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司法行政权配置变迁历史: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我国司法行政权配置变迁历史: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司法行政部承司法院院长之命令,综理司法行政事宜”,实际上成为了司法院的行政事务管理机关。1934年10月17日,《国民政府组织法》再次修正,司法行政部复归司法院。在宪法上确认司法院不再掌管司法行政部。司法部成为负责律师、公证以及本部门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

我国司法行政权配置变迁历史: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司法政务管理作为司法行政的组成部分,考察司法行政权的历史变迁,对于我们选取司法政务管理的模式和路径具有比较和借鉴意义。

(一)清末新政时期的司法行政权

1906年9月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着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着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3]。清廷官制改革方案对于部、院分工表述非常笼统,司法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未能厘清,法部的司法权和大理院的审判权范围如何划分,官制改革谕旨没有具体规定。上谕发布三个月之后,大理院和法部围绕着各自的权限和审判权的独立问题开始权力争夺,史称“部、院之争”。大理院通过《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酌定司法权限并将法部原拟清单加具案语折》确立了审判独立、不受干涉的原则,试图通过扩权塑造大理院的权威。法部则利用《法部尚书戴鸿慈等奏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揽折》,加强对大理院审判权的监督和巩固自己对重大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清末部院之争围绕着各自的权力范围进行,其本质上是一次权限之争。

(二)民国时期司法行政权的变迁

1.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权配置

1912年5月,袁世凯颁布总统令,将大理寺正卿更名为院长。同时,北洋政府将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略加删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暂时援用于司法。该法规定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掌理民刑案件的最高审判权,并行使统一解释法令之权。由于清末部院之争的影响和《法院编制法》的明确规定,司法部不得干涉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仅负责司法行政事务。这种司法行政事务,已经将大理院内部的部分司法行政事务剥离出来,由大理院自行执掌。所有大理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均由大理院院长自定规则,监督施行。大理院人事任免案、惩戒案、预算案虽由司法部长转呈,但后者不得拒绝或修改。[4]大理院拥有了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的自主管理权,成为司法权力运作体系和司法独立的有力支撑。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行政权配置

1928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五权分立原则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司法院与其他四院处于平等地位。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同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的《司法院组织法》,将司法院机构设置调整为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其中,“司法行政部承司法院院长之命令,综理司法行政事宜”,实际上成为了司法院的行政事务管理机关。1931年12月30日,《国民政府组织法》被修正,随后,司法行政部被划归为行政院,成为纯粹的行政部门。1934年10月17日,《国民政府组织法》再次修正,司法行政部复归司法院。1936年由立法院通过五五宪草肯定了司法行政部归属于司法院的定位。1943年1月,国民政府再次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1947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在宪法上确认司法院不再掌管司法行政部。(www.xing528.com)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行政权的变迁

1.1949~1954年司法行政权的配置

1949年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司法部,司法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宜。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司法部负责“地方审检机关之设置、废止或合并及其管辖区域之划分与变更事项;但应商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办理”,司法部实际上成为全国法院管理的枢纽。

2.1979~1982年司法行政权的配置

1979年《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指出:“关于法院的组织机构,特别是经济法院等各类专门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干部的管理;法律干部的培训,包括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在职干部的轮训提高;以及公证律师法制宣传、法律编纂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急需有专门机构管理。长期无人专管的状态,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行使审判权的重任,它不适宜并且也确实难以兼顾上述各项工作。因此,建议恢复司法部。”1980年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报告》,指出:“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担负着组织、宣传、教育和后勤等项重要任务”[5]。这段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除负责律师、公证以及法令编纂外,主要的职能就是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如关于审判业务的思想建设和思想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设置、编制、内部机构及其制度建设,以及组织对所属下级人民法院的全面检查工作等内容。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等文件都确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制度。

3.1982年至今司法行政权的配置

较之于前两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职能大幅度削减。1980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法制局,负责法规整理和汇编工作。但时间不长,在1982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司法部的法律法规汇编职能就交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1982年司法部党组向中央报送《关于司法部的任务和工作机构改革的请示报告》,确定了当时司法行政工作的八项任务,同时建议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交法院自行管理。司法部成为负责律师、公证以及本部门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