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实践检验认识的机制与科学定律

实践检验认识的机制与科学定律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实践检验认识的具体机制问题。有许多命题所陈述的内容并不是经验的事实,这就需要通过“设计”把它同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在逻辑关系上联系起来,通过检验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的办法来检验它。而“设计”的优劣对于检验命题真假的效果有很大的关系。要完成一种检验设计,仅仅运用逻辑规律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引进科学定律。

实践检验认识的机制与科学定律

实践怎样检验认识?(1)

真理标准问题的全国大讨论到现在三年了。“两个凡是”的错误已被越来越多的同志所认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命题也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同志所接受。但是,对后一个问题的具体理解到现在也还有许多不一致。我认为这是正常的情况。这种理论问题本来就不是一下子就可以“统一思想”的,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从容的讨论。老师们提出的问题之一是:“实践是怎样检验认识的?”也就是实践检验认识的具体机制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应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原则的回答。(2)这些回答至今也还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确实需要具体化和精确化。我试图作一些努力提出一些设想供老师们参考。

一、几个出发点

我想先谈谈我考虑这个问题的几个出发点:

第一点:对认识的检验要落实到对命题的检验。

认识的基本内容是对对象的判断。表述判断的语句是命题。即使是很肤浅的感性认识也要通过命题的形式才能表述出来,才能去检验它的真假。至于理性认识离不开命题就更不用说了。我们的认识总是由一个或一组命题来表达的,理论总是由许多命题组成的系统。所以,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包括检验理论的真理性,可以落实为检验一个或一组命题的真假。这样就不会有笼统含糊的毛病。比如我们说某某理论或认识是真理,某某理论或认识是谬误,当然也未尝不可,但这种说法不够清晰、不够严格,检验起来也不好落实。如果把这种理论认识具体化为一组命题,然后去判定哪些命题是真的,哪些命题是假的,问题就清晰了。

第二点:对命题的检验要落实到经验的事实。

有许多命题所陈述的内容并不是经验的事实,这就需要通过“设计”把它同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在逻辑关系上联系起来,通过检验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的办法来检验它。自然科学家做实验就是这样做的,社会科学家引用事实材料来证明某种观点实际上也是同样的道理。而“设计”的优劣对于检验命题真假的效果有很大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说过:“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后面将对这一点作更清楚的说明——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3)要检验命题的真假,就得把它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也就是可以观察的事实。这里的所谓观察,当然也包括借助于科学仪器或其他物质工具的观察。如果命题所陈述的内容同经验事实相符,就是真的,否则是假的。实践的检验如果不落实到同经验的事实相对照,就是空洞的。

第三点:实践检验的“设计”必须有逻辑推理的辅助。

我认为逻辑证明并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关于这一点,我在今年《哲学研究》第1期上发表的《逻辑证明与真理标准》一文中详细说明过自己的看法,这里就不再说它了。但是我在那篇文章里同时也说过,逻辑推理在实践检验认识的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不可代替的手段。要把一个不直接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归结为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就必须经过若干步骤的逻辑推理,使待检验的命题与某种陈述经验事实的命题具有蕴涵关系。这样的检验才是有效的、可操作的。

第四点:在“设计”的过程中,还必须引进被以往的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定律。

要完成一种检验设计,仅仅运用逻辑规律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引进科学定律。这里谈的自然定律是广义的,不仅指自然科学上的定律,而且也指一切被以往的实践证明了的认识成果。这并不奇怪。因为一切实践和认识实际上总是再实践和再认识,不能完全撇开以往的实践和认识的成果,正如一切现实的生产实际上总是再生产,不能撇开以往的生产成果一样。

这四点就是我考虑实践怎样检验认识的出发点,我就沿着这个思路谈谈本题。

二、逻辑命题和实在命题的区别

为什么讲到实践怎样检验认识的时候要谈谈这两类命题的区别呢?因为这对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关系很大。

为了说明这两类命题的区别,先得分析一下命题的形式结构。

不论什么命题,如果把它的具体内容抽掉,专看它的形式,就可以看出它总是由两类符号(Sign)构成的:常项(Constant)和变项(Variable)。举一个最简单的命题为例:“所有的松树植物。”如果抽掉它的具体内容,它的形式就是:

所有的S是P

这里的“所有的”和“是”就是常项。常项是有固定意义的符号。它的功能在于表示各变项之间的特定的关系,相当于数学里的加减乘除号、等号、根号等等。

这里的S和P是变项。变项是没有固定意义的符号,它可以代表任何语词,也可以代表命题。相当于数学里的a,b,c,x,y,z或f(x)等等。一个命题形式,如果把具体的语词或命题代入变项,才成为一个反映特定对象的并有特定意义的命题。比如把“松树”和“植物”代入上式中的S和P,它就成为一个命题;把“鸟”和“动物”代入上式中的S和P,它就成为另一个命题。

那么,逻辑命题和实在命题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

逻辑命题就是仅仅从命题的形式结构就可以判定它的真假的命题,并不需要考虑它的变项代表的什么,并不需要考虑它的具体内容,也并不需要去对照具体的经验事实。

逻辑命题有分析命题和矛盾命题两种。

什么是分析命题?哲学史上对分析命题有许多种解释,说法并不一致,这些我们可以不去多说它。但是不管怎么解释,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分析命题是仅仅从形式结构就可以判断它为真的命题。因为无论你把什么语词或命题代入它的变项,得到的总是真命题。所以它叫做永真式、重言式或同语反复(tautology)。这里只举最简单的例子:

(1)如果p,那么p   即p→p

(2)不可能p并且非p  即﹁(p∧﹁p)

(3)p或者非p     即p∨﹁p

如果发现一个命题具有这样的形式,你就不需要考虑它陈述的是什么具体内容,它的语词指称的是什么对象,也不需要去援引什么具体经验事实,就可以断定它是真的。比如说,我们都不知道在银河系的某个遥远的天体上有没有生命,我们都没有这个具体知识。但是如果有人说:“如果这个天体上有生命,那么这个天体上就有生命。”“这个天体上不可能有生命并且没有生命。”“这个天体上或者有生命,或者没有生命。”我们可以断定这些命题是真的。因为它的命题形式是永真式。

永真式并不都是像上面说的那样简单,可以一望而知的。有的很复杂。纯演绎科学(数学、逻辑)的前提是公理,公理是永真的,由公理演绎出来的定理也是永真式。有的永真式要从公理经过几十步、几百步甚至上亿步的演绎才能得出来。逻辑证明的作用并不能断定一个具体命题是否与具体的客观对象符合,而只能证明永真式。它只是在永真式不容易识别的场合用来证明某一命题是永真式的一种手段,所以我们才说它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为什么会有永真式这种东西?它有没有客观基础?它同客观世界、同人类实践有什么关系?康德认为分析命题是先天的(当然,他还认为有“先天综合判断”,这里不去说它了)。康德以后直到现在的唯心主义经验主义者也是这样看的。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我们认为分析命题或永真式是一切客观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在人类亿万次的实践中接触外界事物、改造外界事物的历史过程中实现的,所以它成了逻辑的“式”。如果事物没有质的相对稳定性,世界就不成为世界,人类就一天也不能存在,更不用说发展了。比如说,为什么凡是具有“如果p,那么p”的形式的命题一定是真的呢?就是因为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原始人在追捕一头野牛的时候,这头野牛的质是稳定的。如果他们正在追捕的时候这头野牛忽然不是一头野牛,而是一块石头了,他们能打猎吗?这种情况反映在他们头脑里,形成的命题就是“野牛是野牛”,或者“如果这是野牛,那么这是野牛”。就是只有一瞬间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东西,比如说某些“基本”粒子,只有几亿亿分之一秒的寿命,它毕竟总有一瞬间的质的相对稳定性,否则它就不能成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在这一瞬间,“某粒子是某粒子”。我们吃馒头的时候,“馒头是馒头”一定是真的,否则就没法吃了。这种情况亿万次地反映到人类头脑中来,才形成了“如果p,那么p”这样的永真式。

说清楚了什么是分析命题或永真式,什么是矛盾命题就很容易理解了。

矛盾命题就是同分析命题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如果甲是一个分析命题,那么非甲就是矛盾命题。比如说:p→﹁p,p∧﹁p,﹁(p∨﹁p)就是矛盾命题,是永假的。无论把什么语词或命题代入它的变项,得到的都是假命题。比如有人断言“如果某个天体上有生命,那么这个天体上就没有生命”,“这个天体上有生命并且没有生命”,“这个天体上有生命和没有生命都是假的”,你就可以断定他说错了。

矛盾命题的客观基础可以同分析命题一样得到证明。因为客观世界不可能出现矛盾命题所陈述的情况,人类在亿万次的实践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而且如果任何人要按照矛盾命题去指导自己的行动,每一次无例外地要碰壁。这些“永假”式就是这么来的。

分析命题叫做逻辑上有效的,矛盾命题叫做逻辑上反有效的,两者都是逻辑上确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里我们可以得出两条结论:

第一,逻辑命题的存在并不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提法相抵触。恰恰相反,逻辑命题之所以存在,正因为它来自人类亿万次的实践,被亿万次的实践检验过,而且今后还一直要被亿万次的实践继续检验。

第二,逻辑命题确实不容易用某一次、某几次具体实践去检验。因此,我们在研究实践怎样检验认识的时候,不必去研究逻辑命题怎样检验的问题,我们要研究的只是实在命题怎样检验的问题。

什么是实在命题呢?

实在命题就是不可能仅仅从命题的形式结构判定其真假的命题。它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矛盾的,而是综合的。

例如:S是P

具有这种形式的命题是真的还是假的?从形式上是无法看出来的。因为具有这种形式的命题的意义,取决于用什么语词或命题代入它的变项。用不同的语词或命题代入它的变项,得到的命题的真假可以截然相反。例如:

(1)猫是吃老鼠的动物。

(2)老鼠是吃猫的动物。

这两个命题的形式结构都是“S是P”,完全一样,都不违反逻辑。怎么能从逻辑上、符号上、形式结构上判定它们的真假呢?设想一个从外星球来的人,或者一个对猫和鼠的生活习性没有任何知识的人,他能够从逻辑上判定哪个命题是真的,哪个命题是假的吗?显然是不能的。要判定这类命题的真假,只有靠具体的实践、具体的经验。

把经验科学的定律同演绎科学的定律看成一回事,是不对的。例如有的同志在论证逻辑证明也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时,就举数学上的证明为例。这是把两类命题的证明搞混了。数学是演绎科学。数学上的证明是证明什么呢?是证明永真式,而不是证明一个以具体的客观事物为对象的实在命题。比如你从“平行线内错角相等”演绎出“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是一种逻辑证明。但其实这两个命题是前一个蕴涵着后一个,当你说前一个命题真时,就已经蕴涵着说后一个命题真。这其实是同语反复,不过当你认识到前一个命题真的时候还未必认识到了后一个命题也必然真而已。又比如你解一个方程式,经过若干步骤的演算,最后求得了未知数的值,比如说x=3吧,这也是逻辑证明。而其实x=3这个命题同作为方程式的那个命题是等值的(等值就是互相蕴涵),说的是一码事。不管怎么复杂的逻辑证明,实质上都是一连串的同语反复。它所证明的东西就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蕴涵关系。至于前提和结论同什么具体的客观对象符合?是不是符合?逻辑是不去管,也管不了的。比如老师给学生评数学考卷,认定某题做错了,这意思并不是说答案不符合某个事实,而是说推导不符合逻辑。

经验科学中的命题就不同了,它是反映具体对象的,是实在命题,并不是永真式。这种命题是不是真的,完全看它符合不符合具体对象,从逻辑上是看不出来的。合乎逻辑不一定合乎事实,不合乎逻辑也不一定不合乎事实。例如:“所有的国家都是1776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776年成立的。”这个推理完全合乎逻辑,可是结论不合乎事实。“有的国家是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49年成立的。”这个推理不合乎逻辑,可是结论合乎事实。对于这种实在命题,只有实际地考察经验事实,才能判定它的真假。老师批阅一个学生的历史试卷,即使这个学生写了一大篇,步步推理都合乎逻辑,但只要他的结论不合乎事实,老师就不会认为他做对了。不仅历史、地理的知识是这样,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一切以反映具体对象为任务的知识,它们的命题都是这样。一个公式、一个论断是不是真的,惟一的涵义就是指与对象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而这只有靠实验的、观察的结果来定,也就是靠实践的结果来定。比如中微子到底有没有这个东西?开始只是一个假说,后来就被证实了。当年的苏联摩尔根的遗传理论,说“基因”是虚构的东西,可是后来实践证明它是真实存在的。勒柏辛斯卡娅说她发现了“活质”,解决了生命起源的问题,苏联一度把这个“发现”吹得了不得,可是终究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据说柏拉图为了证明他的“回忆说”,找了个没有几何学知识、但脑子很聪明的奴隶来。他不直接告诉这个奴隶某个几何命题,而是用另一些话来“启发”他。结果这个奴隶果然说出了这个几何命题。其实,这并不能表明真理不依赖实践检验,不需要实践检验。假如柏拉图问的不是几何命题,而是实在命题,又假定这个奴隶没有与这个命题相关的具体知识、具体经验,无论如何“启发”他也是回答不出来的。(www.xing528.com)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逻辑命题和实在命题是不同的。逻辑命题所反映的是逻辑项(名词或命题)之间在形式结构上的关系,并不涉及命题与具体对象符合与否的问题,判定它的真假并不依赖于某种特殊的、具体的实践,并不需要去对照某种特定的、具体的经验事实,因此也就无所谓用什么具体实践去检验它的问题。而实在命题就不同了。它所反映的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它的真假就取决于它与特定的、具体的对象符合或不符合。要检验它的真假,就只能依靠某种或某些特定的、具体的实践,只能同特定的、具体的经验事实相对照。正因为这样,我们在下面讨论实践怎样检验认识的问题的时候,就不去讨论逻辑命题怎样检验了,我们的讨论只涉及实在命题怎样检验的问题。

三、知觉命题的检验

在实在命题中,又有知觉命题和普遍命题之分。

知觉命题所陈述的内容是感性认识,它反映的是可感知的(sensible)经验事实,即事物的现象方面。这种命题有:(1)对事物的可感知的存在的断定(例如“这是一块黑板”)。(2)对事物的可感知性质的断定(例如“这块黑板是方的”“这只梨是甜的”)。(3)对事物的可感知的关系的断定(例如“张三比李四高”“中国人民大学在北京火车站的西边”)。(4)对事物的可感知的状态的断定(例如“这根蜡烛在燃烧”)。总之,这类命题是不能用逻辑来证实或否证的,因为它和它的矛盾命题(或反对命题)都不违反逻辑。但这种命题是可以由经验、由观察来证实或否证的(包括借助于工具、仪器等等物质手段)。

对知觉命题的检验,是对普遍命题检验的基础,普遍命题的证实或否证,最后总得落脚到对知觉命题的检验。所以我们首先要分析一下对知觉命题如何检验的问题。

初看起来,似乎对知觉命题不存在如何检验的问题,不需要“设计”。比如“这只梨是甜的”,吃一口不就检验了吗?可是事情仔细分析起来并不那么简单。问题在于:你怎么知道恰恰是用“吃”这种行动(即实践)去检验它,而不是用别的行动(比如说把梨扔在水里,把梨砸碎等等)去检验它呢?是从这个命题本身知道的吗?显然不是。因为这个命题并没有告诉我们用什么行动去检验它,就是说,它不包括任何“行动指令”。只告诉了我们“x是什么”,而没有告诉我们为了检验“x是什么”必须“如何做”。而如果没有这种“行动指令”,我们就不知道用什么行动去检验它。因此,为了要检验这个命题,就必须找到一个辅助命题(auxiliary proposition)p’,使这个命题p’蕴涵着待验命题p,同时它本身又包含着“行动指令”。这样,只要证实了p’,也就证实了p。

那么,怎样才能找到这样的辅助命题呢?第一,要运用逻辑规律;第二,要引进物理规律。这里说的物理规律是广义的,不是仅指“物理学”的定律,而是泛指一切自然和社会的规律,甚至包括“经验规律”(例如酿酒的规律、做馒头的规律等等)。

拿上例来说,我们根据以往千百万次的实践,知道下列的必然的物理关系是真实地存在的:

这只梨是甜的,当且仅当我吃这只梨(p1)并且我产生甜的味觉(p2)。

于是,“我吃这只梨并且产生甜的味觉”,就是我们需要的辅助命题p’。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命题本身是两个命题(p1和p2)组成的,是这两个命题的“合取”。而其中的p1恰好是一个“行动的指令”(“我吃这只梨”),而p2则是可以由感知来判定其真假的命题。如果p1和p2都真,则整个辅助命题p’真,待验命题p真。P1真不真呢?我可以用行动保证它真。我吃梨就是了。P2真不真?那就要看事实。如果我尝到了甜味,就真;如果没尝到,就假。

从这个特例可以看出检验知觉命题的一般程序:根据逻辑规律和物理规律,找到一个辅助命题,使它蕴涵着待验命题。这个辅助命题应当具备这样的特点,即它本身要包含着行动的指令,而且行动的结果(即预期目的)是可感知的经验事实。

也许有的同志觉得这种分析是多余的,要检验“这只梨是甜的”还有这么多程序?不,这不是多余的。我这里举的只是日常生活中最简单的例子。事实上,即使是知觉命题,有些检验起来也是很麻烦的,不经过一番“设计”就不能达到检验的目的。比如说,对“月球的背面是什么样子?”这个问题无论作出什么回答,陈述的总会是原则上可观察、可感知的事实。回答是否正确,是要由实践来检验的。但是,究竟用什么样的实践才能实际地“看到”月球的背面,可不像吃梨子那么简单。为了“看到”月球背面的情况,需要很复杂的“设计”。但无论“设计”如何复杂,总要符合上述程序。又比方说,如何“看到”病毒的形状、粒子的行为等等,也是如此。

四、普遍命题的检验

现在再说普遍命题如何检验。

普遍命题(universal proposition)所陈述的内容并不是可感知的经验事实,而是事物的规律、本质、必然性。因此,要直接用检验知觉命题的办法去检验它,是不可能的。这类命题只能间接地证实。

间接证实的基本途径是什么呢?概括地说,就是运用逻辑规律和物理规律,通过若干推理步骤,一步一步地演绎出一个或若干个知觉命题,然后证实知觉命题。我们通常讲的“实践证明”,分析起来就是这样一种机制。

从待验命题和辅助命题的关系看,这种检验方式可以分成两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待验命题被辅助命题所蕴涵。

设p为待验命题(即我们需要检验的普遍命题)。检验的办法就是依靠逻辑规律和物理规律,找出一个辅助命题p1,使p1更接近于知觉命题,同时有下列关系:

p1→p

这样,只要能证实辅助命题p1是真的,那么也就证实了待验命题p是真的。

如果p1本身还不是知觉命题,怎么办呢?那就再找一个辅助命题p2。就这样一步一步地朝着越来越接近知觉命题的方向找下去,一直找到知觉命题为止。如果写成公式,就是:

pn→pn-1→pn-2……p2→p1→p

如果pn是知觉命题,目的就达到了。这时就只需要检验pn。如果检验的结果pn是真的,那么p就一定真。

这里举一个实例:

地壳是经历过巨大变化的。”(成语说的“沧海桑田”)这个命题p不是知觉命题,无法直接检验。怎么办呢?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更接近知觉命题的辅助命题,例如:“有的高山曾是海底。”显然,如果这个命题真,待验命题也就一定真了。

但是,“有的高山曾是海底”也还不是知觉命题,还得再找下去。比如说,我们找到了这样一个命题:“有的高山上有海生动物的化石。”这就是知觉命题了。到了这一步,“检验设计”就满足了我们的要求。问题就在于用实践去证实这个知觉命题了。只要这个知觉命题得到了证实,就等于那个待验的命题被证实了。我记得沈括的《梦溪笔谈》里讲过他在远离大海的山上发现了贝壳。后来,人们又在喜马拉雅山上发现了鱼龙的化石。于是,“地壳是经历过巨大变化的”这个命题就得到了证实。

这种类型的检验应该说是一种最理想的检验方式。为什么最理想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最后找到的那个知觉命题被证实,那么待验命题的被证实就是确凿无疑的了。理由是:如果一个命题真,那么被它蕴涵的命题就一定真,不可能假。否则不成其为蕴涵关系了。自然科学上有所谓“判决性实验”,有些就属于这种情况。社会科学和一般社会生活里也有这种情况。

但是,这种类型的检验方式有没有问题呢?至少有两个问题:

第一,这种方式能够行得通的机会并不多。因为一般地说,要找到一个蕴涵着普遍命题而又更接近知觉命题的命题是比较困难的。更大量的情况是蕴涵着普遍命题的命题更普遍,更远离知觉命题。所以,这种检验方式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的。从上面的例子不难看出:用这种方式检验的命题虽然也是普遍命题,内容是带规律性的,但它所断定的还是有限的个体。如“地球经历过变化”,断定的是地球,宇宙间就这么一个。如果是F=ma这样的普遍命题,就没有什么知觉命题蕴涵它,这种检验方式就行不通了。

第二,即使在行得通的场合,也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知觉命题被证实了当然很理想,可是某些知觉命题因为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一时既不能证实也不能否证,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命题的真假就不能确定了。

现在再说到第二种类型的检验方式。它与第一种方式的途径刚好相反。就是找出一个辅助命题p1,使p→p1,换言之,就是从待验的普遍命题演绎出知觉命题p1,然后用检验p1的方法来检验p。用公式表示,就是:

p→p1→p2→……pn-1→pn

这种检验方式的适用范围比第一种类型的检验宽广得多,因为所有的普遍命题都可以通过若干步骤演绎出知觉命题(像“道德是绿色的”、“桌子是聪明的”之类的“伪命题”除外)。事实上,人们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运用的,绝大部分是这种类型的检验。即为了要证实某个普遍命题,就从它一步一步地演绎出被它蕴涵的知觉命题,然后去检验这个知觉命题真不真。例如,要证实自由落体定律、牛顿三大定律,都是用的此法。

但是,这种方法有没有问题呢?也有。主要的就是它的检验结果的确定性大大不如第一种类型的检验。原因很简单,就是逻辑后件真时前件不一定真。例如从“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可以演绎出“有的天鹅是白色的”,但如果“有的天鹅是白色的”被证实了,是否等于“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也被证实了呢?不,因为这并不能排除发现非白色天鹅的可能性。而只要发现了一只非白色的天鹅,这个普遍命题就不能成立了。事实上黑天鹅已经被发现,有的都进公园了。

波普尔(K.Popper)看到了这种检验模式的缺点,于是提出了他的证伪主义,认为一切科学原理(普遍命题)都不可能证实,而只能证伪。照这种说法,实践就根本不能起检验真理标准的作用,这种检验方式就根本没有用了。我认为这种理论是偏颇的。上述的检验模式的缺点,至少可以由以下几个因素弥补:

第一,一个普遍命题演绎出来的数目是无限多的。因此,这种检验可以从无限多的侧面进行,而且可以无限多次地进行下去。逻辑后件真固然前件未必真,但如果从一个普遍命题演绎出来的各种不同的知觉命题都被证实,没有一个被证伪,而这个普遍命题本身却是假的,这种可能性是极小极小的。罗素曾举过一个例子:“天狗吃月是月蚀的原因”是一个假命题,可是由它演绎出来的命题——“如果敲锣打鼓或放鞭炮,那么天狗就会吐出月亮,月亮就会复明”——却是每一次都可以被“证实”的。罗素的本意是说明单个的实例并不能证实什么。可是,我们知道,从“天狗吃月”这个命题不仅可以演绎出上述命题,还可以演绎出无限多的别的命题,难道这些命题都可以一一被证实吗?显然不能。何况即使不敲锣打鼓放鞭炮,月亮也会复明,这也就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敲锣打鼓放鞭炮与月亮复明并没有关系。

第二,客观世界是有规律性、同一性的。自然科学家喜欢叫自然规律的普适性。例如,所有同类的原子的构造和性质都相同,都能吸收和发射出具有特定波长的电磁波。其他同类粒子的构造和性质也相同,不管是在地球上、别的天体上或宇宙空间里都一样。现在发现了动物有一百多万种,植物有几十万种,微生物的种类更多。但不管是什么生物,都是由蛋白质和核酸组成的。世界的这种同一性可以说是宇宙的第一条公理,没有它,人类认识世界就不可能,一切科学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如果问:这件事怎么证明?我们目前的回答只能是:通过人类亿万次的实践。假如世界没有规律性、同一性或普遍性,人类的生存和延续就根本不可能。试想:假如万有引力一会儿起作用,一会儿又不起作用;H2O一会儿是水,一会儿又成了硫酸;NaCl一会儿是食盐,一会儿又成了砒霜,人还能生存下去吗?人类不但生存到现在,而且创造出了越来越高的文明,这本身就是对世界存在着同一性的证明。正因为如此,我们有理由把它作为不言而喻的公理,作为认识活动的当然前提。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就可以用“分析”的方法来弥补用一个一个的具体实例证实普遍命题的缺陷。所谓“分析”,在这里就是“分析典型”的意思。恩格斯说的“十万部蒸汽机并不比一部蒸汽机更能证明热能和机械能的转化”,毛泽东说的“解剖麻雀”,都是这个意思。我们把一部蒸汽机的道理分析清楚了,一个麻雀的生理构造的道理分析清楚了,也就不必去考察所有的蒸汽机和麻雀了,因为我们根据世界上的事物具有同一性的公理,相信所有的蒸汽机或麻雀的“道理”是相同的。科学实验只要设计得合理,做几次、几十次也就够了,没有必要亿万次地做下去。正因为如此,“理想实验”、“模型实验”都是有效的。当然,这里的条件是要找出“道理”,即规律性的东西。对于一时还说不清道理的事物,这种方法不适用。比如,你不能说我“分析”过一只天鹅,它是白的,所以这就证明了一切天鹅都是白的。这并没有证明。因为你对天鹅为什么是白的并没有“分析”出什么“道理”来,并没有找出它之所以是白的的必然性,并没有说明为什么天鹅不可能不是白的。

第三,当我们要检验的命题所陈述的内容只有两种可能性的时候,这种检验方式是很适用的。比如说,“以太是否存在?”只有两种可能。如果你能证明其中一个可能性是假的,那么同它相矛盾的论断就必然是真的了。从“以太是存在的”(p),可以演绎出“从一个运动着的光源发出来的光在不同的方向上速度是不同的”(pn)。通过迈克尔—莫雷的实验,证明了pn是假的。Pn既假,p就必假;p假,则非p必真,因而“以太是不存在的”这个命题的真实性就得到了证明。

因此,这种检验方式是可行的。事实上直到现在自然科学的实验检验还是用的这种方法。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的合理因素,就在于抓住了一个事实,即实践证明中确实存在着不确定的一面。实践本身也是历史的、具体的,也总会有它的局限性。列宁说:“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4)这段话是很深刻的。全称命题如果它的主语是有穷集,当然可以完全证实;但如果是无穷集,就确实不能排除出现反例的可能。同样,存在命题(特称或单称的)也很难绝对否证,完全驳倒。因此,对于无论以何种方式检验过的命题,都还要由发展着的实践继续检验,加深它的内容,或者修改理论的适用范围,把它作为特例包括到更普遍的理论中去,这种情况在科学史和一般人类认识史上都是经常出现的事。昨天何祚庥同志讲人类认识物质的历史时已经说明过这个问题,我就不多说了。

【注释】

(1)本文是作者1981年8月1日应教育部政治理论教育司之邀在全国政治理论课教师研习班作的报告。原载中国人民大学《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讲习班材料(9)。

(2)例如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92年英文版导言中批评不可知论时的论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2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4)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