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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远古史:宗法制度的特征及其与政治的关系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宗法制度不同于政治制度,但是,我们研究西周的政治,首先必须搞清楚宗法制度。因而,称作宗法制度的“宗法”乃是一种宗庙之法,必然与宗庙制度、祖先崇拜、血缘关系、尊卑制度有关。而宗法制之兴起,正救此弊。如此推衍下去,层层相因,成为一错综而有系统的宗法形式的政治组织。

中华远古史:宗法制度的特征及其与政治的关系

法制度不同于政治制度,但是,我们研究西周的政治,首先必须搞清楚宗法制度。因为当时经济上的土地占有制也好,政治上的长子继承、分封制也好,礼制上的嫡庶制也好,无不与宗法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什么是宗法制度?顾名思义,所谓宗,据《说文》解释“宗”字谓:“尊祖庙也,从宀从示。”许氏认为“宗”的“宀”是屋宇,“示”是神主,整个字形代表祖庙,含有一族人所尊之义。《礼记·大传》曰:“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因而,称作宗法制度的“宗法”乃是一种宗庙之法,必然与宗庙制度、祖先崇拜血缘关系、尊卑制度有关。宗法既是与血缘关系有关,所以,它起源很早。考商之世,尚无像西周那样的宗庙制的昭穆序列,而是所有先王几乎都立有尊庙,存而不毁,凡有子继承王统的,死后即祀于大庙,亦即“大宗”;无子继承王统的,虽系嫡长子,也归入小庙,即为“小宗”。所以,殷墟卜辞中之大宗、小宗,与周人具有严格嫡庶规定的所谓大小宗意义是不同的。商时兄弟的权位差别不大,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而周人的兄弟间严格分别嫡庶长幼,“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周人新创的继承法是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和宗法制度。

周人为什么创立这种嫡长子继承和宗法制度呢?这是为了防止贵族之间对于王位、财产的争夺。例如商人自中丁以下曾有九世之乱,这种争夺对贵族阶级是很不利的。所以,极需要制定一种严格的传统法,以防止其争端。而宗法制之兴起,正救此弊。

西周的宗法制,过去人的解释,多根据《礼记》、《仪礼》中下面几段文字: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礼记·丧服小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礼记·大传》)

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礼记·大传》)

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仪礼·丧服》)

上面的引文均为历代讲西周宗法者所本。我们可以试将其中心问题,也就是宗法制的特点提出来,加以分析、讨论。

第一,嫡庶长幼的严格区分:西周宗法制度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对嫡庶长幼的区别极为严格,这是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联系的。在远古原始社会时期,财产为氏族成员所共有,氏族长有权指挥全族的人共同劳动生产、共同抵御异族的侵袭,财产自然是全氏族所公有。到氏族制的末期,氏族财产虽然基本上还是公有,但氏族长私自占有或享受的部分,较一般氏族成员多起来,他们的权力逐渐加大,于是氏族贵族阶层便逐渐出现了。

阶级与私有出现后,财产的分配与职位的继承,是最容易引起争端的重大问题。为了弭止氏族贵族间的内部矛盾,当权的贵族阶级于是改造了旧的氏族血缘组织,使之为他们分配政权和财权服务。如商代前期的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后期就变成嫡长子继承。这些宗法原则,都是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实行“兄终弟及”继统的商代前期,大概已有嫡庶区别的萌芽。因为从卜辞的祀典上看,商代虽然是一夫一妻制,而实质却是一夫多妻制,每个帝王大都只有一个法定配偶,同时还有一个乃至无数个非法定的配偶。所以,每个王的儿子数目可能很多,但从商的世系上看,兄弟继承王位的只有一二人,最多不过四人。这种现象只能认为每个王的儿子纵然很多,但未必都有继承权,而是只有法定配偶所生之子,才有资格按照兄终弟及的次序继承王位,庶妾所生之子可能没有这种权利。这就是说,这时已有嫡庶的区别,王国维谓“商人无嫡庶之别”[1047]是不对的。到了商代末期,康丁以下五世,更进一步逐渐废弃兄终弟及,而过渡到嫡长子继承制度。

周族在开国以前,尚处在氏族制度的末期,氏族首领职位,也如商代一样,实行“兄终弟及”。如周太王去世,他的长子太伯、次子虞仲都不肯继承,于是再传位第三子季历;周文王舍其长子伯邑考而立次子武王,武王崩,其弟周公旦继立,这种兄弟相及,也是沿用旧的宗法传统。周公旦在位期间,制礼作乐,为了减少贵族之间的矛盾,抑制兄弟之间的争端,正式规定王位只能由嫡长子一人继承,其余子则分封在外,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种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比商代实行已久的兄终弟及,更能起到调息兄弟间矛盾的作用。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出现,使政治上一人独尊的专治的政治制度更加巩固了。

第二,大宗、宗子的崇高地位:宗法制度中之大宗、小宗,历来为儒家所聚讼,其实这一问题并不难理解。不过由于族群繁衍,大宗分出的小宗中又有小宗,越分越细,使人目迷五色耳。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别子就是有别于长支的旁支,与长支长子分别,故名为“别子”。因为自他开始分出来独立为一家之长,所以他也成了他的后代子孙之始祖。这一支的嫡长子(继别者)成了他这一支的“大宗”,大宗又称“宗子”[1048]。嫡长子的诸弟(继祢者),则为“小宗”。从具体的政治制度结合宗法看就更清楚了。如各诸侯国君的嫡长子是第二世的国君,国君之弟,受封为卿大夫,成了这一分支之祖,即“别子为祖”。别子之嫡长子,世世代代继承下去,所以说“继别为宗”,这个宗是“大宗”。整个说来,最高、最早的只有一个最大的大宗,其后的大小宗俱宗事之。每个小宗自身又成为继别的宗的大宗,包有其下的许多小宗。如此推衍下去,层层相因,成为一错综而有系统的宗法形式的政治组织。

大宗、宗子在宗族中地位之尊,远远超过其他同族人,不仅高于庶子、小宗,甚至高于其他诸嫡子。《礼记·内则》称:“適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大宗的崇高地位,是从远古逐渐建立起来的。原始氏族流行的对祖先的祭祀,即祖先崇拜,本为团结本氏族的工具之一,到阶级社会,隆重的祭祀祖先活动,也同样被看作是国家中最重要的大事,所以当时就有人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祖先所在之地——宗庙,自然就成了同族人精神上共同尊崇的中心。统治者更是有意识地利用这些氏族血缘组织的祭祀活动,建立起唯我独尊的社会地位。(www.xing528.com)

祭祀的功用表面是为了尊祖敬宗,实际上是使一部分人的地位高出另一部分人之上。照宗法制度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儿子都可以祭其祖先的。大小宗的区别之制定,其意义就在于此。在祭统上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这是四小宗,各有其所宗、所祭的固定对象,凡非其所继,皆不得祭。例如继曾祖和继祢的便无权祭高祖,继祖、继祢的便无权祭曾祖,继祢的不能祭祖,不继祢的次子便不能祭祢,此是小宗所宗,继始祖才称为大宗。始祖只有嫡长子一系列的宗子有祭祀权,其余无论是小宗或庶子,都无权祭始祖。要祭祀必得请大宗宗子来主祭,而自己只可作陪祭。任何人都应尊祖,而自己又无权祭祀,只能去敬那个能祭祖的宗子了。所以说“尊祖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宗族中的最大嫡长子称宗子,是承继大统的宗庙之主。一庙只有唯一的一个祭主。这样,便成了大宗统于上,小宗统于下。这种组织极为严密。祭祀如此重大,而有权祀祖的又只有大宗宗子,因而大宗便成为当时宗法中,同时也成了社会上地位最高、权位最重的人物。现代研究宗法的学者提出:“大宗在同族的地位,实际与君无异”[1049];或说:“宗主在宗内就等于君之在邦中”[1050]。这是正确的。

由于始祖是其后世子孙的共同始祖,当然应永远享祀,成为“百世不迁”之大宗。而小宗有继高祖者、继曾祖者、继祖者、继祢者等不同的四小宗,凡非其所宗则不祭,所以不是世享,而是依次顺延,“祖迁于上”,因而,也就“宗易于下”了。

第三,分昭穆的庙制:我们前面曾说过,“宗法”是一种宗庙之法,是对祖先祭祀和对宗族成员的一些规定和制度。其中分“昭穆”的宗庙制度,见之于较早的文献,如:

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尚书·酒诰》)

率见昭考,以孝以享。(《诗经·周颂·载见》。《诗经》毛传:“昭考,武王也。”)

(宫之奇)对曰: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大伯不从,是以不嗣。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左传》僖公五年)

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曹,文之昭也;晋,武之穆也。(《左传》定公四年)

上面引文中这些“昭”、“穆”是什么意思?《左传》中宫之奇说的“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太史公史记·晋世家》引作“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虢仲、虢叔,王季之子也”。可见所谓“昭”或“穆”,太史公认为即“子”之义。但是既同为子义,为什么又有“昭”、“穆”的区别呢?

按上引《左传》的记载,则周太王的儿子辈太伯、虞仲、王季为昭,太王的孙子辈文王、虢仲、虢叔为穆,太王的曾孙辈武王、周公等又为昭,太王的玄孙辈如成王则又为穆。世次是以昭穆相间排列的。这样排列的昭穆,盖为庙制和墓制的次序,《周礼·春官·小宗伯》之职有“辨庙祧之昭穆”,郑注谓“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周礼·春官》:“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郑注:“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可见古人之庙次与墓次相同,均以昭居左、穆居右的方式排列。《礼记·王制》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依照左昭右穆的规定,其庙制排列的图式如下:

这种昭穆分排后就被永远固定下来,《宋史·礼志》载何洵直认为:“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庙次虽迁,昭穆之班,一定不移。”[1051]这就是说某人系昭永远为昭,某人系穆永远为穆,昭穆是固定不变的。在庙制中亲尽则庙毁,逢昭庙毁,则诸昭行向上自相推升,而穆行不变;反之,逢穆庙毁,则诸穆行自相推升,而昭行不变。

周人的宗庙与墓葬都按这种昭、穆次序排列。《礼记·祭统》篇说:“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又说:“昭与昭齿,穆与穆齿”,称之为“长幼有序”。按照上面的昭穆庙制图式,我们可以看到,以本人算起:本人之祖与本人排在一起,本人之父与本人之子排在一起。按后世家族观念,父子关系最亲,祖与孙稍次,而昭穆排列却是父子分开;祖、孙隔代关系较疏,反而是同列一行。这怎么叫“长幼亲疏之序”呢?古礼祭祀,也是如此,《礼记·曲礼上》:“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曾子问》引孔子之言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祭统》也说:“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儿子与父亲从今天来看血缘上是最亲近的,为什么儿子反而不能为父尸,而必要以隔代的孙子为尸呢?过去经学家争论了上千年,越解释越糊涂。近人开始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亚血族群婚的理论去理解,才真相大白[1052]。原来所谓昭、穆是源于母系氏族时代的两个通婚的不同氏族,在母系氏族社会,高祖、祖、子为同一个氏族,住在一起;而曾祖、父、孙则同为另一氏族。祖父假定为昭氏族,与父亲属于穆氏族是不同族的人,可是祖父与孙子却同属昭氏族。因此,才有“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的规定。由此可知,昭穆制度实是远古母系氏族时的制度,而残存于周时的遗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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