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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海上丝绸之路史:明朝海外贡品与私货分析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朝海外国家朝贡船舶的货物主要分为贡品与私货,贡品为海外诸国进贡明朝的货物,不进行征税,私货则是海外国家王室及其他私商附朝贡带来的货物,明前期对这部分私货主要采取抽分和博买。明代前期贡舶贸易中抽分与减免同时存在,且出于政治关系的考虑,对不同的国家和人群采取不同的抽分政策。同时,明代前期的抽分是朝贡贸易主导下的抽分,是一种官方之间的长途贸易,政治因素的考量远大于经济因素。

明代海上丝绸之路史:明朝海外贡品与私货分析

明朝海外国家朝贡船舶的货物主要分为贡品与私货,贡品为海外诸国进贡明朝的货物,不进行征税,私货则是海外国家王室及其他私商附朝贡带来的货物,明前期对这部分私货主要采取抽分和博买。抽分,就是对货物征收进口税,抽分的对象为货物。然而,有些学者认为明前期不存在抽分,据丘濬言:“本朝市舶之名,虽沿其旧,而无抽分之法,惟于浙、闽、广三处置司,而待海外诸番之进贡者,无所其入也。”[36]《广东通志》也记载:“国朝洪武初至弘治,诸国贡至,皆取自上裁多寡为例,抽分无考。”[37]但是,对于明前期存在抽分制,古已有认识,《粤海关志》记载:“丘濬《大学衍义补》言:明虽沿前代市舶司之名,而无抽分之法。今考《实录》,则明初即定抽分,其后又有抽十分之五,有抽十二者。丘濬考之未审也。”[38]《筹海图编》记载:“洪武初,设市舶于太仓,名黄渡市舶司,寻以近京师,罢。改设于福建、浙江、广东。七年九月,又罢。未几复设。盖东夷有马市,西夷有茶市,江南海夷有市舶。所以通华夷之情,迁有无之货,收征税之利,减戍守之费;又以禁海贾而抑奸商也,市舶不复,利归豪强,而国家坐受其害。”[39]可见,明前期的贡舶贸易中存在抽分制。

明朝统治者为展示国威,怀柔远人,对朝贡所带私货往往进行税收减免或不抽税,因此,抽分制往往成为具文。“旧制,应入贡番,先给与符簿。凡及至,三司与合符,视其表文、方物无伪,乃津送入京;若国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货物,抽其十分之五,其余官给之直,暹罗、爪哇二国免抽。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至水次,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然闽广奸民,往往有椎髻耳环,效番衣服声音,入其舶中,导之为奸,因缘钞暴,傍海甚苦之。”[40]可见,明廷对于不同国家的货物和不同人群所带货物往往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国王、王妃及陪臣附进货物抽分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官给之直”;对于商人所带私货抽分百分之二十,余下货物由商人自行贸易;对于暹罗、爪哇两国的私货则免予抽分。(www.xing528.com)

明代前期贡舶贸易中抽分与减免同时存在,且出于政治关系的考虑,对不同的国家和人群采取不同的抽分政策。同时,明代前期的抽分是朝贡贸易主导下的抽分,是一种官方之间的长途贸易,政治因素的考量远大于经济因素。朝贡贸易体制下,私人商舶贸易则不被允许且视为非法。但是,正德四年(1509年),暹罗商船遇风暴漂泊到广东沿海港口,镇巡官对其征税,打破“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的朝贡贸易原则,使朝贡贸易性质发生改变,即由官方之间的贸易变为官方与私人间的贸易,贡舶贸易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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