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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远古史:国家形成的特征及历史使命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地域代替血缘区分其统治下的人民,是国家形成的一个特征。首先,我们认为商王自盘庚起,已是古代国家的专制君主,而不再是氏族社会中的军事酋长了。这种公共权力的创设,就是国家形成的第二个显著的特征。总起来看,商代在盘庚迁殷前后,国家的两个特征已经具备,所以我们可以说,商代到这个时期,国家才正式出现。国家既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那就意味着它的出现负有一定的历史使命。

中华远古史:国家形成的特征及历史使命

两个对立的阶级正式出现,也就逐渐出现了国家。恩格斯曾说:“为了使这些对立,这些经济利益相互矛盾的各阶级,不要在无益的斗争中互相消灭而使社会同归于尽,于是一种似乎立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似乎可以缓和冲突而把它纳于‘秩序’之中的力量,便成为必要的了。这个从社会中发生而又高居于社会之上而且日益离开社会的力量,便是国家。”恩格斯又举出国家的两个本质特征,一个是“和大众分离的社会强制力”;另一个是“按地域标准”来划分其统治下的居民[505]

商代的阶级矛盾及氏族内部经济利益的矛盾,使原来氏族、宗族赖以维系的血缘纽带废弛了。个别的家族、宗族可以离开原氏族的土地,到未开垦的新地区去,或者去和没有血缘关系的集团杂居。商人的商业已经兴起,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商贾和工匠往来奔走谋生。氏族成员与一定地域的联系解除,这就破坏了氏族在地域上的完整性;另外也造成了属于不同氏族的杂居村落,相当于西方古史中的农村公社。这种新的社会联合是用地域关系逐渐代替血缘关系,是按地区来组合成共同体,而不是按氏族、血缘集团来划分。如甲骨文中沚、攸、盂、宋、奠等地,是从属于商王的新的政治地区,而不是氏族集团原有的氏姓。在统治阶级中,可能还有旧氏族贵族,但多数更可能是新兴贵族,例如武丁的儿子虽然大都有领地,但有封爵者仅一两人,无封爵者居多。此即旧氏族贵族在政治上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的证据;而得势者有些是外来的。以地域代替血缘区分其统治下的人民,是国家形成的一个特征。

此外,商王,尤其是盘庚迁殷以后的商王,都具有强制权力,而且是和大众分离的社会公共强制力。在以前的氏族社会晚期,当然也有强制力,但它与后来的国家的强制力有本质的不同。在氏族社会中,强制力代表着全氏族成员的意志,为着全氏族成员的利益,而且没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制机构。可是到商代后期,商王不仅拥有武装队伍,还有监狱等一系列的强制机构,这些是以前氏族社会制度中所没有过的。

首先,我们认为商王自盘庚起,已是古代国家的专制君主,而不再是氏族社会中的军事酋长了。《尚书·盘庚》中的“王”即表现得十分明白,盘庚对反对迁都的人说道:“凡尔众,其惟致告。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及尔身,弗可悔。”像这样专断的训斥不正是一个专制君主的口吻吗?商王又惯于自称“一人”或“余一人”[506]。“天下之大,四海之内,惟天子一人为至高无上,惟我独尊,这便充分代表了这种专制暴君的口吻。”[507]典籍和卜辞中的这些材料,一方面表现了国家的强制权力,另一方面也表现了这时的商王已经可以把人民的生命、自由放在其权力支配之下。

商代后期的王是当时特权阶级的最高者,为了镇压人民和奴隶,必须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从卜辞中可以看出,当时已有征兵制度,卜辞说:“戊辰卜,贞:登人,呼往伐方。”(《续》3.4.4)“登人”就是临时征兵。当时“登人”三千、五千、一万是常见的[508]。因为这种兵需要登用才能够成为士兵,可知其平时不是士兵,显然不是常备兵[509]。卜辞中还透露有常备兵。如卜辞谓:“王作三:右、中、左。”(《粹》597)又有“戎马:左、右、中,人三百。”(《前》3.31.2)这里的“”是不需要“登”的兵,有一定的编制,可能是常备兵。由此可知商代后期统治阶级用以压迫人民的武装力量是很大的。

商代后期,王朝的强制力量除了军队以外,还有刑罚、牢狱等,这也是以前所没有的。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秩序是由氏族道德或习惯来维持的。但到商代后期则不然了,各种刑法与刑具都已具备。《左传》昭公六年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的内容已不可考(以汤为名,未必就是商汤时所制定的)。《韩非子》说:“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510]。《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是说商代的刑法是很典型的。《史记·殷本纪》说:

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www.xing528.com)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彊,辨之疾,并脯鄂侯。

由此可知商有“断手”、“炮格”、“醢”、“脯”诸种酷刑。1971年在殷墟后岗的一次发掘中,发现一座商代长方形土坑竖穴墓M16,据简报说,墓主人的骨架已朽,在左侧的二层台上有一个殉葬人,骨架保存较好,但少一下肢骨,可能生前就已残缺[511]。胡厚宣先生认为这个“少一下肢骨”的殉葬人是一个生前受过刖刑残害的奴隶[512]。在武丁时期的卜辞中有(《前》6.30.6)、(《续补》1560)等字,所从之“大”是一正面人,一足长,一足短,有的仅长足有趾,另一短足的趾没有了。短足下像锯,或以手持锯。整个字像用锯或以手持锯截断人的一足之形。胡厚宣谓,此是刖刑字的最原始的文字[513]。《国语·鲁语》有:“中刑用刀锯”。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司马法》谓:“小罪聅之,中罪刖之”[514]。《周礼·司刑》:“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也。”从这些记载推断,武丁时期已有刖刑。把一个人活活地锯下一条腿来,其残忍可知。

商代后期的刑法、刑具,根据1937年殷墟第十五次发掘所出的囚俑,可以证明其存在。陶囚俑的形象是两手枷在一起。甲骨文中“”字作(《前》5.36.4)、(《摭续》293),正像用刑具梏人之两手。这种刑法就是《周礼·秋官·掌囚》中的“梏拲”,郑司农注:“两手共一木也”。“”字中之为刑具,多见于甲骨文。另外,甲骨文还有(《前》6.53.1)字。这是把戴刑具的人关在方形围墙或方形地窖内防其逃逸。叶玉森即谓此字像一罪犯“执置于圉,仍梏其手”。这个囗形就是后世的囹圉,甲骨文有(《存》下323),即圉字,《说文》谓:“圉,囹圄,所以拘罪人”。可见商代后期确有监狱存在,这也正是阶级斗争更加激烈的反映。

商代后期的公共权力,不仅有军队,“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515]。这种公共权力的创设,就是国家形成的第二个显著的特征。

总起来看,商代在盘庚迁殷前后,国家的两个特征已经具备,所以我们可以说,商代到这个时期,国家才正式出现。

国家既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那就意味着它的出现负有一定的历史使命。主要的是,使当时两个对立的阶级,不至于在阶级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掉(即便不至于消灭,也使当时的社会经济停滞不前)。所以,在人类古史上,国家的出现是一个进步因素,必须首先看到这一点。当然我们也应当指出,它的这一进步因素是借助于对异己阶级力量的镇压,含有反动的一面。过去史学工作者多注意到国家是镇压人民的工具,在国家对人民的残暴、压迫方面,挖掘、发挥得很深、很透彻,而在国家对历史所起到的进步作用这一主要方面,研究得却远远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欠缺。下面有关章节,我们还要分析申明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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