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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完善法治制度,推进常规化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合国内外地方政府的法律制度构建实践,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问题,配套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备,以更好地填补和推动立法措施。其二,大气污染防治限期治理制度,对排污超标的企业,一经发现,必须查处,直至整顿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日本治理机动车尾气的方法也和英国相似。在日本人口密集、空气质量较差的地区,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必须符合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不允许机动车上路通行,也更不可能通过车辆检验。

大气污染治理:完善法治制度,推进常规化

我国目前处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和各种环境污染风险加大的特殊时期,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却起步较迟,相对应的法规制度、行动方略及保障举措等各种比较常规性的环保工作依旧很不完善。在这种形势下,加强相关的环境制度构建就显得十分重要,即主要通过一些相对常规性的措施达到快速治理的效果。整合国内外地方政府的法律制度构建实践,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问题,配套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备,以更好地填补和推动立法措施。具体而言,相关配套制度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几项:其一,企业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实现事先污染源控制,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其二,大气污染防治限期治理制度,对排污超标的企业,一经发现,必须查处,直至整顿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其三,大气污染防治救济制度,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因企业超标排污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诉讼向侵权方索取经济赔偿,并要求恢复至受损前的原状,防止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其四,大气污染防治公众监督制度,鼓励公众以合法途径加入监督企业排污的行列,发挥公众监督覆盖面广、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等优势。保证上述几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配套制度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促进,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就指日可待。

同时,针对不同来源的大气污染,要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例如,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要建立相应的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制度,通过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量。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应出台相关的具体性文件,其中要特别着重对于本地区高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制,同时以强制的排污净化装置安装作为高污染企业生产经营的前置性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第一关。

对于燃煤排污方面的治理,污染物排放量的统一规定与净化装置的强制性安装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要保证从这两个方面得到较好的实践效果,一方面要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制,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力度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超标排放的企业,一经查明,不但要对企业本身处以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罚,情况严重的,更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一定的行政刑事处罚。这一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所规定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并通过这种方式给予违法排污企业或个人更有力的震慑。(www.xing528.com)

针对机动车尾气的相关治理,一方面可以参照英国日本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这些国家在这方面有着较为成功的先例。例如,英国所颁布的《汽车使用条例》中十分明确地规定了汽车尾气治理的相关做法,例如对于尾气排放量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标准作为参照,机动车的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标准时会强制其安装尾气过滤装置。日本治理机动车尾气的方法也和英国相似。在日本人口密集、空气质量较差的地区,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必须符合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不允许机动车上路通行,也更不可能通过车辆检验。另一方面,在对于机动车尾气进行单纯的排放控制的同时,也应该对车辆能源品质进行改革,加快提升油品质量,鼓励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新动力。21世纪是新能源的时代,要加快发展新能源的脚步,完善新能源的配套设施,例如及早在全国范围内建成电动汽车充电站,加大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知道新能源汽车的优点,让大家了解这一新兴能源。政府对于销售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纯电力汽车应当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与补贴,同样对于购买这类汽车的消费者,也应当给予一定的汽车购置税优惠,切实在给予购买者实惠的同时达到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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