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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言论审查:事前审查制度及执行规定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西方多数国家的禁止事先审查原则不同,我国的网络言论审查,主要适用事先审查原则。(一)通过对网络以及公共上网场所之设置的审批,建立网络言论事先审查的基础。《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前者通过实名制实现,后者则通过对网络言论者使用的网络名称的审查而实现。

我国网络言论审查:事前审查制度及执行规定

与西方多数国家的禁止事先审查原则不同,我国的网络言论审查,主要适用事先审查原则。

(一)通过对网络以及公共上网场所之设置的审批,建立网络言论事先审查的基础。

我国对提供互联网服务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机制。一方面,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审批程序;另一方面则对从事特定类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第三项规定,“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保持一致,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区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其中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为“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对两类不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定了不同的事前审查机制,即该法规第四条规定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结合《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得知,境内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的计算机,其“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该条例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二)对网络言论表达主体的事先审查

对网络言论表达主体的事先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网络言论表达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查,二是对网络言论表达者的网络身份进行审查。前者通过实名制实现,后者则通过对网络言论者使用的网络名称的审查而实现。(www.xing528.com)

1.通过实名制对网络言论表达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查。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9月29日颁布、11月15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此后,各地纷纷规定了网络实名制的要求。据报道,从2003年8月1日开始,武汉市在城区网吧全面启用网吧身份认证实名登记管理系统,所有在网吧上网的人员必须持实名卡上网。[3]2004年公布的《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团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全面加强高校校园网络管理”,其中明确要求各高校对上网者进行实名制,即“高校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规,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加强校内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此后各高校纷纷进行本校网站BBS用户的实名制,非经实名认证的非本校在校生用户不得在BBS上发言,[4]还有一些学校实行实名认证与IP认证双认证的做法,即非经实名认证且在校园网IP范围内用户不得在本校BBS上发言。2005年,文化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下发了《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PK类练级游戏(依靠PK来提高级别)应当通过身份证登陆,实行实名游戏制度”。 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公布并于2013年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不少地方还对特定网络行为做出了实名认证的要求,如深圳市公安局通过了《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整治工作的通知》,表明该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拟于2005年7月10日至9月30期间,进行为期三个月[5]又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月即为一个阶段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在第三阶段,即提高阶段,要求“申请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必须进行实名登记。要求申请者必须填写真实的个人证明资料,同时对身份证号码进行校验”。由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于2009年4月1日公布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地方性法规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如实登记用户有效身份证明、上网时间等有关情况,登记记录应当保留六十日以上。”[6]对全国各地极具示范作用的网络用户身份认证的规定,当属北京市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经过多年的逐步推进,我国已经建立了全方面、多层次的使用网络需要实名认证的制度,从制度上实现了网络言论者现实身分的可识别性。

2.通过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网名)的身份规定对网络言论表达者的网络身份进行审查和识别。由于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时具有多种身份,其中包括经政府部门签发的正式文书确认的身份(即身份证件载明的身份)和在网络空间上通过网名体现出来的身份。网络使用者所使用的网上身份往往不同于其身份证件所确认的身份,而这个身份在网络世界中又具有极重要的意义,部分地发挥着识别、确认网络使用者的作用,针对有人在网络空间“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日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7]的现实,政府部门采取了措施对网名进行了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不得使用含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互联网账号名称(网名),包括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于网络言论的发表者所用的网名可能本身就向外界传达某种信息,如“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中所指出的含有招嫖、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的内容,因此,对网名的审查就不仅仅限于对网络言论者(网络)身份的审查,而且具有言论内容审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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