省筹办育婴情形,并附清单。自光绪十七年起,“综计一州一邑,虽筹经费多者钱数千串,以至数百串;收养婴孩多者数百名,以至数十人,各该地地方官均能各就本处情形实心劝办,不遗余力”。此次,全省69州县均新建或扩建的育婴堂,或增加了筹款渠道,扩大收养规模。江夏、武昌、大冶、沔阳、利川咸丰等地除城内外,在各乡镇分设堂局。各处收养数量多寡不一,最多者崇阳收养572人,蒲圻490人,大冶三四百人,个别地方则只有几人,甚至未完成建设[11]宜昌府各县情形如下(为行文方便,未标表题):

相较于全省情形,宜昌府收养总人数在全省最少,除府城外,归州、兴山均8人,长阳、巴东均3人,明显是官样文章。长乐更是未完成建设,也未报告收养数量。

养济院与育婴堂在清代慈善体系中具有特殊的角色,它们是最具官方背景的,无论是政策、财政以及日常管理,均与官府息息相关。其规模、大小与城市行政级别密切相关,等级愈高则规模愈大,反之亦然。这种唯行政原则隐含了一个矛盾,因为各地的行政与社会经济水平往往是不平衡的,行政上平级的州县,其人口数量、经济水平、尤其工商业发展往往千差万别。由于难以摆脱“衙门”色彩,很多地方干脆将其与州县一般公署并列,而与育婴堂、同善堂等其他“善举”“赈恤”加以区分。章学诚在乾隆版《天门县志》卷首《凡例》中论述:“养济院支给孤贫口粮、布衣系存留项下开销,故附赋役积贮后。育婴堂,虽未动钱粮,然绅民捐募银田息钱租课,俱系报上存贮支给,故亦附积贮后。”[12]这是明清养济善举自身难以摆脱的宿命。

除养济院、育婴堂外,宜昌府还有几处善堂,如府城东湖有栖流所、公善堂、培元堂、善缘堂、水龙公局、白骨塔,兴山县有公善堂。这几个善堂,可分为两类。一是以培元堂为代表的综合类善堂,包括公善堂、培元堂、善缘堂、公善堂,多举办多种善举。一种是专门类善堂,包括栖流所、水龙公局、白骨塔,分别为收养流民、城市消防和施棺助葬类组织。

明清常见的善举类型有育婴恤孤、恤嫠清节、敬老助贫、施医施药、施棺助葬、救生义渡、惜字放生、刊布善书、兴学助教等,也有救济同族、同乡和灾民、贫民等临时性措施,还包括捐助水利、城防、道路、团练等公共事务,可谓五花八门,不胜枚举。从不同角度出发,很多人试图对其进行一定分类。如日本学者可儿弘明曾将中国传统善举分为8类,即禁毁淫书、惜字、放生、义学、保节、宣讲、散发善书等社会教化和拥护传统文化的活动;施棺、代葬、捡骸、拾浮尸、义庄、公共墓地等助葬事业;施医、施药、种痘、各种医疗设备等医疗事业;保障老人、贫民、鳏夫、寡妇的生活;流民、弃儿、孤儿、老人、寡妇的收容设施;施米、施茶、施粥、施衣、施舍等救贫事业及饥馑救济;公共水井、路旁休息所、渡船、桥梁、修补道路、救生船等公共设施;防盗、消防、职业指导、保产、募捐灾害地区等及其他事业。[13]这些类型的善堂在清代中后期从江南等地向全国推广,逐步成为主流。

宜昌东湖培元堂,由众善士集资所设,凡贫民无告者老弱贫苦,加之收恤,量给钱米、寒衣;水火灾黎别予赈赡;延医散药专恃贫者;掩骼拾骸以免暴露;途危者辟治之,桥圮者修复之;增器械以御火,施路茶以解渴,及放生、惜字之类,靡不举焉。[14]培元堂创办后,举办二十余种善举,其中有“设粥厂赈济往来乞丐”。每年腊月十五起,在北关河下设立粥厂,赈济月余。少壮乞丐来厂就食,至衣衿孀妇寡女之辈,查实,分送经费,约计十贯之数,赈后尚足保全。有“遇寒济贫”善举,隆冬雨雪交加之际,堂内多备熟食,沿街搜巡,遇饥寒乞丐,按人给送。但不许闻风向堂乞讨。酌给受灾赤贫。水货之灾,交迫无路。堂中首士当即亲身清查户口,按名酌给。不准冒名代接。同时施送棉衣。堂内预办棉花,临时带人挑负,密察确实,看人酌给,毋致向堂索取。每当年终之际,正饥馑无告之时。堂内多办粟米于前,数日写存米票。盖用图书,密察确真,按人给付。定期设局,照票给米,勿得向堂内格外需索。堂内人等不得徇情私给。密访困苦急迫之家,于年终夜静之时,随带钱文,按户暗中资助。对于年逾七十者及幼儿年未成立者,经查实实属贫寒无依,堂内酌量支送钱粮。以上几种,均由善堂主动派发,不准擅自向堂内索要。[15]东湖培元堂举办敬惜纸字善举。据光绪年间议定的规约,其方法为:“街巷备挂字篓,并买外来字纸,酌给钱文,按期专人收捡字灰,净化投入江心。”[16]

宜昌水龙局。民间救火主要由会馆公所、善会善堂等负责,主持与参与者主要是官绅与商人,植根社会,拥有人力、物力、财力诸多的优势,救火更关乎他们的身家性命,因此最为积极主动。湖北创办水龙局,始自嘉庆年间,由汉口地方发端,此后向全省各地推广,其中以武汉三镇、宜昌、沙市等地为多。宜昌附城内外,民居多缚竹编茅,往往不戒于火,遂至延烧。咸丰九年,盐、厘二局委员禀请捐钱百千,为下河街制备水龙一架,得以先事预防。别造公局,存收水龙及器具。嗣是,署令刘劝谕局绅商民捐置水龙一架,上下河街商民捐水龙二架,一存西门外三元宫公所,一存西宾门外城侧,一存北左门下首拐角。城侧建笆篓坊三所及水龙一切器具,各派人夫,造具名册。临时传集策应。由是救火之具略备焉。北门水龙公局,藏救火器具。局前店面岁获租钱十贯。于社稷坛寇隙地立舍招租,岁得钱六贯,留作修补之费。除专门的水龙局外,综合善堂也多从事救火善举。水龙会一般制备澍槔、火钩、长绳、斧锯、鼓锣、水缸、水桶、水池等原始的救火器物。如宜昌培元堂,“前已制麻搭、火钩、号衣、灯笆篓等具,得以先事预防。后复劝商民捐资购水龙二架,外建水龙局一所。收贮一切器具,并雇派人夫,造具名册。临时传集策应。由是救火之具略备焉。”[17]

缘善堂已义葬为主要善举。宜昌府城东湖周边连山草木繁盛,原本无采樵之难。清代中期后,因户口日增,柴草不足,民众多改烧煤,因此需要拌以黏土。居民经常在采土时,将附郭荒茔任意锄坏,导致骨骸暴露,见者悯之。本邑善人于德芬邀众善士首倡,募钱二千有奇,创办缘善堂。该堂于邑东、南、北界置买闲田以备烧煤者取用,禀官示禁,冢墓始得保全。同治《东湖县志》记载:“五家庄置水田一分,在东南界以渐,让课取土。校场后置陆田一分,在北关外以渐,让课取土。买天官桥田地一分,按地安埋水陆无主之尸。迁埋南湖营盘地,系老春台局。”所置田地除取土外,尚有剩余,出租取课,设立善堂,由叶佩珩、毛荣铨、覃长钊等经理。[18]

湖北的栖流所为数不多,主要分布在省城、荆州、宜昌等处,如武昌府栖冬院、广仁堂;荆州沙市栖流所(一在泰山庙,一在旅寄园侧),济众堂、敦善堂,安陆留养局。宜昌栖流所,在东关外,同治元年(1862)由知县金大墉创立。[19]栖流所与粥厂是专门用于安辑流民与救济贫民的慈善组织。栖流所专为外来流民而设,实施的是“留养”与“资送”结合的办法。“留”即为流民提供栖身之所,“养”即提供食物、医疗等方面的保障。“资送”即为流民提供口粮、路费,回到原籍后还要妥为安插,颇多周折。[20]顺治十年(1653)起,在京师城内外设立栖流所五处,安顿贫病流民。如遇无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总甲扶入所内。其经费动支户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许其赴部具领。乾隆以后,将栖流所办法向全国推广。乾隆九年(1744),户部定例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21]

夷陵地区是公认的中国水上公益救生组织的发源地,这也是宜昌在中国慈善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笔。跋涉江湖之间,一旦遭遇风波之险,往往命悬一线,得人搭救则侥幸脱身,呼救不及则人财两空,水上救生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清末大善人余治曾呼吁人们兴办救生善举,备述其理由道:“人生急难之遭,至江湖风波之险而极矣。呼吸之间,即关性命,呼天莫应,抢地无灵,四顾茫茫,心胆俱裂。此时设有为之垂手救援者,起死肉骨,何啻浮屠七级也。”[22]沈云骏在《峡江救生船记》中盛赞救生善举:“天地之大德曰生,而人能体天地之德则莫如救生。当其沉溺水中性命寄于呼吸,一旦救而出之重睹天日,岂非慈航普渡哉!”[23]

民间自发的救生,应当是很早就出现的。据弘治《夷陵州志》记载,“患难不外于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数者。如本州沿江自屈溪以下各编渔船字号,专救往来溺者”。[24]显然,明代中叶在宜昌等地,沿江船只专门救助往来溺水者已蔚然成风。不过由官方与社会主导的,有组织与普遍性的水上救生是从明代中后期才出现的。湖北救生红船之设始于明代,但当时还是零星出现。清代,政府鼓励设置救生红船,并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康熙初年,绥远将军蔡毓荣在汉阳江滨设救生船,置办田亩作为经费。乾隆三年(1738),奉上谕,湖广地方,三湘七泽,水势汪洋,凡有应设救生船之处,著督抚确勘,照江南一律办理。十一年(1746),部复议准湖北救生船,照内河战船年限修造。十五年(1750),部复议准湖北设立救生船67只。当时全国共有救生船268只,湖北居于首位。《大清会典则例》中详细记载官设红船分布情形:“江夏县船十有七,汉阳县船十,武昌县船一,兴国州船二,大冶县船二,黄冈县船一,黄梅县、蕲州船各二,蕲水县船一,江陵县船四,监利县、松滋县船各二,襄阳县船三,均州船二,东湖县船七,巴东县船二,归州船七,各于本境内险要处所分泊。”[25]民国《湖北通志》津梁卷后附有《救生船》一目,详细记载湖北救生船的发展与分布,关于1750年核准设立红船的情况与前面略有差别:“江夏县船十七只,武昌县船一只,兴国州船二只,大冶县船二只,汉阳县船十只,又汉阳县牛湖渡船三只,黄冈县船一只,蕲水县船一只,蕲州船二只,黄梅县船二只,襄阳县船二只,均州船二只,江陵县船四只,监利县船二只,松滋县船二只,东湖县船七只,归州船七只,巴东县船二只,荆州府监利县杨林矶与湖南湘窝对渡。”[26]宜昌府红石滩一度设有救生红船六处。同治《东湖县志》记载:“旧设救生红船各一只,水手各六名,岁支工食银二百五十九两二钱。”[27]

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日渐困乏,加之官方政策的松动,乾隆之后,官办救生红船事业缺少经费无力维持,不少地方只空存名目。与此同时,有官绅士民设置的救生船日益增多,善会善堂也开始涉足救生善举。太平天国战乱后,各地额设俱废。同治九年(1870),督办川盐局程桓生,会同宜昌知府方大湜禀请于崆岭等滩续添救生船三只。光绪二年(1876),山东巡抚丁函商署湖广总督翁筹设宜昌一带救生船,旋造成十五只。查巴东所属滩险十四处,分设船三只,归州属险二十二处,分设船五只,总共十八只,均由新副中营经理。原设船三只,向由新滩同知经理。此外由各处善堂捐设者甚夥。不备录。”[28]

民办救生船局以善会善堂为主体,这是由善堂的自身优势决定的。湖北最重要的救生船局分布在长江与汉江沿线,以武汉、荆州、宜昌三地最为密集。其中,比较知名的有汉阳敦本堂、江夏救生局、黄冈培心堂、宜昌培元堂、光化县敦善堂等。三峡地区是内河中最为凶险的,设置救生船尤为紧要。巴东知县李光前曾作《新造红船说》,论述修造红船之紧要:“岩邑之苦于无红船者有三难。县治在江南,行台在江北,使节忽临,缓急弗济,其难一。以小艇而捷迓送巇险波心,其难二。巴之距荆鄂千有余里,公事赴谒,扁舟荡漾,目眩于秭归之峻滩,神摇于黄陵之飞涛,其难三也。此三者在冬春犹可,而在夏秋则长民者兴嗟望洋,情形最弗堪。”[29]上述三难,在整个三峡地区都普遍存在的。三峡地区是内河救生船的起源地。康熙十五年(1676),道员李会生、知州邱天英在归州境内的上八斗、下八斗、吒滩、石门四处各设救生船一只,每处雇请精通水性的水手六名,由归州署造册付给工钱。每逢船翻人溺,救活者很多,效果显著。嗣后,归州境内又增设牛口、泄滩、新滩、崆岭滩四处,每处置救生船一只。清光绪二年(1876),丁宝桢出任四川总督,途经三峡,亲眼看到峡江覆舟溺水的惨状。次年,他捐廉万两,六千两给四川,四千两给湖北。湖北巡抚翁同爵指令将这笔巨款发典生息,行文委托宜昌镇总兵贺缙绅督造大小红船15只,连同“培元堂”等处红船4只、摆江划子2只,共计21只。贺缙绅办事认真,经常前往巡查,申令必以救人为急,次及货物。“敢有乘危匿货,诈伪索谢者,重惩无宥。”[30]光绪八年(1882),湘军名将鲍超与家人经三峡时突遇险情,他九死一生,却痛失两子。不久,他上奏皇上,力陈峡江险恶,请求增添红船。八月,清廷内阁奉上谕,在鲍超的奏折上作了批示。于是,川鄂两省遵旨照办。此后,红船事业有了更快发展。[31]

救生局注重从事水上救生、打捞、护航、义渡、护漕等义举,其中,救生是救生局和救生红船最主要职能。在湖北文献中,保留了较为丰富的水上救生具体运作的资料,特别是光化敦善堂《救生规约》等善堂规约中有详细的记载。东湖培元堂,备木匣安埋水陆尸骸。彝陵上通巴蜀,往往船破湾坏,人有覆水溺毙者,顺流而下。本堂预派渡船打捞,给以工资,安埋义冢,编成号记,以备清查。即郡城乃当冲之要隘,亦乞丐相聚之地方,遇有无主病故者,当给木匣,雇人装埋,均足免尸骸之暴露。[32]宜昌培元堂举办“雇船防危”善举,添设差役不时梭巡,指示大船顺泊,以免倾覆之患。[33]

各地经济与文教水平,直接决定当地士绅、善人与商富的多寡。而后者又根本上影响着当地的慈善事业发展的状况。在多数经济文化落后的州县,由于缺乏地方社会的参与,善会善堂难以及时创办或重建,或者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不同,各地善会善堂的设立早晚、数量、规模等方面差异明显。虽然上至帝王,下至官绅,申述兴办各种惠政的重要性与好处的言论连篇累牍,清代以后这些甚至成为“程式化”的论述——在各类政书中即可见一斑。可是,将其诉诸实践的却并不多。诚如清人朱锦标所述:“历任父母非不欲举行恤孤之政,但州民复业无几,钱粮征收有数,存其心,无货于财,安能及此哉!”[34]

鄂西地区,长期相对落后,清代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诸如书院、义仓、义冢、善堂之类也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宜昌兴山西部的响滩,原本古木蓊荟,荫蔽天日,是“虎豹豺狼之乡,荆棘蒙栮之处”。嘉道以后,人们剪除草莱,驱逐狐狸,日中为市,聚货交易。“道光之间,嘈嘈杂杂,遂成乡会,而好善之事起矣。”[35]显然,地方社会一旦逐步发展起来,相应的社会建设也会应运而生。

晚清时期,善举赋役化特点突出,从商捐契税与厘金关税中提取经费成为普遍流行的方式。太平天国运动兴起,淮盐运销困难,继而推行川盐济楚,在宜昌设川盐公局,每年征盐税数十万,蜀船云集东湖。胡林翼于各郡设立厘金局,水陆各局年收三五十万之多,除用于军饷外,地方公益分润不少。[36]江陵养济院,在城东公安门外,后设于安澜门内北隅。孤贫原额14名,每名2两1钱,共银29两4钱。道光六年(1826),知府王凤翰率属筹捐,饬县查明城乡孤贫男妇共100名,按口发银3钱。咸丰七年(1857),知府禄勋增额10名,由内署每月捐银3两,著为定例。同治元年,知府唐继盛罚滩匪银800两,发典生息,复增额40名。巡道张建基又增额150名,于宜昌盐务,每月提钱60串,按口发给400文。同治六年,署巡道何元普因盐务改章,改由道府县每月各捐钱20串,仍由府并放。[37]

在我国古代社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根本目标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通过实施“善政”或从事“善举”,来最终实现维护阶级利益或巩固群体利益的实际意图。我们应对各种力量的地位角色作综合考察,而不能偏执一方。瞿同祖曾指出:“从士绅和官吏隶属于同一个集团这一意义上讲,他们的权力直接源于传统的政治体秩序。因此尽管有正式和非正式权力的差别,实际上却是同一个集团在控制社会。”[38]国家与社会在公共领域中所体现的关系,并非是对立和对抗性的,而是基本上呈现出协调状态。

【注释】

[1][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www.xing528.com)

[2]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3]黄永昌:《传统慈善组织与社会发展:以明清湖北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

[4]黄永昌:《传统慈善组织与社会发展:以明清湖北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

[5]参考王卫平:《普济的理想与实践——清代普济堂的经营实态》,载《江海学刊》2000年第1期。

[6]同治《宜都县志》卷2《营建志》。

[7]《清世宗实录》卷1雍正二年闰四月癸未。

[8]《世宗实录》卷19雍正二年闰四月癸未。

[9]同治《宜昌府志》卷4《建置志》。

[10]张之洞:《筹办育婴折》,《张之洞全集》卷34《奏议》。

[1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主编:《近代中国史料汇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第1150~1158页;张之洞:《为遵旨筹办湖北通省育婴堂,现已办有规模,恭折奏祈圣鉴事》。

[12]乾隆版《天门县志》卷首《凡例》。

[13][日]可儿弘明著,孙国群等译:《猪花:被贩卖海外的妇女》,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0页。

[14]同治《东湖县志》卷9《营建》。

[15]同治《宜昌府志》卷4《建置志·育婴堂》。

[16]同治《宜昌府志》卷4《建置志·育婴堂》。

[17]同治《宜昌府志》卷4《建置志·育婴堂》。

[18]同治《东湖县志》卷9《营建》。

[19]同治《宜昌府志》卷4《建置志》。

[20]参见黄鸿山:《清代江浙地区栖流所的运营实态及其近代发展》,《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

[21]《大清律集解附例》卷89《户律·户役·收养孤老》。

[22]余治《得一录》卷4《救生局章程》。

[23]光绪《归州志》卷3《峡江救生船记》。

[24]弘治《夷陵州志》卷5《乡约》。

[25]《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35《工部》。

[26]民国《湖北通志》卷38《建置志·津梁》。乾隆三年谕旨参见同治《汉阳县志》卷6《关津》。

[27]同治《续修东湖县志》卷9《营建·善堂》。

[28]民国《湖北通志》卷38《建置志·津梁》。乾隆三年谕旨参见同治《汉阳县志》卷6《关津》。

[29]同治《巴东县志》卷15《艺文志》,李光前:《新造红舟说》。

[30]光绪《归州志》卷3《峡江救生船记》。

[31]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4期。

[32]同治《宜昌府志》卷4《建置志·育婴堂》。

[33]同治《宜昌府志》卷4《建置志·救生红船》。

[34]光绪《续辑均州志》卷15《艺文志》,朱锦标:《重修养济院记》。

[35]光绪《兴山县志》卷19《艺文志》,邓暄:《义冢碑记》。

[36]同治《东湖县志》卷9《营建》。

[37]民国《湖北省志》卷49《经政志七·善举》。

[38]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