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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力量:社会资本变迁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分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间力量以及社会资本特征。由于人口的过度增长以及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不断加剧,至晚清,贵州会党已相当活跃。

城乡力量:社会资本变迁

二、城乡民间力量的发展与变迁

晚清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最显著的标志是各种各样的民间力量的出现,主要指传统型的秘密民间组织,如教门、会党,有些是现代型组织如商会、同业公会,有些则界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以下分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间力量以及社会资本特征。

1.会党

会党起源于清朝初年的各种各样的反清复明组织。会党属于政治组织,一开始便受到政府的打压,处于秘密结社的状态。例如,贵州会党可以追溯到乾隆初年兴起于川黔交界深山老林的蝈噜组织,蝈噜是哥老会的组织源头,乾隆十二年四月,贵州境内就有蝈噜组织活动的记载。由于人口的过度增长以及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不断加剧,至晚清,贵州会党(主要是哥老会)已相当活跃。据《开阳县志·社团》记载,“清道咸时最盛”,《开阳县志·大事志》称,光绪宣统之际,贵州哥老会已达到“蔓延及于穷乡,几乎无村无寨无之”的地步。[20]除贵州以外,全国各地都有会党的历史记载。

从会党的内部结构看,其组织严密,成员主要由流民组成,讲义气,一人有难,共同担当,具有高度的内部信任。会党具有秘密社会的普遍特征,即:1.组织的非公开性;2.秘密的宗旨,奇异的入会仪式和相互联络的隐语暗号;3.进行“非法”活动,这些活动与统治阶级建立的“正常秩序”是相违背的;4.一定条件下,对统治者或执政当局进行不同程度的反抗。表面上看,会党有“民主、平等”的成员关系,但会党本质上仍然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并具有浓厚地域性的组织。会党首先经历了一个塑造“血缘关系”的过程,通过舔血拜盟等仪式形成具有血缘关系的共同意识。譬如,加入会党或结拜时,一般都需要用人血或牲血,和酒而饮,并对神宣誓。通过这种仪式,一方面成为血缘兄弟,另一方面可以互守誓约,建立内部信任。从横向的成员关系看,会党组织强调发展同辈、同僚的关系,其不同职务的设置都以兄弟互称。例如,天地会的首领被称为大哥、香主为二哥、白扇为三哥,以下还有先锋、红棍、草鞋等。哥老会的山主称为老大哥、圣贤为老二、新福为老三,以下直至老幺;从纵向的成员关系看,会党内部具有严格的辈分和师徒传承制特征。例如,青帮的辈分是按照“清净道德、文成法佛、仁伦智慧、本来自信、元明兴礼、大通觉悟”二十四字排列。凡拜师入门,各按字辈,入门弟子与师父的关系情同父子。在青帮内部,实行上下绝对服从的家长制统治,宣扬“师徒如父子,同参如手足”,建立师父的绝对权威。“总之,无论从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看,秘密会党的组织结构都是家族血缘关系的模拟。按生物学的意义讲,血缘是永远切不断的。秘密会党虚拟这套血缘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帮会大家庭。因此,秘密会党的成员要随意从帮会家庭中脱节出来,也是不许可的。它的帮规就明确规定:‘拜把之后,不许擅散’,‘进帮不许出帮’。入帮以后,必须视帮为家,‘患难相共,与帮同休’”。[21]

辛亥革命时期,由于反抗清廷的目标一致且具有相当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会党成为革命党拉拢和利用的对象。例如,孙中山曾经加入洪门致公党,受封为“洪棍”;陈少白加入三合会,被封为“白扇”;黄兴、陈其美、秋瑾都曾加入过会党,被授予高低不同的职务。兴中会成立以后,即以会党作为发动革命的主要力量,除通过郑士良等联络广东沿海的三合会外,孙中山还派毕永年、史坚如等赴湘、鄂等地联络哥老会,邀集哥老会龙头杨鸿钧、李云彪、张尧卿、顾鸿恩等数十人赴香港商谈合作办法。华兴会成立伊始,黄兴、刘揆一等即联络会党首领马福益组织同仇会,策划武装起义;共进会领导人刘公、孙武居正、刘英、刘铁等曾长期在湖北从事联络会党的工作。同盟会甚至不惜修订自己的章程,规定:“凡国人所立各会党,其宗旨与本会相同,愿联为一体者,概认为同盟会员。”[22]

辛亥革命期间,资产阶级革命党选择与会党联盟看中的是会党的势力。比如,贵州陆军小学之所以联络哥老会,是因为“当时袍哥的潜实力很大,新军、防营及社会各阶层都有他们的成员,他们与满清政府在有形与无形中,是一种对立的姿态。要革满清政府的命,如果不争取他们,联合他们,显然是失策的。”[23]但是,革命军从心里是瞧不起会党的,所以与会党保持了适当距离。“要想执干戈与满人决胜负,还不能不预备大批的亡命之徒与武装斗士,因而联络枪杆阶级,富有战斗力的新军一标,就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新军的头目和士兵,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袍哥阶级,假使不加入袍哥,便不能接近他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与他们合流。但‘归标’他们则须受他们的制约,而且他们的某些规章习惯俗不可耐,高尚人士,尝诋毁他们为下流,自好者,雅不屑为。”[24]辛亥革命之前,革命军利用会党力量举行的几次起义活动的失败使革命党认识到了“会党可以偏用,而不可识为本营”[25]“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在各镇会党弟兄意气用事,不从命令,以致相继失败,长此以往,势必全部覆灭,急需改弦更张,别图良法。”[26]由于对会党的失望,革命党逐渐把主要依靠力量向旧式新军转移。

辛亥革命成功初期,会党的毛病开始暴露出来,与革命军的矛盾开始激化,许多地方都出现了革命军镇压会党的历史。例如,在湖南,会党人士焦达峰做了军政府的都督以后,“进出都督府的人,车水马龙,熙熙攘攘,吃大锅饭,要求安置,都督忙于应接,几至无暇治事。”“衡阳以南各属会党更是风起云涌,得意洋洋,认为‘焦大哥做了都督,今天是我们洪门的天下了’。”“各地的流氓、痞棍假冒会党之名,破坏社会秩序,为人诟病。”在贵州,“各会党明目张胆占领民房衙署,以立公口,仪式陈设,比于官厅;而头戴英雄结,鬓插杨梅华,腰围战裙,足穿麻儿草鞋之辈,招摇过市,有如戏场。”在四川,“保路同志会的同志军因绝大部分是哥老会势力,军政府对之又无法律的约束,因之哥老会的公口完全公开出来。防军、流氓,本来都是哥老会人,一时得意疯狂,为所欲为。市民争取参加袍哥,希图自保,人心浮动;袍哥日益跋扈飞扬,寻仇报复,日有所闻。沿街所见,打英雄结、插蝴蝶花者,比比皆是。尤其公开赌博,旁若无人,军政府门前,便有赌摊一百余处。”在陕西,革命政权“所有要位都在不识字的哥老会人手中”,“财政和兵权都在哥老会人手中”,这些会党人员“办支应,理词讼,直代县官行政,甚至公然地以地方主人自居。鱼肉良糯,苛派钱款,乡民畏惧,直似满洲入关时驻防”。在江西,“自光复以来,洪江、三合会之码头官,皆趾高气扬,自鸣得意,并以中华民国系会党之新国,地方官吏非会党人不能优为之。”“南昌、吉安间,有自称洪江会之组织不服从军政府命令,对来往船舶课税,与东三省马贼相似。”[27]

由于会党自身的缺陷,民国成立以来,会党长期受政府的镇压,力量遭到削弱,开始与国民政府处于对立状态。

2.商会(www.xing528.com)

商会是清末民初城市工商业者最重要的组织,它最初出现于长江中下游城市之中,以后扩张到全国各地。商会的前身有两种:一是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以后政府组织的行会组织,但行会受政府控制,是政府主持对外国开放以及贸易事务的准政府机构;二是存在于商人群体中的旧式行帮或会馆。清末实行新政,1904年商部倡导成立商会,希望以此达到“去官与商隔膜之弊”。在清政府的推动下,各地纷纷响应,全国各地工商业者兴起了一股建立商会的高潮。商会从表面上看是清末新政的产物,其实是在国家中央集权力量的衰弱背景下由城市蓬勃发展的工商业者共同影响的产物。

与传统社会由血缘、地缘关系所连接起来的旧式组织相比较,商会具有典型的“团体格局”的特征,是一种现代组织。据朱英的研究,商会一般具有三个特征。[28]

第一,清末民初的商会或各种工商社团已初步脱离国家控制和干预,拥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首先,官府没有直接干预,没有派员在商会中进行内部控制;其次,各工商社团的领导人,均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工商业者自行选举,由得票数多者担任。严格规定当选者必须确系创办工商实业卓有成效的商董;最后,工商社团的活动经费也是自行筹措解决,一般依靠会员交纳会费,官府并不给予资助。除社团的领导人选举按照民主原则外,商会的日常运作也体现了现代民主精神。比如,1904年以后,一些新兴商会内部出现了类似弹劾制度的规定。例如,苏州商团明确规定,评议部有弹劾正、副会长之权。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设有议事会和参事会两大机构,使立法和执行两权分离,以便互相监督,防止独断转行天津商会规定的原则是“无论大小事宜,均需集议会中,询谋佥同,以定行止,人人皆有参议之责,人人皆无独断之权,不可稍有私心,不得预有成见。”[29]

第二,商会组织主要依靠现代契约关系,而非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维持。比如,每个商会组织都定有详细的规章,其内部运作,主要通过这些契约规章来维持。而成员的权利、义务也在规章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关于义务的规定既形成了对每个成员外在的约束空间,也充分肯定了每个成员所拥有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第三,商会退出和进入自由,完全按照自愿原则吸纳新会员,会员可以自由退出。这种机制表明,商会已经是具有开放特征的团体,它打破了会馆、公所等旧式行会组织的封闭性,无籍贯或行业限制,凡工商业者自愿遵守契约规章,交纳会费,均可加入。

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看,商会与会党具有本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组织的“外部性”上。如果说会党是一个秘密组织,具有对社会的负“外部性”,而商会则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譬如,商会在清政府国家能力衰弱之际代行了某些国家管理地方和市场纠纷的职权,成功地维护了一定的市场秩序。如商事纠纷的审理权一向是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但在商会成立以后,沿袭已久的这一规矩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商事纠纷审理权从地方官衙之手普遍转移到了各地商会手中,这是清末民初政府管理权限下移民间社会的典型事例。[30]不仅如此,商会还在清政府增加征捐税的过程中,代表社会与政府谈判,维护商人利益,疏通与缓解官商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商会也参加了各种爱国的政治运动,如1904年,政府与商会合作,兴起了各地的收回权利运动;1905年,商会在全国发起抵制美货运动;1915年,商会发起的抵制袁世凯复辟的反对“帝制”、支持护国与反袁战争的运动;1920年初,商会发起了废督裁兵运动,上海总商会还将废督裁兵运动引向深入,提出了裁减军队、整理财政、制定宪法三大措施;整个1920年代,商会在反对北洋军政府的各种运动扮演了重要角色。

合作是商会最典型的社会资本形式,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在对外方面,组织一致,集体反抗政府的控制与压迫。例如,1914年,北洋军政府农商部相继颁布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试图取消全国商会联合会,并限定各地商会在6个月内一律改组,限制各县只设一个商会,并规定各地商会对各级官厅行文须用“呈”,官厅审批则用“批”,降低商会的地位,使之变成官厅的附属机构。为避免遭致“呼应不灵,惟有任人催抑,俯首听命”,全国各地商会联合起来加以抵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抗争,北洋军政府不得不按照商会的要求,对《商会法》中有关控制的条文进行了修订。1914年,江苏省财政厅拟从次年起征产销税,上海总商会立即电告北京政府财政部和农商部,要求“从速取消,以顺舆情”,财政部回电声称:“事关整顿税务,岂容商民干预”[31],指责上海总商会“遽行电阻,希图破坏”,并威胁,“如再有会议阻抗情事,即唯该会是问”。消息传出,上海各地工商团体纷纷抗议,上海总商会发动了更加强烈的抗议,最后官府被迫改变原征税计划,同意暂缓实行。

1909年,清政府颁发地方自治章程。在地方自治运动中,商会成为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推动着城市街区自治的发展,这其中比较有名的例子是上海总工程局和自治公所、苏州市民公社,等等。[32]随着商会不断发展,在辛亥革命前夕,一些具有准军事功能的商团组织开始出现。1917年,北京政府农商部要求各省的行业团体依照规则组成同业公会,1918年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及《实施细则》,商会成为各同业公会的协调、指导与仲裁组织,扩大了影响。抗战及抗战胜利以后,由于受战争的影响,商会及同业公会逐渐处于衰落和涣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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