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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类型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类职业培训机构立足社会职业培训市场需求,以营利为目的,由社会资本投入并招聘教师等。目前,广大民众多将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称为国办或公立、国有职业培训机构,而将非政府机构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称为民办或私立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类型及研究成果

有研究机构从市场角度,将职业教育培训划分为面向个人的2C(Consumer to Consumer)市场和面向企业机构的2B(Business to Business)市场[2],具体如图5-1所示。前者涵盖了中、高职两种教育类型以及针对财会、IT、公务员等对象实施的考试培训,针对汽修、烹饪、美容美发等具体技能实施的职业技术培训,也包括旨在提升劳动者职业素养、兴趣爱好等目标实施的职业培训,核心是面向一名具体的劳动者,故称为2C市场;后者以满足企业对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对管理层人员的管理能力培训为主,旨在满足相关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也包括企业中高层领导)的职业发展需求,进而提升企业绩效水平。实施者为企业外培训机构,面向企业,故称为2B市场。

图5-1 职业培训供给市场的分类

当前,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的逐步实施,国内大中城市劳动力就业竞争日趋激烈,求职劳动者数量与企业岗位劳动者需求数量呈双向上升的局面。一方面求职劳动者数量逐步增加,另一方面企业结构性人才矛盾日益突出,中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严重短缺。因此,无论是2C市场(即面向具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需求市场)还是2B市场(即面向企业的职业培训需求市场),职业培训均显示出巨大的需求空间。

职业培训机构有多种分类方法。依据其实施对象,可分为企业组织内部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等;依据其营利性,可分为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与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等。从社会认知广度出发,广大劳动者多将职业培训机构分为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或国办职业培训机构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与民办学校教育不同,由于部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较高,出现了品牌效应,已经得到广大劳动者的普遍认可。

(一)事业与企业职业培训机构

1.事业性质的职业培训机构

按组织类型划分,目前我国职业培训机构可分为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两种类型。事业组织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社会组织类型,其功能对应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与国内不同的是,国外这些组织多为依法自治组织,而我国的事业性质的职业培训机构与政府关系比较密切,或由政府直接举办,或具有政府背景,甚至有些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行使部分政府部门的职能。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并具有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特征[3]

我国面向劳动者实施职业培训的事业单位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也是目前我国实施社会职业培训的主体。普通高等学校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多由内设的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在组织成人学历教育的同时,依据市场需求面向劳动者实施相关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分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和初等职业学校三个层次,对应培养高等、中等和初等实用型技术人才。此类学校过去以学历教育为主,由于目前全日制生源紧张,现在面向劳动者需求,开发了各类短期培训项目,已成为区域性综合职业培训基地;同职业院校一样,技工学校也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三个层次,对应培养相应层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2.企业性质的职业培训机构

尽管企业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一种组织类型,但学界有关企业概念的认知尚未统一。罗水根(2004)在分析已有企业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企业是按市场需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经济单位,是基于学习型组织、具有高度分工协作,以获取最佳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为目的,依照有关法律设立、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组织”,并确认“利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也是市场对企业产品或服务满足需要的认可或报酬”[4]。依此推导,目前我国社会很多培训机构应该归属于企业。企业性质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广泛存在于职业培训行业的一种组织类型,主要有两种具化类型。

第一,企业内设的职业培训机构。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内部设立了职工培训中心或技工学校等机构,具体负责员工的入职培训及在职培训的工作,以期提升员工绩效,创造更多的企业利润。此类培训机构的资产由企业投入,培训教师由企业招聘,并逐步开发出系列具有企业色彩的职业培训课程,以保证企业发展具有旺盛的活力。同时,这些培训机构也单独核算,部分机构已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面向社会开展培训。例如我国国家电网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力企业,围绕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通过对员工实施企业价值观培训,使员工对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促进了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5]。通过开展职业培训,使员工能够不断完善自身、提升自我、发展自我,增强了合作能力,提升了战略执行能力和团队凝聚力[6]

第二,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培训机构。此类职业培训机构立足社会职业培训市场需求,以营利为目的,由社会资本投入并招聘教师等。例如在“十二五”开局之年,达晨创投、汉能投资、用友集团和分享投资等4家机构视职业培训为高智力密集型产业,联合向盛景网联培训咨询集团注资9000万元[7],进一步壮大了培训实力,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还有的企业依托社会其他组织,建立了合作共享的培训基地,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的保障基地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总体看,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培训机构呈现出规模逐步扩大、社会影响逐步增强之势。(www.xing528.com)

当然,有关企业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也引发了学界诸多争议,其焦点在于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与政府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同样的性质,理应也归属于事业单位范畴之内。因为某些事业单位虽然为政府投资、政府管理,但也存在营利行为。

(二)国办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国办(国有)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可称为公立与私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前,广大民众多将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称为国办或公立、国有职业培训机构,而将非政府机构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称为民办或私立职业培训机构。

1.国办职业培训机构

目前,我国国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政府直接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直接投资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方面,部分政府行政部门及政府直接拨款的群团组织为满足民众就业需要,直接设立了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基地和培训机构等。例如妇联设立的妇女创业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的新生劳动力技能培训中心、农民工职业培训中心以及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设立的特种行业作业培训机构等均可归到国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范畴。有些政府职能部门职业培训工作已经实现了常态化,例如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当前,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推进,政府直接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呈现出整合趋势。例如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积极利用河南省与国家人社部共同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和职教攻坚计划的良好机遇,建立了融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为一体的服务机构——平桥区职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局,将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培训、农业部门组织的“阳光工程”培训、扶贫开发部门实施的“雨露计划”培训、民政部门实施的复员退伍军人培训、工会组织实施的困难职工培训、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共青团系统组织的创业培训以及财政、科技等有职业培训项目的政府行政部门整合在一起,统筹使用职业培训资金,共同实施职业培训项目,收到了较好的实践效果。该区每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的受益劳动者超过1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8]

第二,国有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部分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与前述事业单位职业培训机构意义及功能相同,多为政府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活动的具体实施者。

第三,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部分源于员工职业培训基础上的部分国有企业培训机构视职业培训市场发展为商机,也面向社会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工作。例如首钢集团所属的首钢工学院对内为职工培训技能中心,对外则是北京市一所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面向全社会招生,培养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唐山开滦煤矿集团也将原有的培训中心改建为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服务。唐山钢铁集团也将原有的企业培训中心改建为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实现了技术技能培训服务的社会化,在赢得部分经济效益的同时,为企业储备了大量技术技能型人才。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机构。按国际惯例,我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可称为私立职业培训机构,其性质和功能与国外私立职业培训机构相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因为事业单位多由政府出资。依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即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属于非营利单位,也应定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但也有部分城市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为民办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其纳入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9],依此不断壮大区域职业培训实力。

目前,我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投资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既有内地相关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也有境外机构和个人单独投资或同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投资。由于我国职业培训市场广阔,市场吸引力较大,且国家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政策,促进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快速发展。同时,由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市场信息掌握较快、办学机制灵活、服务对象广泛、专业针对性较强等诸多优势,在职业培训市场中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到2015年,全国共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万所,年内吸纳898.66万人次劳动者接受了职业培训[10]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职业培训机构是否营利直接涉及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的切身利益,因而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职业培训机构分类方面,广大民众亦将职业培训机构分为营利型和公益型两类,也是今后各级政府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16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11],将其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另外,相对于营利性而言,职业培训体系可纳入行业管理。但基于职业培训的公益性,很多研究者仍将其称为职业培训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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