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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时空观研究:孝悌与律法的辩证关系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孙虑的行为体现了封建伦理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但是古代律法是杀人偿命,其父应该被处以重刑。[175]孙益德为母报仇体现出他的至孝行为,但是古代社会不允许随便杀人,原则上孙益德将会受到律法制裁,然而孙益德报仇之后没有逃避,等待官府前来捉拿归案。可以看出上述的孝行事例,都涉及“法律”与“伦理”两个层面的问题。

北魏时空观研究:孝悌与律法的辩证关系

由于汉文化的天子含义具有代天牧民的宗教思想,所以庶民通过孝行能够感动天(子),这也是“孝”的宇宙观的侧面反映。《魏书·孝感传》引用《孝经》曰:“孝,德之本。孝悌之至,通于神明。”[173]可见孝悌不仅成为统治者评判人的道德标准,甚至其还能够通达神明,这个神明应该包括各种神灵,以及天和代天行使统治权的天子。因此《魏书·孝感传》不仅是记录一些孝子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反映天子对于庶民的政治态度。如果从宇宙观角度继续思考,天—天子—庶民,这三者之间绝非毫无关联,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时间与空间中建立某种内在联系。

《北史·孝行传》记载:“长孙虑,代人也。母因饮酒,其父真呵叱之,误以杖击,便即致死。真为县囚执,处以重坐。虑列辞尚书云:‘父母忿争,本无余恶,直以谬误,一朝横祸。今母丧未殡,父命旦夕,虑兄弟五人并冲幼。虑身居长,今年十五,有一女弟,向始四岁。更相鞠养,不能保全,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以身代老父命,使婴弱众孤,得蒙存立。’尚书奏云:‘虑于父为孝子,于弟为仁兄,寻情究状,特可矜感。’孝文帝诏特恕其父死罪,以从远流。”[174]长孙虑的父母因家庭琐事争吵,其父失手将其母打死。如果按照刑法应该治其父重罪,但长孙虑的弟、妹年纪幼小,如果其父死去,家庭必将遭到灭顶之灾,于是他本人愿意替父顶罪,孝文帝获知他的孝行而没有判处其父死刑。长孙虑的行为体现了封建伦理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其一,长孙虑代替父亲向朝廷请罪,这是一个孝子的行为,这样可以避免家庭支离破碎,父亲不用赴死,弟、妹能够继续得到父爱,家庭得以保全。但是古代律法是杀人偿命,其父应该被处以重刑。其二,“孝文帝诏特恕其父死罪”,孝文帝被长孙虑的孝行感动,所以采用流放(远流)的方式,让其家庭依然看到生存希望。虽然这个历史故事是讲长孙虑的孝道行为感动孝文帝,但是孝文帝作为天子代天牧民,感动天子也意味着感动上天。所以天—天子—庶民,在“孝”的伦理观的影响下,构成一种上下相连的宗教思想互动关系,也是一个紧密相连的统一整体。另一方面,在伦理和法律面前如何裁定,孝文帝选择了伦理观,这说明古代社会非常重视“孝”,只有在孝德或者孝悌的影响下,整个社会才能走向和谐安定。

《北史·孝行传》记载:“孙益德,乐安人也。其母为人所害。益德童幼,为母复仇,还家哭于殡,以待县官。孝文、文明太后以其幼而孝决,又不逃罪,特免之。”[175]孙益德为母报仇体现出他的至孝行为,但是古代社会不允许随便杀人,原则上孙益德将会受到律法制裁,然而孙益德报仇之后没有逃避,等待官府前来捉拿归案。当孝文帝和文明太后听到这件事情以后,有感于他的孝行选择了赦免。这里面同样出现伦理观和法律的矛盾。从罪行上看,孙益德要被处死,但是从孝行情感上统治者给予宽宥。由此可见,这是伦理重于法律的古代案例。实际上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过对待杀害父母仇人的态度。《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176]所以既然圣人对于杀害父母的仇人都采用特别手段,那么其后在法律的裁定上,便从伦理学的角度宽恕复仇者的罪行。(www.xing528.com)

可以看出上述的孝行事例,都涉及“法律”与“伦理”两个层面的问题。如果仅从法律角度分析,杀人者必将受到应有的惩处。但是鉴于长孙虑和孙益德拥有孝行,统治者从伦理的角度放弃对他们的重罚。这说明在法律与伦理之间,究竟怎样选择取舍要看统治者的政治态度,如果犯案人因为孝行感动天子,统治者甚至可以抛开国家法律,把伦理价值观作为评判标准。从而天(子)与人之间通过孝的纽带关系紧密地联系起来,并构成汉文化独有的宇宙思维模式。北魏鲜卑统治者能够采用孝行治理国家,也说明他们不仅接受了这方面的伦理观,也极力向人间社会推广孝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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