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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推行范围:中华远古史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再谈谈宗法制度的行用范围。汉儒说,宗法制是卿大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关。其所述西周王室和诸侯,均透露已有宗法之含义。君统和宗统确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以,宗统与君统其继统法是相同的、一致的,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权。族权与政权两者统治的范围也不同。汉以来的礼家把君统、宗统完全分开,把宗法制度只看作是大夫、士的继统制度,与天子、诸侯无关。

宗法制度推行范围:中华远古史

我们再谈谈宗法制度的行用范围。汉儒说,宗法制是卿大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关。天子、诸侯的继统为政治上的君统,卿大夫的继统才是宗法,所以认为宗法制度只是为大夫以下而设,不上及天子、诸侯。清代学者一般也都是这种主张。其实从上面我们归纳出的宗法特征看,也完全合乎天子、诸侯的君统的范畴。我们且举一点较早的材料:

文王孙子,本支百世。(《诗经·大雅·文王》)

食之饮之,君之宗之。(《诗经·大雅·公刘》)

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诗经·大雅·板》)

……令敢扬皇王休……用事于皇宗……(《令簋》)

隹八月初吉,在宗周。(《班簋》)(www.xing528.com)

隹王大龠于宗周。(《臣辰盉》)

隹九月王在宗周命盂。(《大盂鼎》)

以上所引《诗经》与金文均属西周史料。其所述西周王室和诸侯,均透露已有宗法之含义。所谓“文王孙子,本支百世”,盖谓文王既受命,其后世子孙能王天下,于是武王为继体长子、为天下之大宗,百世不迁。其管、蔡、鲁、卫等十六国,皆文王支子,出封为诸侯,其长子亦世为诸侯,为群姓之大宗,亦百世不迁,“本、支”皆百世也。诗谓“君之宗之”,“君”谓诸侯,意即诸侯君一国,即为一国之大宗。《诗经·大雅·板》之“大邦”当指诸侯,“大宗”《诗经》毛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春秋时公山不狃谓叔孙辄曰:“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1053]此大夫之宗诸侯也。滕文公欲行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1054]则诸侯亦相宗也。可见西周春秋时人早已认为周天子是同姓诸侯的大宗,而诸侯在其国内,也是其同族人的大宗。周金文中称西周京师为“宗周”,意亦周室为天下之大宗也。《诗经》与周金文所说的“大宗”、“宗子”当然是宗法制的内容,不过西周春秋时宗统与君统是合一的。既有宗族的含义,也有政治上的含义。后世礼家谓宗法只限于大夫以下,把宗族组织的宗统与政治上的君统截然分开,认为天子、诸侯实行君统,不实行宗法制度,卿大夫、士阶层才用宗法制的宗统。其实,这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

君统和宗统确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宗统是族权,是属于同一血缘集团中的一种传统控制势力;而君统则是政权,是对某一特定地域中居民的政治权力,不管血缘是不是相同。所以,君统与宗统的涵义不同,不能相混。但是,在西周时代宗统和君统往往是大致相合的,一致的。周人灭商之前,周族还处在氏族制社会的末期,私有财产刚出现,家长奴役制已经开始,在儿子继承财产的父系制下,为了继承财产,确定氏族贵族的酋长职位和财产的继承者,于是把血缘氏族中某些成分,改造成宗法制度,执行这一制度的氏族机构变成国家机关。所以,宗统与君统其继统法是相同的、一致的,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权。宗子在本族内之尊,实际上也就是天子在诸侯中、君在其本国中的缩影。不过君统、宗统二者的权力高低不同。《礼记·大传》说:“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穀梁传》说:“不以亲亲害尊尊”(文公二年),“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属通”(昭公八年,又见隐公七年)。天子的兄弟对天子或诸侯的兄弟对诸侯,要以政治上的君事之,不得讲亲属以兄弟关系待之。这就是政权高于族权,使血缘关系的地位降低在政治关系的地位之下。族权与政权两者统治的范围也不同。族权只限于本族,而政权还包括非本族的人群。所以政权的统治范围要大于族权。可见族权与政权之不同,只是性质上一为传统习惯势力,一为政治势力,权力上高低与广狭不同,但本质上则是一样的。汉以来的礼家把君统、宗统完全分开,把宗法制度只看作是大夫、士的继统制度,与天子、诸侯无关。现代的学者还有坚持这种说法的,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还是王国维说得好,他说:“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1055]这应是比较正确的论断。近代学者有的更进一步从古文献和金文中举出例证,证明在西周具体的历史上,天子、诸侯不但有大宗之实,也有大宗之名[1056]。这个问题便越来越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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