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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的五德之一,《中庸》对孔子义思想精要概括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义”作为中国伦理的五德之一,是先秦诸子的共同话语。这是《中庸》对孔子“义”思想最精要的概括。《论语》一书中“义”字虽出现了二十多次,但都没有直接给“义”下定义,而是走向二端。所以孔子从人的内心出发,认为“义”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规约。其二,“义”是君子的行事标准。孟子发展了孔子有关“义”的思想,表现有三:第一,将“义”释为“人路”。

中国伦理的五德之一,《中庸》对孔子义思想精要概括

“义”作为中国伦理的五德之一,是先秦诸子的共同话语。儒、道、墨、法诸家各抒己见,形成了贯穿整个子学时代的核心思想之一。

儒家释“义”,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中心。孔子曰:“义者宜也。”这是《中庸》对孔子“义”思想最精要的概括。冯友兰解释说:孔子的“义是事之‘宜’,即‘应该’,它是绝对的命令”。[19]孔子之“义”不是外在的强制命令,而是内在的道德自律,且没有外在标准和具体内容。《论语》一书中“义”字虽出现了二十多次,但都没有直接给“义”下定义,而是走向二端。其一,“义”是君子的内在属性,如《论语·里仁上》云:“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阳货下》云:“君子义以为上。”《卫灵公下》云:“君子义以为质”等。孔子理想的社会构型是君王行仁政,人人成君子。所以孔子从人的内心出发,认为“义”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规约。他不主张用武力来征服人心,而重视温柔敦厚的诗教风化,欣赏人人自我“修己”“克己”的义。其二,“义”是君子的行事标准。如《里仁下》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述而上》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不是鼓吹义利对立,而是在义利对举中凸现合义之风范。孔子的“义”君子修己的自律涵养和克己的行事风范的统一,是君子内心修养、个人行事的适中与合宜。

孟子发展了孔子有关“义”的思想,表现有三:第一,将“义”释为“人路”。如《孟子·告子上》云:“义,人路也。”《离娄上》云:“义,人之正路也。”《万章下》云:“夫义,路也。”“路”者,道也,途也、轨也,义是一条途径,通往仁,直达人心。将“义”比作“路”,即是将“义”外化为一种行事准则、规范。这是孟子在“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的时代场域中针对杨朱“为我”、墨子“兼爱”等“邪说诬民,充塞仁义”的乱象而提出来的。第二,主张“义内”。如《告子上》载:“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曰:‘行吾敬,故谓之内也。”即是说“义”虽本之于人心,但外化为人事时,则会因人因事因时而不同。不仅如此,孟子还从人心出发,提出“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并将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如《尽心上》云:“敬长,义也。”《尽心下》云:“义之于君臣也。”《梁惠王上》云:“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以“义”明君臣尊卑长幼之分,君行义以利万民,臣行义以侍奉君上,各施其行,各得其位。第三,舍生取义,“集义”以养“浩然之气”。《告子上》云:“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公孙丑上》云:“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也,非义袭而取之也。”这样,孟子将“义”植根于“气”,便给后人提供了一个操作性较强的行义、守义、集义的方式、方法。

荀子释“义”,其用有三。其一,理也。《荀子·大略》云:“义,理也,故行。”《议兵》云:“义者循理”。“理”是事理,是行为的理性思考。从小处说是按恰当的方式办事,从大处说就是按一定的规律行事。其二,节也。《强国》云:“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节”即适中、节度之义。荀子持“人性恶”的立场,认为人生而有各种欲望,可得满足时即求满足;不可或不能满足时,则须加以节制。其三,分也。《王制》云:“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君子》云:“义者,分此者也。”“分”即各就其位,站在其应该、合适的位置上,表现为两种不同的规约性:一方面,“义”是人心的自我操控,内节于人,对己欲望的节制,自我身份的明确与规矩;另一方面,“义”是治理国家的良方,社会有森严的等级分层,有严格的礼法制度,行为得当,尊贤、尚礼即是义。

道家“义”思想最受后人争议。《老子·十九章》云:“绝民弃义。”《三十八章》云:“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庄子·马蹄》云:“道德不废,安取仁义。”《胠箧》云:“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故后人多认为老庄任自然、弃仁义,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这恰是老庄重视仁义的表现。如张松辉在《老庄学派仁义观新探》一文中认为老庄的仁义标准还要高于儒家,因为道家主张不带有任何功利目的仁义行为。[20]老子提倡“无为而治”,其实质是无为即无所不为,抛弃有目的的有意识的义,才是最高道德的随性之义;老子所论世间“无”是母,有无相生,无仁义即会生仁义;老子也不定义“名”,因为一旦定了,它便不是原来的名,无名便是一切可名之;弃义便不规范义的具体行为,而是人性善的都具有义的特质。庄子所讲的义是把属于外在的仁义融化在人的心灵中,把行仁行义由一种勉强的、有意识的行为变成一种自然而然的无意识行为,即《庄子·天地》所谓“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简言之,“绝仁弃义”是不求而得仁义。(www.xing528.com)

与儒家相比,墨家释“义”迥然有别。首先,孔子的“义”是个人自己的规约;墨子的“义”则是天下之一同。如《墨子·尚同下》云:“唯能以尚同一义为政,然后可矣。”《天志下》云:“义者,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我以此知义之为正也。”《公孟》云:“夫义,天下之大器。”在墨子看来,“有义”是“尚同一义”;“无义”是一人一义。唯有一同天下之义,社会才能大同而治;倘若一人一义,则会大乱。其次,在义利关系上,孔子认为义是君子的本质,利是小人的追求;墨子则主张义利同一。如《墨子·耕柱》云:“所谓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以世俗功利的眼光看待义与利,认为利于天下的一切行为都是“义”。也正缘于此,墨子主张“非乐”,倡导“三表”;断定“厚葬久丧”非义,“节葬短丧”合义。第三,儒家在行义、守义的过程中主张亲亲,宣扬爱有差等;墨子则提倡“兼爱”为义。《兼爱下》云:“兼即仁矣,义矣。”作为社会下层的墨子,亲眼目睹社会待遇分配不等,亲身感受社会资源划分不公,故将尚同与兼爱的社会理想贯穿于“义”的思想中,并以利的标准来检验“义”的实施,自成其一家之言。

法家的“义”思想,从表面看,似与儒家相类。如《韩非子·解老》云:“义者,谓其宜也,宜而为之。”但质而言之,则大相径庭。儒家释“义”为适宜,其着眼点在人的内在修养,在人与人之间的行事合宜。韩非论“义”,则有鲜明的等级观念。如《解老》云:“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怀上宜,子事父宜,贱敬贵宜,知交朋友之相助也宜,亲者内而疏者外宜。”[21]这里,韩非虽然也列举了知交朋友、亲疏内外基本关系的行事合宜,但其重点则在“臣事君”“下怀上”“子事父”“贱敬贵”等尊卑关系的恪守与合宜。出于树立君主权威的需要,韩非特别强调君臣之义、贵贱之别,在《饰邪》中明确提出“人主之公义”与“人臣之私义”,反对“私义”,提倡“公义”。而去“私义”行“公义”的真正内涵则是去仁义、尊权势、守法令。韩非只是单向度地强调臣对君的尊敬、下对上的服从之义,凸显君上对臣下的绝对权势威望,而忽略“义”的双向维度,“义”不仅是下对上的义务,同时也应该是上对下的尊重。

显然,在“道术将为天下裂”的子学时代,“义”观念在儒、道、墨、法诸家中已呈现出家殊义异的百家争鸣状态。尽管诸子站在各自的立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便是合适,也即是宜。将“义”释为“利”,是认为义利相生,义利相通,正当的义能带来利,合宜的利也能生义;将“义”比之于“理”或“路”,是合乎一定准则、规范的理路,这是要求行动合符事物发展规律;将“义”视为分、节,是行为、欲望的节制,是分等级、明尊卑的礼法,也是适中不过分、合宜不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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