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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时期民主政治与新闻传播的关系分析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在揭示人的本质时,就深刻地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马克思从社会的角度,揭示了任何个体都是不可能摆脱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不变的真理。法律作为民主政治对新闻的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手段,自然要对新闻自由做出规范。

中国新时期民主政治与新闻传播的关系分析

1.新闻媒介本身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

新闻媒介一般来讲,就是指复制和传递新闻信息的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的过程为:事实—传者—新闻—受众。从这个路径中我们可以看到,新闻是由传者传递给受众的,传者即新闻传播者,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新闻工作者。那么传者依靠什么来传递新闻呢?就是依靠新闻媒介。这一过程可以作进一步划分:事实—传者—新闻事实—新闻媒介—新闻—受众。可以说新闻媒介是传者将新闻传递给受众的桥梁,是新闻传播赖以实现的中介。从这里可以看出,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物质性的传播工具,其本身是无任何意识和思想的,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工具,是为传者所掌握的,它的存在是以传者为前提条件的。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它同传者相联系,充当着复制、传播新闻的角色,传者给予它什么,它就传播复制什么内容。所以说,新闻媒介是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的,它是离不开新闻传者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传者的性质决定着新闻媒介的性质,有什么样的传者就有什么样的新闻媒介。

我们知道,个体的存在总是受一定的社会关系所支配的。在阶级社会里,阶级、集团和党派的存在,决定了任何个人都要以不同的方式隶属于它。马克思在揭示人的本质时,就深刻地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马克思从社会的角度,揭示了任何个体都是不可能摆脱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不变的真理。一切精神生产者,其意识活动是不可能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新闻传者也是如此。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其也是身在一定的阶级、集团和党派之中的,其意识活动是不可能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只要阶级、集团、党派还存在,阶级、集团、党派的意志就要支配着隶属于它的个体,也就是说,隶属于一定阶级、集团、党派的个体,必须按照它们的意志、利益来行动。列宁说:“日常的宣传和鼓动必须具有真正的共产主义性质。党掌握的各种机关报刊,都必须由已经证明是忠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可靠的共产党人来主持编辑工作。”[4]由此可见,新闻的传者都是烙着浓厚的阶级色彩的。那么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物质性的工具,当它同新闻传者紧密联系起来时,它的物质性就不存在了,它也带有了阶级、集团、党派的属性,这就是新闻媒介的政治性。

在阶级社会里,新闻媒介的政治性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政治服务的,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国家是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每个国家都会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这带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传播产业和其他的经济部门不同,它曾经完全由国家拥有,或者说,即使它不完全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也通过国家预算的分配、政策的监控以及规范的过程与广泛的国家职能紧密结合。”[5]不同的阶级属性决定不同性质的新闻媒介,决定了它为谁说话。但不论在什么样性质的阶级社会中,一切新闻媒体报道都要遵循本国制定的新闻方针、政策和指示,不得违反这些相应的规定。

2.民主政治对新闻的制约作用

新闻自由虽然是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表面上来看它不应当受到限制和束缚,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新闻活动,它作为一项社会性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和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它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行为。在一个社会系统之中,它必然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而这种涉及他人利益关系的社会行为必然是要受他人制约,受社会控制的。在阶级社会当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是最大的利益关系,民主政治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一种社会制度保障,它必然要对新闻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具体来讲就是国家对于新闻自由的一种社会控制,即用某种特定的社会规范作用于人的新闻自由,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法律来约束它。(www.xing528.com)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作为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规范并控制着社会的一切行为与活动,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政权的稳固,所以法律在赋予人民权利的同时也同样要求人们履行相应的义务。新闻传播活动即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方式,它同样是受法律制约的,也就是说新闻自由必须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种自由是“有限的”。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制定宪法和相关的新闻法律法规来对其实行控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一个总的规范,体现着国家的根本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不得同宪法相违背。新闻法律则规定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需要遵守的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它不能违反宪法,必须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制定实施。

法律作为民主政治对新闻的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手段,自然要对新闻自由做出规范。这种规范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法律要直接对自由和权利加以限制。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禁止做的,这对新闻自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新闻自由的范围,一切新闻活动都必须在这一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和违反法律。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新闻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反作用

新闻虽然受到民主政治的制约,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但是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必须加以保障的,因为新闻可以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民主政治具有反作用。新闻自由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民主政治要健康运行,须以民众有权享有表达自由作为前提。民众必须能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就国家的公共事务进行公开的讨论;同时,政府必须随时回应来自民众的意见和呼声。表达自由的前提是信息的自由流动,这是民主政治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衡量政府是否民主的标准。

民主决策的制定需要见多识广的民众,同时决策只有反映了民情才能说它是民主的,所以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通过大众传媒自由报道与政府有关的各种信息,民众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才能让政治切实体现在每一个公民个体上,才能真正地将政治维系并发展下去。即使公民所表达的观点与国家政府的观点相差甚远,但只要有这种表达的自由,可以向社会表明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即使声音不同,也是一种对其主人身份的建构与确认,人民当家做主正是民主政治的真谛之所在。新闻自由如果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大众传媒如果能够成为民众表达政治意愿的场所,媒体就能够发挥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媒体通过及时发现政府的不当之处,将其暴露在阳光之下,引起公众的批评和关注,起到监督和纠错的作用,从而确保政府权力的运作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效地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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