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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 

时间:2024-0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们对63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中,只有7名罪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意见,他们占我们调查人数的11%。从上面的一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与否,绝大多数的未成年罪犯持无所谓的态度。但也有少数未成年罪犯称法院判决量刑过重,服刑后仍对判决不服。比如:某个法院对一起被告人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对于其中一个未成年罪犯提出事实不清的问题,经过了解,

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思考

——对63名未成年犯的调查

跃进 赖 琪

从1987年我市建立少年法庭至今,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开拓和实践,先后审理了无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出了一套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审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获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为了总结审判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推动我们少年法庭的工作再上新台阶,2005年8月,我院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来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随机调取了63个未成年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展开了专题调研。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我们这次的调查对象是随机抽取的63个未成年犯,这些罪犯犯罪地遍布全市,一审审判机关覆盖18个区、县法院,包括两个中院;二审审判机关是两个中院及高级法院。我们采取了由法官逐个与未成年被告人谈话的方式展开调研。从中我们发现:

1.罪犯对判决的态度

少年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总的说效果是好的。从上述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有56名罪犯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意见,他们占被调查人数的89%,这充分说明我市的未成年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我们对63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中,只有7名罪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意见,他们占我们调查人数的11%。这些人中,有6名罪犯是因为量刑过重而不服法院的判决,例如:少年犯王某某讲,同他案情基本相同的一个抢劫罪犯被判三年,而他则被判六年。他们占被调查人数的9.8%;其余1名罪犯则是因为事实问题,他提出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法院认定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不符。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占被调查人数的1.2%。

2.对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态度

在我们对于是否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问题调查中,有27名未成年罪犯表示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他们案件的审理,这些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2.8%;还有18名未成年罪犯不希望由人民陪审员来陪审他们的案件,他们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人民陪审员不精通法律,容易感情用事,不相信人民陪审员能够审好案件。这一类人占了被调查人数的28.6%;还有18名罪犯对此问题表示无所谓。从以上的调查数字上看,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被告人来说还有待于宣传,从现在来看,起码是有相当一些被告人不是真心希望人民陪审员参加对自己案件的审理。

3.对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的态度

在对于是否公开审理的问题上,有39名未成年罪犯表示公不公开无所谓,他们占被调查人数的62%;只有15名未成年罪犯表示希望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他们认为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能够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这部分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24%;有9人不希望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他们认为自己犯罪是丑事,还是越少人知道越好,这个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14%。从上面的数字分析看,未成年罪犯对于是否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心态不一。

4.对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态度

虽然法律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调查发现,在对于是否希望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这一问题上,有20人不希望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他们的理由是,不希望再看到父母伤心的眼光和泪水,父母出庭对他们没有帮助,这些人占被调查人数的32%。有5人希望父亲到庭参加诉讼,他们的理由是,不愿意看见母亲的眼泪,想见一下父亲,父亲在场他们有安全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的8%;还有8人希望自己的母亲到庭,他们占被调查人数的12.7%,他们表示母亲到庭,关心慈爱,心里更踏实;有30人表示无所谓,他们觉得法定代理人出庭对他们的帮助作用不大,来不来就那么回事,持这类观点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47.3%。从上面的一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与否,绝大多数的未成年罪犯持无所谓的态度。

5.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公开报道的态度

从这些罪犯对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愿意被报道的数字分析上,我们可以看出,同意被报道的未成年罪犯只有20人,他们只占32%;不同意被报道的有35人,他们的主要理由是,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犯罪,希望把自己的案情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例如,未成年犯王某某说:“如果大家都知道了我的案情,我以后出去还怎么见人啊!”他们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5%;持无所谓态度的人有8人,他们只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3%。从这中间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未成年被告人他们是不意愿接受采访和报道的。

6.对法官回访的态度

在对于是否希望法官回访未成年罪犯这个问题上,有58名未成年罪犯表示希望法官进行回访,虽然未成年犯管教所有时也邀请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到所进行帮教,但是,他们最希望法官来,他们特别相信法官,他们认为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更能使他们信服,持这种观点的人占被调查人数的92%;只有2名未成年罪犯,表示不希望法官来回访,例如,罪犯李某某说:“我认为法官回访,解决不了我们的实际问题。”这个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3.3%。有3名未成年罪犯,对于法官的回访持无所谓的态度,这个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4.7%。

二、调研中反映出的问题

1.从罪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的态度来看,大多数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这说明审判工作确实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成绩显著。但也有少数未成年罪犯称法院判决量刑过重,服刑后仍对判决不服。分析原因,我们发现各个法院在对罪犯量刑上,确实存在着差别。比如:某个法院对一起被告人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而另一个法院(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一起被告人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调研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罪犯就向我们提出:“为什么我就被判的那么重?”。同样,还有的法院,对两个大致同样案情的轮奸案件,对参加轮奸的未成年被告人一个判三年,另一个则判七年,因此,有些未成年犯称我们的法官为“杀手”。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上面的案件中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存在量刑标准欠统一、细化的问题。大致相同的罪行,量刑差距大了,既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对于其中一个未成年罪犯提出事实不清的问题,经过了解,这个罪犯认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他没有动手打人,同伙证明他打人,是因为同伙是一个村的,又都是亲戚,这个罪犯他始终认为他没有动手打人。对于这个罪犯不认罪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还是在判决时,法官没有及时对被告人解释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做好法律的解释工作。

2.在对是否希望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调查中,大多数未成年罪犯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他们的理由是人民陪审员能站在普通群众的角度看待问题,他们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希望通过审判自己的案件,能够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不要求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主要是他们不相信人民陪审员,认为他们不精通法律,容易感情用事,也有一些未成年犯罪将陪审员等同于旁听群众。我们发现未成年罪犯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不了解,他们对于陪审员是否参加案件的审理更多的是在庭后表示自己的态度,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决定合议庭是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从不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感受,所以,一些案件是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审判员审理的。未成年罪犯中没有一个人在庭前被告知有选择陪审员的权利。(www.xing528.com)

3.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公开的问题,绝大多数罪犯对此表示无所谓的态度,但也有一部分罪犯表示愿意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他们认为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能够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所以,各法院对于一般不公开掌握标准不一,比如:普通的抢劫、盗窃案件,被告人要求公开审理的,法官没有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往往都不公开审理。也有一些案件法庭公开审理,比如:有一个抢劫的案件,未成年罪犯讲,法官把老师、同学请到法庭,公开审理,没有人征求过他的意见,其实他自己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他感觉以后再也没脸见人了。

4.对于是否希望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这一问题上,虽然调查中发现有20人不希望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我们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对被告人讲解法律,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也有一部分人希望选择自己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到庭的情况我们审判人员不加重视。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我们发现是否父亲到庭还是母亲到庭参加诉讼,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在开庭前法官从来不征求他们的意见。

5.我们发现许多未成年罪犯他们不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对他们的案件进行报道,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被报道的未成年罪犯,他们占被调查人数的32%。从被告人的角度讲,他有权拒绝采访。但是,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对我们讲,法院做他们的工作,答应不出头像,不说真实姓名,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的案件还是被采访报道,对此,他们非常反感而又无奈。在对于是否愿意被报道,是否接受采访的问题上,许多案件没有征求过被告人的意见。

6.调查结果显示,希望法官回访的罪犯占被调查人数的92%,这说明我们的回访工作得到了未成年罪犯的认可,它同时也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希望社会关心、关注的心情。但是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也提到了法官实际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如有的犯罪对我们讲,有的法院送一台电视,他们也看不着,另外所里一些农村的罪犯,生活必须品缺乏,存在一些困难,他们希望法官回访能够真正帮助解决一些他们的实际问题,不能只照一些像,送一些小礼品,走马观花,不解决实际问题。一些罪犯讲,“我们需要一些英语书、自学考试的书籍,不需要那些华而不实的东西。”

三、改进未成年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1.对于未成年罪犯提出的量刑过重的问题,分析原因,我们认为,我们有的法官在对被告人刑期的裁量上有随意性,有的案件存在感情色彩,但总的说还是缺乏统一的量刑尺度。我们认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有必要确定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原则、量刑标准,统一本地区法官对未成年罪犯的执法尺度。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同一个法院对同一类案件的执法尺度一定要相对统一。法官对于一个案件有他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同一个法院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大致相同。否则就会出现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样,一个地区的执法标准也应当尽量统一,相类似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刑刑期相差太大,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影响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因此,建议上级法院加强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平衡与指导,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案例指导,会议协调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防止同罪不同罚现象的发生。

调研中个别罪犯对事实认定不服,这里有罪犯自身认识的问题,也有就是我们的认罪服法工作是否做到位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今后在宣判时,对被告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应当做的更仔细,更加深入,要坚决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献出爱心,对症下药,通过辨法析理,耐心教育挽救,使他们真心悔罪改过自新。

2.对于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加案件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故未成年被告人对于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加案件审理有选择权,但由于他们对人民陪审员这项制度认识不清,不能主动向法院提出请求,这说明我们工作中在这方面宣传、讲解的不够。因此,我们建议法官在对被告人开庭审理前,应当像对被告人告知辩护、回避权利一样,对被告人讲解人民陪审员制度,让被告人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意义,使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尊重被告人的自主选择。

3.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不公开审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罪犯对是否公开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但也有一部分罪犯表示意愿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他们认为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能够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据此,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不能公开审理,对一些被告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非不能公开审理。因此,我们建议在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16周岁以上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在开庭之前,应该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从对被告人教育、挽救的角度讲,如果被告人不愿意公开审理或者提出要求公开审理,如果确实对被告人能够起到帮助、教育的作用,我们就可以尽量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比如在我们回访的一个罪犯,他十七岁因为犯故意伤害被判刑,他讲在学校一些男生玩刀,他就是在学校持刀扎伤的人,他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而他自己希望通过自己的教训教育大家,他就希望公开审理自己的案件。反之,一些案件我们为了达到教育大多数人的目的,认为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但被告人表示不愿意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会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审判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也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决定不公开审理他们的案件。

4.在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上,许多未成年罪犯法制观念淡薄,他们认为父母到庭起不到什么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不论被告人是否已满18岁,法庭都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出庭的,法庭可以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出庭。”对于此规定,我们应当坚决执行。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需要诉讼辅助人帮助其完成诉讼。因此,我们建议在庭前要加强对他们进行诉讼指导,使他们端正认识,懂法服法,使其对法定代理人出庭解除抵触情绪。从有利于被告人教育、改造的角度讲,被告人有权选择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也应当在庭前征求被告人的意见,通知其父或其母到庭参加诉讼,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5.我们调查发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接受采访、报道,对他们日后接受审判以及教育、改造都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采访、报道,应当事先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从被调查的人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未成年被告人他们是不意愿接受采访和报道的。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同意报道、采访的一律不安排报道和采访,这也是对他们权益的一大保护。

6.从法院对罪犯进行回访这方面看,我们的回访工作,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罪犯们提出法官回访,希望能够帮助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他们提出需要一些有针对性的书籍。据此,我们建议法官在准备对罪犯进行回访时,事先最好了解一下他们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给他们一些帮助,礼不在多,只要满足他们的需求,都会给他们很大的鼓舞。当然,他们也渴望了解减刑、假释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官在这方面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发现我们的审判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发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面对的未成年被告人,许多人都掌握电脑,有些也学过外语和法律,他们懂得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是有一定思想的一代,面对他们,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挽救犯罪青少年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模式,齐心协力去寻找教育、感化、挽救犯罪青少年的新方法。

作者简介

杨跃进,195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刑侦学会会员,并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理事会理事。1997年获得北京市法院系统第九届学术论文二等奖,1999年获得北京市法院系统刊物稿件一等奖,曾主编和参与编写了《公民经商办企业实用法律手册》、《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及《打官司小顾问》等书籍。

寄语:

惩罚犯罪人,是我们的神圣职责;挽救失足者,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作者简介

赖琪,1984年参加工作,1990年入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研究生院研究生毕业。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北京市关心青少年教育协会理事,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理事会理事。撰写的主要论文有《未成年人犯罪之我见》、《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关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调查》,与他人合作编写了《中国妇女法律大全》。

寄语: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换旧人;愿少年审判工作不断进取、提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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