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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成果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成果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及其现实问题

民间借贷是与银行借贷相对应的概念,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活动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通常包括合会、社会集资、一般居民之间的借贷、民间典当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而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可分三种形式:白色借贷(友情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

在我国,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江浙经济发达地区,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会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和法律(www.xing528.com)

应当看到,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是时代潮流之发展趋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第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同时,该通知文件规定,依照《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总的来看,由于我国整体金融管理体制还相对滞后,有关民间借贷政策与法律的发展完善也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现有存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和缺陷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活动中违法犯罪问题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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