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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存在的证明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安瑟伦、阿奎那和笛卡尔的论证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神存在的证明从哲学史上看,在斯宾诺莎之前有三位哲学家关于神存在的证明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安瑟伦、托马斯·阿奎那和笛卡尔。这种证明显然是从最圆满、最伟大的观念一定具有不可设想为不存在的性质这一先天假设出发的,这一假设构成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基石。托马斯·阿奎那这种证明,我们一般称为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这种精神通过笛卡尔的第二个证明反映到神学问题里来了。现在我们先考察他的早期证明方式。

神存在的证明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安瑟伦、阿奎那和笛卡尔的论证

神存在的证明

哲学史上看,在斯宾诺莎之前有三位哲学家关于神存在的证明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安瑟伦、托马斯·阿奎那和笛卡尔

安瑟伦(1033—1109)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是一种最典型的所谓先天的证明,即最伟大的上帝是不可能被设想为不存在的。他在其《宣讲》一书中曾对上帝的存在做了这样一个证明:“上帝的存在,是那么真实无疑,因此,甚至不能设想它不存在。某一个不能被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既是可能被设想为存在的,那么这个存在就比那种可以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更为伟大。所以,如果那个不可设想的无与伦比的伟大东西可以被设想为不存在,那就等于说,‘不可设想的无与伦比的伟大东西’和‘可以设想的无与伦比的伟大东西’是不相同的,这是荒谬的说法。因此有一个不可设想的无与伦比的伟大东西,是真实存在,这个东西,甚至不能被设想为不存在。而这个东西就是你,圣主啊,我的上帝。”[34]这里安瑟伦使用了“不可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可设想为存在的东西”和“可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这三个概念,试图表明,既然可设想为存在的东西比可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要伟大和圆满,那么不可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就远比可设想为存在的东西要伟大和更圆满,因而它就一定有现实存在。这种证明显然是从最圆满、最伟大的观念一定具有不可设想为不存在的性质这一先天假设出发的,这一假设构成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基石。

与安瑟伦不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后天证明。由于亚里士多德著作的重新发现,并随着阿威罗伊主义在12—13世纪越过阿拉伯版图进入基督教的欧洲,阿奎那试图在亚里士多德的经验主义认识基础上提出上帝存在的新证明,以巩固基督教的权威。他一共提出了五种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1)“毫无疑问,感觉告诉我们,这个世界中有些东西是被推动的,可是被推动的任何东西都只能被另一个东西所推动”[35],按照阿奎那的看法,任何一种推动都必然涉及一个无限系列,这个无限系列要成立,就必定要有一个最终的推动者,所以作为最终推动者的上帝必然存在;(2)与此相类似,根据致动因来证明,我们不可能有无穷系列的致动因,一定要有一个第一的致动因,这个致动因就是上帝;(3)根据可能性、偶然性和必然性来证明,“如果宇宙间一切都是偶然存在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会存在了,因此,既然我们看到有些东西的确存在,那么就必定在某个地方有某种必然存在的东西”[36];(4)从世间种种不同程度的善和圆满,推论到善与圆满的独一无二源泉的存在;(5)从世间可以看到的目的论与无处不在的目的性,推论万物由之获得目的的一个理智存在物的存在。显然,这五种证明形式实际上完全一样,即从后天进行论证,从我们所目睹或感觉到的诸种无限系列推导出每一个系列都以一个“第一或最初东西”为起点,这种东西分别是“最初的推动者”、“第一致动因”、“必然存在物”、“最高圆满者”以及“宇宙的设计师或统治者”,在托马斯·阿奎那看来,上帝就融合或统一了这五种特征,所以它的存在是显然无疑的。托马斯·阿奎那这种证明,我们一般称为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

笛卡尔在其《第一哲学沉思集》附录里,对于上帝的存在提出了三个证明:(1)先天的证明:“只要我们单独考察上帝的本性,就能知道上帝的存在”[37],因为上帝是一个至上圆满而不包含任何缺点的存在,其本性就必然包含存在或者说上帝是存在的;(2)后天的证明:“我们自身中具有上帝的观念,所以上帝必然存在”[38],因为我们心中的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必定需要一个原因,这个原因不仅客观地、而且超越地或形式地包含它的客观实在性,所以我们自身中的上帝的观念必然有一个客观地和超越地或形式地包含它的客观实在性的东西存在于我们之外,这就是上帝;(3)也是后天的证明:“上帝可以从拥有上帝的观念的我们自身的存在来证明”[39],我们自身没有保存自己存在和自己完满性观念的圆满性和力量,这种圆满性和力量只能从上帝那里得到。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笛卡尔这三个证明,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个证明显然是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的翻版,即从无上圆满的观念的本性包含必然存在,推出上帝必然存在,论证的进程是从观念到存在。笛卡尔的第三个证明显然也是托马斯·阿奎那的第三个证明的翻版,即从我们自身的偶然存在推出一个必然存在的上帝。这两个证明并没有多大价值。在哲学史上有意义的应当是笛卡尔的第二个证明,这个证明应当说反映了近代的理性主义精神在神学问题里的渗透。这个证明利用中世纪经院哲学里的“客观本质”(essentia objectiva,即事物在观念或思想中的本质)和“形式本质”(essentia formalis,即事物在现实世界或自然中的本质)这一对术语,认为任何观念的客观实在性都要求一个原因,这个原因或者形式地(即等同地)或者卓越地(即更多地)包含这种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任何观念,只要它是真实的,就必定有它的对象的存在,因此只要我们心里有一个上帝的观念,这个观念就必然要求有一个原因包含它的客观实在性,即要求有它的对象。现在我们心里的确有上帝的观念,所以它的对象即上帝就必然存在。这里证明的根据显然是观念和对象的关系,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按照近代的理性主义精神,观念不是完全主观杜撰的,而是有它的客观对象的,观念(纯思想)可以提供对自然的可靠的指导。这种精神通过笛卡尔的第二个证明反映到神学问题里来了。

斯宾诺莎关于神存在的证明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呢?如果我们撇开《笛卡尔哲学原理》一书不谈,该书的证明基本上是依据笛卡尔的方式,那么我们至少在他早期的著作《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和他后期的代表作《伦理学》里能找到比较完整的证明方式。现在我们先考察他的早期证明方式。

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斯宾诺莎一开始就给出神存在的两种证明方式:第一种是所谓先天的证明:“凡我们清楚而且明晰地知道是属于一个事物本性的东西,那么我们也就能真实地肯定它属于该事物,现在我们能清楚而且明晰地知道存在是属于神的本性,所以(存在属于神,或神必然存在)。”[40]按照斯宾诺莎在注释中的解释,这个论证的大前提是明显正确的,因为所谓一物的本性,“即由于它,事物才成其为事物,同时在没有毁灭该事物时,它绝不会离开该事物。比如,属于山岳的本质的东西就是它应当具有溪谷,或者说,山岳的本质就在于它有溪谷,这是真正永恒的和不变的,并且必须一直包含在山岳的概念里,即使这样的山岳从未存在过,或者现在并不存在”[41]。现在既然我们清楚而且明晰地知道存在是属于神的本性,所以神必然存在。这种把必然存在看成神的无限本性之一并以此证明神的存在的方式,从形式上看,显然是笛卡尔的第一个证明的再述,即单独考察神的本性就能知道神必然存在,其典型的论证方式可以用笛卡尔在《哲学原理》里的话来说:“人心在复检其具有的各种观念时,它发现了一个极其主要的观念——一个全知、全能、全善的神的观念。他看到,在这个观念中,不仅含有可能的偶然的存在(如他在他所明白知觉到的其他一切事物的观念中那样),而且含有绝对必然的、永恒的存在。例如在三角形的观念中必然含有‘三角形三内角等于两直角’这个观念,因此人心就坚决相信,三角形三内角是等于两直角的。现在他既然看到至极完美的神的观念中含有必然的永恒的存在,因此他明确断言,这个至极完美的神就存在着。”[42]很清楚,这种证明实际上就是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不过它采取了更为精致的形式。斯宾诺莎给出的第二个证明就是所谓后天的证明,即“假如人具有神的观念,那么神必然有其形式的存在,现在人具有神的观念,所以(神必然有其形式的存在)”[43]。这一证明,按照斯宾诺莎的解释是“假如有神的观念,那么这个观念的原因必然有其形式的存在,并且在其自身中包含着该观念客观地所具有的一切”[44]。从形式上看,这个证明也显然是笛卡尔的第二种证明,即从神的观念的客观存在推出其形式存在,其论证的根据就是利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所谓形式本质和客观本质的理论。斯宾诺莎说:“人的观念的原因并不是他的想象,而是某种使他不得不理解一个事物先于另一个事物的外在原因,这种外在原因不外乎是:由于在人的理智中有其客观本质的事物形式地存在着,并比其他事物更接近于人,所以,假如人具有神的观念,那么显然神一定是形式地存在着,虽然不是卓越地存在着,因为在神之旁或在神之外没有更真实或更超越的东西。”[45]为了加强这一论证,斯宾诺莎在注释里区分了三类观念,一类观念其本性是矛盾的,因而其对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例如一个既是鸟又是马的动物的观念,这种动物是不可能在自然中出现的;另一类观念其本质虽然是必然的,但其对象却是可能存在的,例如三角形的本质,即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虽然是必然的,但三角形的存在却不是必然的,而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在自然中可能有三角形存在,也可能没有三角形存在;还有一类观念其本质是必然的,而其对象也是必然存在的,斯宾诺莎认为这种观念只能有一个,这就是神,神的本质和存在都是同样必然的。这里,斯宾诺莎似乎比笛卡尔的论证还深入一层。只根据形式本质和客观本质的统一原则,我们可能推出观念的对象的可能存在来,而不能论证该对象必然存在,因此我们还需要分清观念的种类,只有当我们确切地认识到我们的神的观念是属于第三类观念,即其本质是必然的,而其对象的存在也同样是必然的,我们才能证明神必然存在。现在既然我们的神的观念不可能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观念,那么我们就能证明神必然存在。不过,如果我们翻看一下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里关于上帝存在的几何学证明,斯宾诺莎这一补充显然也是根据笛卡尔的公理十,即“每个东西的观念或概念里都包含着存在性……然而不同的是,在一个有限的东西的概念里,仅仅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性,而在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概念里,却包含着完满的、必然的存在性”[46]。正是根据这一公理,笛卡尔在他的第一个证明里论证必然存在性是在上帝里。所以我们完全有根据说,斯宾诺莎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给出的关于神存在的第二个证明基本上是笛卡尔的证明的继续。

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中关于神存在给出的两个证明乃是综合了安瑟伦和笛卡尔的证明,他自己似乎并没有什么新的创造,这里明显反映了他当时仍处于笛卡尔的强大影响之下,尚未完全建立自己独特的哲学观点。不过,有一点重要区别值得我们注意,即斯宾诺莎这时已明确感觉到了第一种证明即先天的证明比第二种证明即后天的证明更好,并且坚决反对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不能先天被证明的观点。他说:“由上述一切清楚可见:我们既能先天地同时又能后天地证明神的存在。固然先天的证明更好,因为用后一种方式被证明的种种事物必须通过它们的外因才能得到证明,在这两种方式之中,它显然是不完善的,因为事物不能通过它自身来认识自己,而仅能通过外在的原因。然而,神因为它是万物的第一因,并且也是其自身的原因(自因),故神能通过它自己来认识自己。因此人们无须太注重托马斯·阿奎那的主张,即认为神不能先天地被证明,因为神的确是没有原因的。”[47]

这里蕴含了斯宾诺莎关于神存在的证明将有一个重大的转折,即他不愿像他以前的哲学家和神学家那样仅证明神的存在,而要即从神自身来证明神的存在。外在地证明神的存在,只能把神看成是万物的外因,而不能看成万物的内因,同时也可能引导出神是一个超自然的存在的荒唐结论。所以他认为神存在的先天证明“比通常仅依赖于种种外因的后天的证明还更有决定性”[48]。在他看来,托马斯·阿奎那那种后天的证明最多只适合于有限的事物,而不能适用于无限的事物,因为无限的事物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任何外因的,其自身就是自身存在的原因,我们根据其自身就足以证明它的存在。正是这种考虑,他发展了“自因”(causa sui)这一概念[49],认为神既是万物的第一因,同时也是其自身的原因,因此我们通过神自身就足以认识神的存在。

这一重大转折是在《伦理学》里完成的。(www.xing528.com)

在《伦理学》里,斯宾诺莎关于“神或实体必然存在”这一命题共提出了四种证明,其中有三个是所谓先天的证明,只有一个是后天的证明,即使对于这一个后天的证明,他也补充说“为的是使人易于了解,这并不是说不能根据同样的原理从先天方面去证明神的存在”[50]

证明一:“假如否认神或实体必然存在,试设想一下:神不存在是否可能。假如神不存在,则它的本质便不包含存在,但(据命题七)这是不通的,所以神必然存在。”[51]命题七是说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其证明是: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因为宇宙间除实体及其分殊以外,不能有别的东西),所以它必定是自因,换言之,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在斯宾诺莎看来,这一证明是最根本的,因为只要承认实体是唯一的,承认自因,那么就必然承认神或自然的存在。

证明二:“凡物之存在或不存在必有其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或理由,而这个原因或理由如果不是包含于那物本性之内,就必定是存在于那物本性之外。”[52]接下来的论证分为两步“(1)有限物(如三角形)的存在或不存在的理由或原因并不是由于它们的本性,而是出于一般的有形的自然界的秩序,根据这个秩序我们就可以推出这个三角形现在必定存在或现在不可能存在;(2)无限物即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理由或原因不在神的本性内,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外,也就是说,必定在具有他种本性的他种实体内。这样一来,这个实体就会与神无共同之点,因而就不能肯定或否定神的存在,所以神存在或不存在的理由或原因必在神的本性之内。但是“断言绝对无限无上圆满的东西具有自己否定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却是不通的,所以无论在神之内或在神之外,都不能有任何原因或理由可以否定神的存在,因此神必然存在”[53]。这一证明同样也是有力的,只要承认实体是唯一的无限圆满的东西,那么必定要承认它必然存在。

证明三,即所谓从后天方面来证明神的存在:“不能够存在就是无力,相反,能够存在就是有力。因此,假如说除了有限之物以外,没有别的事物必然存在,那就无异于说有限之物较绝对无限之物更为强而有力,这是不通的,所以,如果不是无物存在,就必然有一个绝对无限之物存在。但是我们存在却是事实,而我们的存在如果不在我们自身内,就必定在必然存在之他物内,所以绝对无限的东西,亦即神,必然存在。”[54]这个证明类似于托马斯·阿奎那和笛卡尔的第三个证明,即从有限物的存在推出无限物的必然存在,但斯宾诺莎的论证似乎更为有力,即要么是无物存在,要么是有一个绝对无限之物必然存在,只要你承认自己或他物存在,就必然要肯定神存在,正是这一点使斯宾诺莎仍提出了后天的证明,虽然他对托马斯·阿奎那的其他后天证明是反对的。

不过,正如斯宾诺莎自己所说的,他只是为了使人易于了解才提出这个后天证明。他说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根据同样的原理从先天方面去证明,这个后天证明可以改造成下面这个先天的证明。

证明四:“既然能够存在就是有力,那么一物具有实在性愈多,它能够存在的力量也必定愈多,所以绝对无限之物或神其自身也必定具有绝对无限的能够存在的力量,所以它绝对地存在。”[55]从形式上看,这一证明又回到了本体论证明,从绝对无限之物的绝对无限的力量推出该物必然存在,但是斯宾诺莎在这一证明里强调的东西是外因之物和自因之物的区别。他说:“凡是由外因产生的事物,无论它的组成部分是多是少,它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圆满性没有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因此它的存在不是出于它自身的圆满性而是出于它的外因的圆满性。相反,实体所具有的圆满性则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所以它的存在只是基于它自己的本性,因此实体的存在无非是它的本质。”[56]因此,斯宾诺莎这一证明仍是依据自因这一概念,它和第一个证明具有同样的有效性。

从这四个证明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斯宾诺莎关于神存在的证明虽然具有本体论证明的形式,但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与以往本体论证明强调对神的的分析不同,这四种证明都依赖于对神或实体的的分析,因而证明不是从神的观念推出神存在,而是从实体本身推出实体自身的存在。既然我们把神或实体理解为自然整体,我们就必须承认它是唯一的、无限的和自我依存的,从而必然得出它是必然存在的。以前主张本体论证明的哲学家从未提出过“自因”概念,相反倒认为这一概念是矛盾的,而斯宾诺莎大胆启用了这一概念,并以它作为《伦理学》开始的第一个界说,以此来肯定实体或自然的自我存在。“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57],自因正表现了实体或自然的自我依存性,因而也表现了实体或自然的必然存在。这是一种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的思想,恩格斯曾把这种思想褒奖为“当时哲学的最高光荣”[58],因为“实体是causa sui(自因)——把相互作用很好地表现出来了”[59]。这表现了从主观证明神存在到客观证明自然存在的重大转变。[60]

斯宾诺莎论证的力量在于:只要你接受了他的实体概念,你就必然要承认实体存在。如果我们以康德关于本体论证明的批判来考察一下斯宾诺莎的证明,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虽然康德的批判对于本体论证明是致命的,但它不适于对斯宾诺莎关于神或实体存在的证明的批评。按照康德,从我们思想中的观念绝不能推出它的对象的必然存在,正如我有五百元钱的观念,却绝不能推出我现在身边有五百元钱。但是,斯宾诺莎一方面不是从某物的观念来证明该物的存在,而是从事物本身来证明事物的存在,另一方面他不是从有限物的本性来证明有限物的存在,而是从无限物的本性来证明无限物的存在。因此康德所说的“五百元钱的观念”绝不能替代斯宾诺莎所说的“实体的本性”,五百元钱是有限物,它的存在,正如斯宾诺莎所说的,是依赖于外因,而实体则是无限物,即整个自然,它的存在绝不依赖于外因,而是只依赖于自身。因此从我的五百元钱的观念不能推出我身边有五百元钱,并不等于说从实体的本性不能推出实体的存在。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为了使人对这一点有清楚而明白的了解,曾做了如下的解释:“无疑地,凡对事物没有正确的判断,而且不习于考察事物的第一因的人,对于我的第七命题(即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必难于了解。这当然是由于他们既不能辨认实体的分殊与实体自身的区别,又对事物产生的方式无知而造成的。所以他们难免不因看见自然事物均有原始,遂误认实体也有原始。因为凡是不知道事物真正的原因的人总是混淆一切,毫不踌躇地以为树木也与人一样,可以说话,或以为人是土石造成的,或者是由种子长成的,并且相信每一形式均可以互相转变成任何别的形式。又凡不知道神性与人性的区别的人,最容易拿人情去拟神,说神也具有人情,而那不知道情感的起源的人,附会得尤其厉害。倘若我们能够稍稍注意探究实体的性质,就不惟不会怀疑第七命题的真理,甚至会认它为定则,当做一种常识。因为我们知道: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想要知道实体,无须凭借他物的概念,相反,分殊(即有限物)乃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想要知道分殊,必须从它所依存的东西的概念中去寻求,所以我们对于不存在的分殊,也有形成真观念的可能。因为这种不存在的分殊虽说在理智之外并不真实存在,然它的本质却包含在他物之内,所以凭借他物,即可加以认识。相反,实体的真理虽不存在于心灵之外,但它存在于自身之内,因为它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假如有人一面说他对实体有一个清楚明晰的观念,亦即真观念,而一面又怀疑这个实体是否存在,则他的错误与那自称他有了一个真观念而又怀疑这观念是假的正相同(只需细思,此理自明)。同样,假如又有人说实体是被创造而成的,这种说法实与说假观念可以成真观念相同,其矛盾不通,真是无以复加。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实体的存在,正如实体的本质那样,乃是一永恒的真理。”[61]因此,康德的批判对于斯宾诺莎来说是不适用的,它只适用于有限物的存在证明,而不适用于无限物或整个自然的存在证明。斯宾诺莎关于神或实体必然存在的证明应当属于“从物质世界自身来解释物质世界”的唯物主义理论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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