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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刑案研究:离婚原因与男女平等状况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被认为是“绝两姓之好”、“有损家族门楣”。如果以离婚的不同原因去观察男女平等状况的话,一般人们首先会去关注究竟是谁先提出了离婚。从20世纪中期上海妨害婚姻家庭刑案的实际情况看,因为通奸、重婚等原因导致家庭解体的依然较少,绝大多数人依然愿意维持原来的家庭,特别是在有子女的情况下。

上海婚姻刑案研究:离婚原因与男女平等状况

二、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婚姻是“前世姻缘”、“命中注定”。离婚被认为是“绝两姓之好”、“有损家族门楣”。男子虽享有“七出”的休妻特权,但是同时也要受到“三不去”的礼制的限制,而且也要遵从父母的意志作决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43]而妻子提出离婚更为礼法所不容,即使丈夫另行婚娶,“前妻去留在本夫,若妇自欲去者不许”。若寡妇再嫁,缙绅之家则认为有辱门第,并且会遭到世人唾弃。而坚持守节或殉夫的妇女则可得到政府的表彰,社会的景仰。20世纪以后,传统的“婚姻不可离异”及妇女必须“从一而终”观念产生动摇,出现了“不合则离”、再嫁自由的思潮。

观念的变化引起了社会习俗的变动,离婚现象时有发生。[44]

在20世纪30年代主要报刊上的那些法律广告中,就有不少是女性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聘用律师发布的,而其中涉及离婚问题的最多。如果以离婚的不同原因去观察男女平等状况的话,一般人们首先会去关注究竟是谁先提出了离婚。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里,离婚一般来说是男子才享有的权利,女子只能顺从。如果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那么只有在被丈夫长期遗弃或被其重伤及被其强迫犯奸时才能要求解除婚姻。单从男女双方所依据的离婚条件来看,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更何况妻子还不能像丈夫那样自主离婚,必须通过衙门的裁决,这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45]到了国民政府时期,这种情况在上海有了很大的变化,女子同样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国民政府颁发的第一部民法,就规定了允许离婚的10种情况,只要“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限,得向法院请求离婚”。这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平等的,离婚的理由对男女双方来说没有任何偏向。20世纪30年代上海的相关统计数字表明,男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比率已十分接近[46]。而在这一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事务都要通过律师来办理,并由他们来维护这些女性当事人应得的权益。[47]

到了40年代,男女平等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更多的女性不愿忍受不幸的婚姻,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形更加频繁。

然而,“即使是现在,离婚在道义上仍是被否定的,从个体道德评价来看,往往将个体的离婚和个人的品行联系在一起;从社会道德评价来看,往往把社会离婚率作为衡量社会风气的重要指标。人们习惯于将社会离婚率的提高与社会道德滑坡、世风日下联系在一起”。[48]所以,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即使夫妻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如一方或双方出轨,但绝大多数当事人最终还是不会选择离婚。从20世纪中期上海妨害婚姻家庭刑案的实际情况看,因为通奸、重婚等原因导致家庭解体的依然较少,绝大多数人依然愿意维持原来的家庭,特别是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在查阅的五十余件妨害婚姻家庭刑案中,因此导致离婚的不足10件)。

注 释

[1]参见朱采真:《刑事诉讼法新论》,世界书局1929年版,第68页。

[2]朱采真:《刑事诉讼法新论》,世界书局1929年版,第156—157页。

[3]夏勤编著:《刑事诉讼法要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54—57页。

[4]参见郭卫修编:《刑事诉讼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1946年版,第34页。

[5]同上书,第228页。

[6]陈应性编著:《中华民国刑法解释图表及条文一册》,王云五1936年印,第2页。

[7]以下所引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除特别说明外,均见《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5年1月1日公布,1935年7月1日施行。

[8][日]渡边淳一:《丈夫这东西》,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4页。

[9]夏勤编著:《刑事诉讼法要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88页。

[10]讯问笔录没有台头,也没有具体单位的落款,系白纸黑字写成,只有讯问人马玉怀的签名。

[11]原文中括号伪币,并据张×德说是卖掉租田三亩预备做生意的。

[12]徐×氏的娘家在上海,恰与徐×俊住一个弄堂。

[13]参见洪浩:《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法学》2006年第11期。

[14]参见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59页。

[15]参见杨立新:《大清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16]参见王歌雅:《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北方论丛》2005年第5期。

[17][18]施宣圆主编:《上海7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页。

[19]应为“崇奢黜俭”,否则“黔”字根本解释不通。

[20]王歌雅:《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黑龙江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5页。

[21]根据笔者在上海档案馆看到的档案数量目录统计,1940年以前没有统计或者没有,1940年17件,1941年5件,1942—1944年没有统计或者没有,1945年7件,1946年128件,1947年155件。

[22]所谓“台基”,是指男女私相交际幽会的场所。为什么以“台基”名之?根据当时人的解释是“:台基者何?偕台演戏,仅租基地,云雨自兴,巢窟是备。”《(台基宜禁说》《,申报》1883年7月28日)还有人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台基者,借留男女奸宿处也。”《(论上海借台基恶俗禁后染及租借事》《,申报》1873年3月9日)这两种说法,或隐晦,或直接,但都表明“,台基”是当时男女私交、自由结合的场所。“上台基”现象不同于卖淫嫖娼,上台基的妇女与青楼女子有着根本区别,这些女性都是自由之身,她们上台基基本上是主动的,即使有的被引诱上台基也至少是半推半就的。虽然其中也不乏为赚钱而上台基的女子,但大多也不像娼妓那样以此为生。应该说妇女上台基的主因是为私情,当然也不排除其中有好奇、娱情的成分。

[23]参见邓伟志、胡申生:《上海婚俗》,文汇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www.xing528.com)

[24]同上书,第76—87页。

[25]参见张伟:《近代城市女工状况初探》《,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2期。

[26]据商埠志1908年载“:最老的一家缫丝厂是怡和洋行的怡和丝厂,丝厂雇有剥茧与拣茧的女工200人,缫丝的女工500人,刷丝的女工250人,清理废丝以备供应市场的女工100人。”怡和洋行的怡和丝厂是近代上海较早也是较为成功的缫丝厂之一,它“缫制精良,出售时常得高价”,而这些都是剥茧与拣茧、缫丝、刷丝、清理废丝等各种工序上的女工所创造出来的。上海的《申报》也有类似记述“:上海机器缫丝局雇佣妇女极多,每日计需用女工数百人。凡一切剥茧、检茧、司机、司缫诸事,莫不假手于妇女……”这些都不仅表明上海女工较多,且能胜任工业行业中多数工序的工作。

[27]参见张伟:《近代城市女工状况初探》《,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2期。

[28]参见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08页。

[29]同上书,第408—409页。

[30]1905年,由退出震旦学院的学生组成,初名复旦公学。

[31]1905年留日回国学生自组,1922年改大学。

[32]1918年成立,初为医学专门学校

[33]1912年,为我国最早的美术学院。

[34]1927年创办,(今上海音乐学院前身)是我国最早的一所新型音乐高等学府,创办人及首任院长是我国教育界、学术界享有盛誉的蔡元培先生。

[35]参见施宣圆主编:《上海7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页。

[36]1881年,美国圣公会将原裨文、文纪两女校合并,更名为圣玛利亚女校。

[37]参见宋佳红:《论近代早期基督教婚姻观念的变化》《,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第1期。

[38]参见《婚姻——新时尚对垒旧礼俗》,人民网,http://past.people.com.cn/bike/viewnews.btml?id=365352,2009-02-15。

[39]徐亚生:《离婚略论》《,妇女杂志》第16卷第3号。转引自方旭红、王国平:《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城市离婚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40]无妄:《闲评二》《,大公报》1913年9月15日。转引自方旭红、王国平:《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城市离婚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41]方旭红、王国平:《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城市离婚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42][日]渡边淳一:《丈夫这东西》,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43]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40—247页。

[44]参见安秀玲:《二十世纪初中国婚姻变动初探》《,长春师范学院学报》第22卷第2期。

[45]《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314页。

[46]据1930年1—7月上海市离婚统计显示: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为95例,女方为86例。

[47]参见陈同:《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史林》2006年第1期。

[48]周玉珍:《关于古今离异之伦理比较》《,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注释】

[1]劳合路,即今六合路。

[2]梵王渡路,即今万航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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