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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两种罪行和闭着一只眼的伦理学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录一两种罪行和闭着一只眼的伦理学据说疯狂的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引起人们共同关注的严重问题,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对这个问题又尤其感兴趣。也有一些事情通常不会被算作是犯罪,至少不会被认为是值得认真对待的罪行。这两个问题其实是密切相关的。结果,这种有缺陷的伦理思维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约定一些规范,而不是保护真正的价值。这一点特别可疑。

论可能生活:两种罪行和闭着一只眼的伦理学

附录一 两种罪行和闭着一只眼的伦理(1)

据说疯狂的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引起人们共同关注的严重问题,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对这个问题又尤其感兴趣。最主要的分析角度一个是心理角度,一个是道德角度,就是说,人们或者相信疯狂犯罪是因为心理变态,或者相信是因为道德堕落。我在这里感兴趣的主要不是对据说作为现代病的疯狂犯罪的批评,而是想分析与此有关的伦理学问题,特别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罪行最需要伦理学的关注?

如果把滔天大罪都看作是疯狂犯罪,这当然说得通,但这样太笼统,就没有办法分析出比较深入有意义的结果了,所以,似乎应该在狭义上去定义疯狂的犯罪。这样的话,有一些“滔天大罪”就不一定算是疯狂的,而应该说是极端的,“极端犯罪”虽然穷凶极恶,但却不是为恶而恶。例如抢银行,抢银行实际上接近非法暴利行为,不管多么凶恶,显然这种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行凶,而是为了巨款,如果行凶,就已经意味着行动的失败了。甚至令所有人都感到无比愤慨的恐怖活动也不算疯狂犯罪,因为恐怖活动总是政治性的或者是民族冲突的结果。毫无疑问,恐怖活动往往杀伤无辜,但这和在政治性的或民族性的战争中杀伤平民没有什么两样。无论是恐怖活动还是战争还是贩毒,当然都是人类最大的罪恶,但这些罪恶一点都不疯,而是有明确清醒头脑的犯罪。既然对于人总存在着巨大的诱惑,那么罪恶就是人类命运的一部分。我的意思是,人类存在,就会有一些由人类存在方式所注定的罪恶,就像人生注定有生老病死这样一些痛苦一样,只要存在着利益,就存在罪恶。这

但是还有另一种类型的罪恶,看上去是额外的、过分的罪恶,这种罪恶特别令人恶心,它有一个基本特点:这种罪恶与实际利益无关或基本无关,几乎可以说是“为罪恶而作恶”,有时候就算与利益有一点关系,但犯罪的程度远远超过所需。这才是真正疯狂的、无耻的罪恶。

例如做坏事还不讲歹徒的“职业道德”的情况,绑票者在取得赎金后却撕票,或者为了抢劫很小的一点财产就把人杀了;例如现在报纸上不断能够看到的国内外各种虐待残害妇女和儿童的事情;例如联合国部队在非洲执行和平任务时,有的士兵无聊因此抓来黑人在火上烤着玩等等。这些算是比较显而易见的。

也有一些事情通常不会被算作是犯罪,至少不会被认为是值得认真对待的罪行。例如现在时而在街上可以看见这样的现象:自己在一边吃烧鸡,却把自己的子女(通常非常小)搞得肮脏无比,让他们在路旁苦苦乞讨。我认为这是比抢银行更大的犯罪,大概可以算是“反人类罪”。每当我看见这样的景象,我就觉得,这些所谓的父母根本不是人,应该把他们像畜生一样强迫劳动,劳动所得归他们的子女。还有这样的一些真实报道:有的人遇到了歹徒的暴力侵犯,别人过来见义勇为,他自己却跑了,结果害死了见义勇为的人;或者有人被车撞伤,肇事者跑了,别的司机救了他,他却“抓住机会”诬陷救人的司机是肇事者来讹诈赔偿,他考虑的不是将来想办法找到肇事者,而是既然肇事者跑了不好找,那么就讹诈随便什么人;还有一群记者穷追黛安娜,到出了车祸还不赶紧救助,反而“抓住机会”拍了一些企图卖钱的照片;还有一次在电视上看到执法人员问一个用病鸡病猪之类东西做成食品出售的人“知道不知道这些东西不能吃”,回答是“知道不能吃”,那么“为什么知道不能吃还出售”,“因为买进病鸡比较便宜”。人们对这些好像够不上犯罪的事情太宽容了,往往就只会愤怒声讨,而且声讨往往不到位。

人类社会现在的法律和伦理观念实在弊病很多,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根本问题:(1)对坏人坏事相对太宽容,或者说,坏人坏事所得到的惩罚小于应该得到的惩罚,因此犯罪成为一种代价相对较小的冒险,这等于鼓励了放肆,可是还被认为是仁慈的或者是表现了人权的要求;(2)法律和伦理规范主要是为社会服务的,而很少为生活感受服务,因此往往只考虑到维持社会秩序,而没有考虑人类的生活感觉和意义。这两个问题其实是密切相关的。结果,这种有缺陷的伦理思维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约定一些规范,而不是保护真正的价值。

战争和抢银行之类在破坏规模上当然是更大的,但像前面提到的那些好像规模小得多的日常无耻行为其实表现出人的更大道德缺陷,或者说,战争之类表面上危害更大,但是那些“小小的”无耻行为可能更败坏人类的生活景观,像苍蝇败坏食品一样败坏生活的感觉和意义,像蚂蚁啃掉树心一样啃掉人们的灵魂,像垃圾破坏环境一样破坏生活的美感。战争只是毁掉一些生命,无耻丑恶的行为却毁掉整个生活,使整个生活画面变得无比恶心。或者说,战犯虽然该死,但不见得每个战犯都是人渣,而那些卑鄙无耻小人也许因为罪行不大而不该死,但却每一个都是人渣。坏人和人渣是很不一样的,通常可以按照伦理规范去理解什么是坏人(值得注意的是伦理规范总是带有政治、阶级和民族色彩),而说一个人是人渣,则是在道德意义上去说的,基本上是说他没有人品,根本不像人。我们不应该只从行为结果去考虑道德评价,还更应该从人品去思考。可以想象,那些小人们只不过因为他们还不够强大所以作恶有限,假如他们有充分的权力,恐怕就会搞出各种不可思议的罪行。

对于小人们的丑恶行为,不用说,所有伦理学家都会觉得是丑恶的,然后通常认为这些是堕落的行为,然后又抱怨人们越来越不尊重伦理规范,人们的道德自觉意识越来越低,于是又认为应该恢复各种一直被看作是金科玉律的伦理规范,应该教育人们以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这就是一般伦理学的思路。把丑恶的东西说成丑恶的,这当然是正确的,但也算不上有头脑,至于说那些丑恶的行为是堕落的,这也不是错误的诊断,但却是等于什么也没说的诊断。后面的思路就完全是错误的了。心理学有时候还给伦理学提供了更坏的说法,认为许多犯罪(比如某些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可原谅的心理变态。这一点特别可疑。

其实,心理变态还需要区分,例如由早年恐怖经验或者别的消极经验造成的心理变态通常只会是消极的、退避的过敏反应而不至于犯罪,而那种可能进行犯罪的变态者是相当积极的,不是因为变态才犯罪,而是因为本来就自私、自恋,然后被强化为变态,除非天生胆小,否则就会犯罪。其实只要与真正的器质性精神病略作比较就可以看清问题,真正的精神病人一旦犯罪,往往谁也不怕,但是心理变态者并没有这么勇敢,他们只敢对弱小的人撒泼,但估计不敢跟拳击手或者武装警察叫板,可见并没有变态到真正糊涂的地步,如果他还知道什么是强大的,就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道德。德性是心理是一部分,而且是关键部分,不能把一些丑恶心理划分为好像可原谅的变态。

可以看出,我在这里主要不是要讨论如何谴责那些疯狂的、无耻的犯罪,而是在谴责伦理学的愚昧和失职。按照通常伦理学的思路去理解伦理问题,往往是文不对题的,甚至是非常幼稚可笑的,我相信伦理学的这种不成熟的姿态至少会让歹徒和艺术家发笑。当然不是所有伦理学都是可笑的——古代的许多思想家如老子孔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以及现代的一些思想家如维特根斯坦、列维纳斯的伦理学就很深刻——可笑的只是通常的、主流的伦理学。

伦理学家现在好像只知道一些小学生的道德错误,或者只知道一些违反了公民社会义务的错误,我认为没有比这更可笑的事情了。伦理学家为什么喜欢讨论一些鸡毛蒜皮的、仅仅危及规范的小错误,为什么很少讨论真正严重的、危及心灵的罪行?恐怕是因为通常的伦理学没有能力对付那些大问题,至少是处理起来没有把握。这样的伦理学有什么用?伦理学家往往只知道规范以及规范所定义的“好坏”,而不懂道德——“道德”和“规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规范是为特定的社会关系着想的,而道德为人着想。或者说,规范只表达了一些或然的、要依特定情况而定的行为标准,而道德表达了人类存在所必需的美好的生活感觉。令人震惊的是,许多伦理学家对伦理学一窍不通。不懂什么是美的生活,就不懂什么是好的生活。只懂规范不懂道德,就是不懂人。维特根斯坦很天才,他发现“伦理学和美学是一回事”。

道德为人着想,所以,不道德的行为应该以“反人类罪”来定义,而不是以违反伦理规范来定义。有个现象一直让我觉得意味深长:古代思想家,无论中西,在思考伦理学问题时,都更多地听从道德直观,而且主要关心的是道德,或者说关心“人品”;后来的思想家则听从规范,或者说,在思考伦理学问题时,规范总是作为先入之见,并且主要是对规范进行价值证明,就好像真的有些规范是天经地义一样。也许有一个原因是,古代人们的生活和思想在机会而言要自由得多,独立得多,因此更容易关注到人本身,而现代生活和思想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惯性和相互钳制,因此比较关心“普遍的”规范。

且按照通常的说法,现代流行的伦理学思维是“低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换句话说,现代伦理学只关心那些据说能够“普遍一致”的规范,而不关心人类可能达到的优秀品性。这在表面上看,现代伦理学好像也没有错误,因为很容易给人一个错觉:现代伦理学讨论了道德的最低要求或最低标准,这些原则是最基本的,而那些更好的、更高要求的道德好像可以由此发展出来。完全是错觉!我相信这是通常伦理学的一个最根本的思维障碍。(www.xing528.com)

事实上,由低要求的价值是不可能推出或者发展出高要求的价值的,在价值上,如果把低要求规定为基本要求,低要求马上就变成了最高要求。通常人们在价值上总是就低不就高,因为低标准比较容易做到,比较省心。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事实:假如在制造一个产品时,要求无论如何也要达到“第一流”水平,那么人们有可能真的做到这一点,但通常更可能只是做到第二流水平,可是如果要求做到符合最低标准,当然不反对做得更好,那么人们多半把这个产品做得很糟糕,即使算作合格也都勉强。最低限度的东西就是勉强可以凑合的东西,而绝不是好东西。

根本不用出于坏心眼,仅仅因为人类偷懒的天性,如果要求比较稀松,人在价值上就会滑向低处。不是说人们不想要尽可能好的东西,但人们更愿意偷懒,谁都知道这一点。假如把“不许说谎”、“说话算数”、“同情弱者”等等规范定义为基本伦理要求,这些规范很快就会变成行为的最高要求。这是事实。正如人们现在经常抱怨的那样:见不到几个说实话的人,见不到几个关心别人的人,于是,那些低要求的规范已经变成高标准了。

我所以罗列这样一些规范,就是考虑到这些规范正是我们事实上试图遵守的通行规范,而事实表明,我们一直奉行或者试图奉行的这种规范体系并没有能够塑造出令人满意的道德生活,似乎人人都不满,似乎很少有人能够做到。由于伦理学家没有真正深入地去思考,结果就会只抱怨人们不够自觉,没有好好遵守那些规范,还以为只要进一步语重心长地讲解这些规范就能解决问题,但除了把那些规范讲得很肉麻之外,似乎也没有什么效果。其实不是现在的人堕落了,而是伦理学把问题给想错了,不是人们不够自觉,而是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那些规范假如真的是“普遍必然”的就实际上是守不住的,就算有了那些规范,又怎么样?远远还不能构成美好的生活。假如伦理学的建议只是一些教训人的规范而不是指向一种有魅力的生活,那又有什么意义?又怎么能够让人们感兴趣?人们不感兴趣的事情又怎么会去做?如果用某种压力迫使人们去做,又怎么能够说得上是道德的?

想想这样一个问题。伦理规范本身并不是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人们总要为了些什么才去遵守规范。如果一种生活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如果一种生活是不值得一过的,一个人为什么还要去遵守什么规范呢?比如说这样极端的例子:一个人觉得生活完全失去了意义,不想活了,他还会遵守什么规范、坚守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吗?当然,大多数人是想活的,但是如果哪一方面失去了意义,就会在哪一方面不顾规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一些体现着生命的价值的、比伦理规范更高更根本的生活意义,如果没有一些表现着生活美感的、值得用生命去追求的事情,如果在规范之上没有一些当我们能够自由行事时愿意去做的事情,那么,规范就变成无所谓的了——我们必须意识到,伦理规范就其本身而言没有价值,我们不可能为规范而规范,不可能因为仅仅遵守了规范而乐不可支。如果真的因为遵守了规范而快乐的话,那一定是因为这种规范有利于建设我们心中美好的生活,也可以说,如果一种伦理规范显得好像是一种价值的话,那么它一定是服务于某种构成生活美感的价值。伦理规范作为价值的票面是不自足的,它必须有更深刻的自足的价值在支撑着它。所以说,伦理规范本身不可能构成生活的意义,我们不可能为伦理规范而生活,规范是为了维持合作的,只有在人们愿意一起建设生活时,规范才变得有用。只有在生活有意义时,伦理规范才变得有意义。我相信这个问题抓住了伦理学的要害。

要恰当理解整个道德生活,就必须理解其中其实是有两条线索(而不是一条):伦理规范和道德。这两者的目的非常不同,伦理规范的目的是建立并维持社会的合作,而道德的目的则是创造并维护美好的生活意义和感觉。我想举一个实例,许多年以前有过一个著名的案件,细节已经记不清楚了,大概的故事是:有个女子无端地受到几个小官僚不断的无耻陷害而且由于小官僚们的联合压制而没有申诉可能,最后感觉活不下去了,于是搞了一支枪把他们给干掉了。假如按照流俗伦理学家的伦理规范去看,这种行为显然是非常错误的,伦理学家喜欢宣布说不能杀任何一个人,而杀了好几个人,似乎应该说是不得了的错误。这种事情在法律上也被认为是过当的,但结果并没有给以特别严重的处罚(尽管有过争论)。这个结果表明那些办案的法官的道德感觉很不错。从道德角度去看,那几个无耻官僚可以说已经犯了差不多该死的道德罪了。是那几个小官僚在疯狂犯罪而不是那个女子在疯狂犯罪。看在必须尊重法律的分上,我认为那个女子的做法算是过火的,但我又认为她在道德上一点错误都没有。

我们在生活中还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人,他们不能说是坏人,因为他们基本上遵守规范,既没有贪污诈骗,又从来没有占过别人的便宜,通常还说话算数,见到别人的困难处境也会表示象征性的同情,等等,但是他们机械地、没有感情地遵守规范,不能通融,不考虑别人有什么特殊需要,不会跟老婆离婚,当然也不会去嫖娼,跟任何女人都说不上好不好,诸如此类,总之活得跟规范一样。这样的人活得沉闷,搞得别人也没有兴致——人类的生活是一个共同的生活场面,如果许多人都活得没有意思,大家就都活得意思不大。自己绝不可能过一种自己有意思的生活。共同的生活场面决定了人类的共同命运。当然,过一种无趣冷漠的生活绝不是犯罪,但多少是有一点缺德。不过从整个人类生活上说,如果一种文化制造无聊麻木的生活场面,那么这种文化就不仅是缺德了,而是犯罪。

如果一种伦理学闭上一只眼睛,只看到规范,而不去看生活需要什么样的意义,甚至拿规范冒充价值,把规范当成人生第一重要的事情,使任何价值都变得模糊,使人的心灵变得麻木,心中不再有热情和激情,不再有灵感和灵性,就无疑是想毁掉生活。假如这种麻木伦理学统治了人的心灵,这种文化犯罪就是在鼓励那些生性自私无情的人利用规范压迫别人,同时鼓励那些生性怯懦的人变成沉闷无聊的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规范压倒一切的无聊社会反而最容易产生残酷的犯罪。中国的传统礼教规范不知道害死多少人、毁掉多少人的幸福,到现在还有一些伦理学家想把那套规范改造为比较好的“现代化”的规范,实在令人怀疑。

说到底人活着是为了活得有意思,每个人都首先需要真情、需要充满机会而有趣的生活,需要生活中有一些值得认真追求并且追求起来充满欢乐的事情。如果有了这些事情,有了有意义的生活,伦理规范才是有意义的。假如一种生活被搞得非常缺乏意义,那么伦理规范是为了什么呢?

伦理规范只能使人循规蹈矩(而且通常是假装的循规蹈矩),而不能使生活变得美好,所以,规范问题是伦理学中非常次要的问题——严格地说是属于社会学的问题,伦理学的基本和中心问题应该是生活的意义,或者说,是如何使生活变得有意义这样一个问题。康德式的哲学觉悟“头上是天海繁星,心中有伦理律令”只说对了前一半,和星空同样不可思议的、无条件的东西其实是生活的意义。这里确实涉及对伦理学的不同理解,我只想说,如果伦理学要表达出某种真正的价值的话,那么它必须研究生活的意义,研究生活之美,至于伦理规范,只不过是伦理学研究中的技术性的细枝末节。

没有美,善就没有意义;没有感动人的生活,规范就没有意义。

【注释】

(1)这里收录的是一些与《论可能生活》一书论题相关的文章,大多曾经收入在论文集《人之常情》中。在这里仅作为补充。其中附录一—附录七为修订版附录,附录八—附录十是本版新增文章。种罪恶几乎是人类生活免不了的,即使消灭了某些花样的罪恶,又可能有另一些花样的罪恶。在这方面,人类所能够做的就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罪恶使得不至于危及人类的存在和整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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