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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调研报告:塑造和谐社会的希望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总体上表现为犯罪人数逐年增长,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共同犯罪突出,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时往往组成团伙,手段凶狠,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成人化、智能化趋势,表现在作案前有预谋、有准备,案中有分工、有配合,案后有伪装、有反侦查办法等等。

少年司法调研报告:塑造和谐社会的希望

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任宗理

2004年初省法院研究室以及广州中院承担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这一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两家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成立了联合调研小组,深入全省各级法院进行专题调研,基本了解了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全省法院审判未成年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0年至2004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23108人,占判决刑事罪犯总数的7.26%。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23009人,免予刑事处罚的99人。在给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中,判处五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2930人,占12.73%;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520人,占10.9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042人,占56.68%;判处拘役、缓刑、管制等其他刑罚的4517人,占19.6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总体上表现为犯罪人数逐年增长,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共同犯罪突出,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等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占刑事案件总数比例逐年大幅度上升。从全省法院2000年~2004年判处的23108名未成年罪犯的情况看,案件增长势头猛。据统计,全省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罪犯:2000年为3063人,占刑事案件判决总人数的5.86%;2001年为3968人,占刑事案件判决总人数的6.5%; 2002年为4040人,占刑事案件判决总人数的6.83%;2003年为5134人,占刑事案件判决总人数的7.61%;2004年为6903人,占刑事案件判决总人数的8.83%,年平均增长率为22.52%。东莞市200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人罪犯为117人,到2003年,已达到424人,上升了3.6倍。

2.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侵犯财产型犯罪居首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抢劫、盗窃、抢夺犯罪尤为突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0%以上。在2000年以来判处的23108名未成年罪犯中,抢劫10117人,占43.78%;盗窃5768人,占24.96%;抢夺2963人,占12.82%。其次是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奸淫幼女等。在我省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占11.58%;强奸占3.34%;绑架占0.62%。

3.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时往往组成团伙,手段凶狠,不计后果。有的组成帮派,以取得所谓的保护为诱饵拉学生入帮,封“帮主”、定“帮规”,侵犯的对象多是学生。还有的未成年人结伙流动作案、异地犯罪等等。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少年犯团伙,组织上比较严密,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与香港等其他境外的黑社会联系。这些团伙的主犯多是些惯犯、累犯,他们引诱、蒙骗、煽动一些无知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则是由同学、朋友、邻里少年结成犯罪团伙。

4.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在23108名未成年罪犯中,年龄在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2103人,占9.10%,其中2000年为215人,占当年未成年罪犯总数的7.02%;2001年为379人,占当年未成年罪犯总数的9.55%;2002年为445人,占当年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1.01%;2003年为475人,占当年未成年罪犯总数的9.25%;2004年为589人,占当年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53%,罪犯人数呈逐年上升之势,表明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

5.在校学生以及逃学、辍学的学生犯罪人数逐年上升。据统计,广州市两级法院判处的学生罪犯1997年仅有38人,但2003年已达162人,增长势头迅猛。其中2000年55人,2001年74人,2002年120人(其中在校生104人),2003年162人(其中在校生117人),比2002年增长35%,绝对数之高、人数之多,令人担忧。佛山市2000年~2004年上半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共282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辍学的学生,共有2461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7.3%;在校学生359人,占12.7%。

6.未成年罪犯文化水平较低,农民与无业人员、小学文化程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了绝大多数。据统计,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50%以上,农民和无业人员占90%以上。深圳市2002年—2004年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罪犯中,农民占55.8%,无业人员占36.2%,两者共占92%;小学文化的占42.8%,初中文化的占50%,两者共占92.8%。由于他们自身文化素质较低,难以找到工作,分辨是非能力较弱,抵御能力差,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7.因到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等场所消费所诱发的犯罪案件增多。一些少年终日沉迷于网络、游戏机室,易受网上不良资讯、歌舞厅各种娱乐方式的影响。他们由于向往不良生活方式或无钱上网、打游戏机而走上犯罪道路。

8.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成人化、智能化趋势,表现在作案前有预谋、有准备,案中有分工、有配合,案后有伪装、有反侦查办法等等。有的未成年人频频使用从报刊、影视作品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作案方式、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化。

9.主观恶性不深,犯意多具突发性、偶然性和随意性。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犯罪时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往往只是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常常不计后果。大部分未成年罪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单纯幼稚;有的未成年罪犯仅为讲哥们义气或逞一时之勇而犯罪,从而酿成恶性犯罪结果。但大多数未成年罪犯经耐心教育后都能较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及严重性,愿意悔过自新。

另外,有些地区还呈现外来人员犯罪多,城市青少年比乡村青少年犯罪人数多,女性青少年犯罪人数所占比重增大的特点。

(二)全省法院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民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主要有: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视权的案件;2.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育费、教育费的案件;3.未成年人生父母的确认案件;4.继承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继承权保护的案件;5.涉及未成年工劳动争议的案件;6.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方面的案件等等。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案件10483件(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单独列表统计,故未能计算在内),其中2000年2182件,2001年2216件,2002年2297件,2003年2649件,2004年上半年1139件。案件的主要类型是:抚养、扶养纠纷6198件,抚养费纠纷1403件,扶养费纠纷552件,监护权纠纷184件,探视权纠纷294件,父母确认纠纷30件,收养纠纷191件,继承纠纷1631件。

二、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刑事审判方面的基本做法

1.各级法院的领导均重视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坚持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放到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抓。虽经机构调整,但大多数法院仍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合议庭或指定专门的审判人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做到“两不散”,即“领导小组不散”和“审判组织不散”。如广州中院仍然在刑一庭设立少年审判合议庭,有6名审判人员和一名副庭长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同时,各级法院均聘请妇联、共青团、司法、教育、文化、新闻、关心下一代协会等多个单位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特邀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从受理、开庭、宣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均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使少年法庭审理程序既规范有序,又具有少年法庭之特色。一是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享有各项权利,并使其落到实处。尤其注意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到庭,动员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对一些家庭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注意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不公开审理。三是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各级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对此类案件抓紧审理,基本上无超审限的案件。在执行实体法方面,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满16岁而犯该条第二款以外其他罪行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社区、家庭又具备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拘役或管制,给他们一个重塑人生的机会。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积极与学校联系,给其回校学习的机会。同时在审判中根据不同的个案,引导控辩双方及辩护人找准切入点,将道德与法律交融、亲情爱心交融,耐心教育疏导,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真正从思想上走出犯罪泥潭,达到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

3.寓教于审,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各级法院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运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庭审程序和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寓教于审,促其悔过自新。很多法院聘请热心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特邀陪审员,在审理前认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情况、教育情况、社会环境和在本案中的情况等,在庭审中,根据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和背景,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把庭审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案施教,治病救人,使未成年被告人在既严肃又轻松的环境中受到感化,真正认罪服法。一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文件要求,增设“法庭教育”的专门程序,由审判员、特邀陪审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找准感化点,为判刑后的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宣判后,有的法官又认真向未成年被告人解释判决书的内容,说明判决依据和理由,告知上诉权利。

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做好两个延伸工作。(1)做好庭前的延伸工作,主要是庭前调查工作。如梅州市有的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坚持做好“四个见面”。即案件承办人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充分了解其性格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思想状况、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等;与法定监护人见面,认真细致地向其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交往的朋友、走上犯罪的原因;与看守所管教干部见面,向管教干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被关押后的一系列情况;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或有关单位见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平日在学校、居委会或村里的表现、社会关系等。(2)做好庭后的延伸工作。有的法院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坚持回访考察,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监管情况,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有的法院领导、审判人员带着法律书籍和日用品、食品等赴监狱看望未成年罪犯。有的法院还注意做好向社会延伸工作。他们针对有些青少年因沉溺于玩电子游戏机而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加强对青少年进出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注重加强同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联系,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对重返社会的缓刑犯、释放犯,注意因人而异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帮助他们落实安置工作,对他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考察。对于一些不愿意接受未成年罪犯的家长,审判人员坚持耐心细致地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使未成年罪犯重获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自觉改造,重新做人。(3)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有的法院指派审判业务精通的法官到周边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举办法制讲座,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有关知识,或召集学生参加宣判大会,以案说法,告诫他们知法、守法、懂法。

5.积极探索教育、感化、挽救的综合措施,全方位帮助挽救失足少年。广州市以法院为主导的羊城“金不换工程”实施11年来,在惩治少年犯罪,挽救边缘少年和预防、矫治青少年犯罪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较大成效,团结了一批热心帮教失足青少年的社会人士,建立了诸如特邀陪审员制度、“广州犯罪少年矫治中心”、“金不换爱心帮教室”、“运来法律援助基金”、“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问题研究服务中心”等阵地,开通了“羊城青年热线”,在《法制画报》上开辟了少年法庭专栏,逐步形成了从预防在校学生和边缘少年犯罪,进行法制教育、咨询、辅导为一体的预防机制,到对刑释解教和缓刑、假释少年进行跟踪、帮教和提供技能培训的“社会一条龙”矫治体系。通过多种形式教育、挽救了数以千计的失足青少年,使他们成为新人。其中有9人考上了大学,还涌现出了诸如见义勇为抓获歹徒、奋不顾身抢险救灾等方面的感人事迹。汕头市潮阳区法院坚持治本为主的攻心教育,采取了“三坚持”(坚持讯问被告人,从中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坚持到当地召开干部、群众、学校师生座谈会和坚持召开未成年被告人家长和亲属座谈会,着重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社会交往和个性特点等犯罪原因)、“四分析”(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心理;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成熟程度,是弱智还是“孩子王”;分析未成年被告人行为转化点)、“五看”(一看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二看未成年被告人的平日表现,是偶尔失足还是前有恶习逐步发展成犯罪;三看未成年被告人失足的主观原因;四看未成年被告人所处的生活学习或工作等客观环境;五看未成年被告人归案后的态度)的做法,准确选择最能使未成年被告人动情、折服,最能引起其心灵共鸣的“感化点”,找准“失足点”,查清犯罪的原因,对症下药。

6.大胆改革,探索完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如广州市建立了“司法一条龙”制度。1996年5月,广州中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区检察院亦成立了专门检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少年犯罪案件起诉科、起诉组,市两级公安机关也部分地实现了对未成年罪犯的分管分押制度。目前,除公安机关因人力有限,未形成专门的侦查工作组织外,“羊城金不换工程”所包含的侦查、羁押、检控、审判、改造等环节的“司法一条龙”体系已具雏形。同时还尝试二次宣判和裁判文书等改革。如在裁判文书中增强说理明义,减少抽象的法律专业术语;增加未成年被告人成长背景和犯罪原因分析内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在道德行为上给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启迪和思考,使法院裁判文书更具有说服力、亲和力和公信力。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尝试少年审判实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即对犯罪团伙中有未成年人的,从公安环节就将未成年人分案处理,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了专门案号,便于分案审理和统计分析。龙岗区法院改造原审判庭的设置,将法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使庭审环境显得更加温馨柔和,富于亲切感,创造一种便于教育的良好气氛。广州中院注意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规定每名陪审员除参加庭审,行使审判权外,还要求对每1名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必须配备2名陪审员,履行跟踪帮教职责,每个季度组织陪审员和社会督导员定期赴“广州犯罪少年矫治中心”对服刑中的少年进行一对一的结对帮教。此外,陪审员还要担负法制教育工作及服从“工程”所安排的一系列义工性质的社会帮教活动。

7.加强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2003年以来,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组几乎跑遍了全省所有的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调研,基本了解了全省法院开展少年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写出了《关于加强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力地指导了全省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各中院和基层法院也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少年审判工作的新路子,许多调研成果被转化,为指导全省的少年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8.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各级法院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1998年11月,广州市法院与市委宣传部在市政府门前人民广场举办了“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广州青少年万人禁毒签名启动仪式”,来自全市的学生代表、青年志愿者代表、机关青年代表、工人代表、医务工作者代表共3000多人参加了签名仪式;1999年4月,广州市法院又联合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国税局劳动局、技监局、工商局、文化局、青少年法律援助处等13个单位,在广州市天河宏城广场开展“保护明天——广州市青少年法制服务广场活动”。各项活动均由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报道,发挥舆论新闻的正面导向作用,呼吁全社会的关注和积极投入。佛山市法院为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的宣传,举办查办青少年案件成果展、通过青少年罪犯自我解剖悔罪典型现身说法进行宣传。汕头市法院与汕头电视台合办的“打开案卷”栏目,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热点问题进行宣传报道,力求做到“办一宗案件,教育一批人”。深圳市龙岗法院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共同主编出版了一套逐条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少年普法丛书》,并配有生动的漫画、相关案例、法官提示或忠告与建议,图文并茂,好读易记,受到社会各界及师生们的广泛好评。

(二)民事涉少案件的审判和基本做法

1.妥善处理涉及抚养权的案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相当部分人还存在男尊女卑思想,离婚案件常出现男孩抢着要、女孩不愿要的情况。因此,在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时,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妥善解决:(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则上随母亲共同生活; (2)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本着照顾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判决;(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征求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后,在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父母的实际困难和合理需求作出处理决定;(4)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或母,判令其承担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身心健康成长的物质和环境保障条件。

2.合理解决探视权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受父母探视的权利。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免遭父母离异带来的不良后果,在裁判文书主文单列一项判决离婚后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定期探望子女的次数,另一方负协助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无正当理由阻挠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被侵权方有权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认真处理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由于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权利往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去行使,若监护人在行使监护义务时存在失职,必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父母一方去世后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将原家庭的财产(提取存款、变卖股票、变卖房地产等)用于与其他人合伙投资经营,该未成年人认为其父或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在征询未成年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从符合条件的其他监护人中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

4.依法分清责任,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公共场所受到侵害的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读的幼稚园、学校不能提供足以确保安全的条件和范围,如在接送幼儿、对幼儿进行托教、生活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造成幼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中小学校的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此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商场、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陈旧、存在危险因素,从而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等事件。在处理时,要分清责任,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当时以及今后生存、发展因素的基础上,依法以最合理的赔付幅度赔偿给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减少对受伤害未成年人的生存、成长的影响。

5.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便利。一是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对因未成年人抚养费、教育费和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优先立案、优先移送、优先执行。二是实施司法救助,对未成年当事人实行缓、减、免诉讼费。涉及抚育、医疗、交通事故赔偿的未成年人案件,符合条件的,依法从快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确保其打得起官司。同时,建立健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注重发挥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学校的作用,通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案例,剖析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纠纷案件的成因、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对策,为全社会创造一个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提供司法保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近些年来,我省的少年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通过调研发现仍然存在很多问题。(www.xing528.com)

(一)机构不健全,专门化程度不高。2002年全省法院实行机构改革,各级法院几乎全部撤并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有的中院只保留一个专门合议庭,有的连合议庭也没有。基层法院多数没有设立合议庭,只是由刑庭办理这方面的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少的法院,更是无固定人员。由于刑庭力量不足,案多人少,审判人员未能专力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与研究工作。如广州、深圳市的一些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多,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还要审理大量其他案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着重于审判,而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做得较少,有的基本不做,严重制约了广东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二)特邀陪审员的作用未能较好地发挥。目前,许多特邀陪审员都是兼职的,参与庭审活动都是临时性的,容易与其本职工作发生冲突,且大部分法院无法落实对特邀陪审员的补助。另外,从效果上看,特邀陪审员因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及对审判制度、规程的认识不深,难以胜任较复杂案件的审理。

(三)指定辩护难。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不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目前,由于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较少,特别是县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个别县甚至无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是外地或外省的,法院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落实辩护人。另一方面,由于指定辩护基本上属于义务劳动,很多律师不愿意担任指定辩护人。即使是同意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有的也不尽职尽责,只是应付了事。如开庭前不认真阅卷、庭上辩护走形式,或者开庭后不提交辩护意见,甚至向未成年被告人亲属索要财物等,未能真正起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四)量刑上存在适用监禁刑罚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少的问题。由于传统上审理刑事案件定势思维的限制,一些审判人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主要还是适用监禁刑罚,较少适用非监禁刑罚,认为适用缓刑就是放纵犯罪、重罪轻判。多数法院在适用缓刑时,要求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且适用范围只限定本地的在校学生,对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基本不适用缓刑。原因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缓刑犯必须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其基层组织考察,由于对外地户籍的未成年罪犯的监管措施无法落实(原户籍所在地不愿意接收),因而无法适用缓刑。

(五)社会上未能形成促进未成年罪犯完成矫治、重返社会的良好氛围。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意为未成年罪犯辩护,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经反复多次通知都置之不理,只好由法院指定辩护。刑满释放后,某些家人、亲属嫌弃未成年罪犯,一些学校、单位歧视他们,使未成年罪犯得不到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温暖,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又与社会上一些不良朋友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还有的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和改造。

(六)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罪犯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如有些被告人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但由于是外来流动人口,监管单位和监管措施无法落实,无法适用缓刑;又如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学生罪犯,一些学校因怕影响名誉,拒绝该学生返校继续读书;法院在帮助未成年罪犯联系工作时,也往往得不到劳动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七)“两个延伸”工作落实不到位。由于全省各级法院少年审判组织不健全,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许多法院对未成年罪犯判决后的回访和跟踪帮教工作无法开展。一些审判人员仅满足于案件的具体审理,对教育、帮助工作做得不够;对判处“拘”、“管”、“免”的未成年罪犯,缺少跟踪,未能落实“帮教小组”工作;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罪犯未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和悔罪表现情况,致使跟踪、帮教措施落实不到位。

五、加强和改进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都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2004年2月,中央发布《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实施意见》。4月,中央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出要在全国试点设立少年法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引起足够的重视,积极准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广东省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广东等要求。这既为法院加强和改进少年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契机,同时也对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严峻挑战。为此,针对少年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少年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前途命运的一项系统工程,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是这项系统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增大,该问题已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各级法院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犯罪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避免重新犯罪。同时,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充实审判力量

由于法院机构改革,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被撤销,一些从事少年审判的人员,或者被调离或者走上领导岗位,少年审判后继乏人,少年审判工作出现了徘徊甚至倒退的现象。因此,加强对少年审判组织机构建设和审判力量的补充是必不可少的。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恢复或重建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其中案件多基础好的大城市,如广州市可以试点设立少年法院,统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案件较多的中院或基层法院,可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或综合(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少年审判法庭。在管辖范围上,在设区的地级以上市可指定案件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也可以尝试对少年案件实行综合管辖,如深圳、汕头、佛山、湛江等市,解决因案件少而吃不饱的问题。在人员的配置上要合理、优化,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除因提拔需调离外,不要随意更换审判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少年审判的各项制度

1.完善立法。虽然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批法律和司法解释,但由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和分散,其他相关配套规定又少,各种规定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少年法》,这部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程序法,而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当前少年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2.规范法庭教育阶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法庭教育是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但目前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将“法庭教育”放在被告人陈述之后进行;有的则实行二次宣判,即先作出有罪判决,然后进行“法庭教育”,再进行宣判。我们认为,各地法院应统一做法,先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然后进行“法庭教育”,再进行宣判较妥。

3.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庭前调查报告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础。但对这项工作由于未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目前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由公安机关提供,有的由检察院提供,有的由法院自行派人调查,或只对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对外地籍的不调查,更多的案件根本没有社会调查报告。因此,有必要作出统一的规定,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机关和社会调查的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较为合适。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生活背景;(2)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 (3)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4)导致未成年被告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并随案移送。对这项工作的落实,省法院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

4.统一规范少年审判法庭的设置。少年审判法庭的布局模式,应突出温馨和平等,尽量营造平缓、宽松的气氛,以增强感化效果。目前,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在普通法庭,采取普通的审判模式。建议设置专门的少年案件审判法庭,将法台式改为“圆桌式”,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距离缩短,形成座谈式的庭审阵型,以细腻和温和的方式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对抗性。同时,对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警可不在审判区内站庭,改在旁听席上和审判区外警戒。

5.要做好两个“延伸”的跟踪、帮教和回访工作。现在,一些法院由于受人员和经费方面的限制,只对本地籍的未成年缓刑罪犯进行回访帮教,而对外地和判处实刑的未成年罪犯没有进行跟踪、帮教和回访,不利于这些未成年罪犯的改造,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今后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6.要继续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以前,由于特邀陪审员制度不完善,影响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最近,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对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应抓住这个契机,抓紧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做好人民陪审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对陪审员的各种专项补助。

(四)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积极探索保护未成年人的新办法、新举措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少适用监禁刑,避免交叉感染,尤其要多适用缓刑、非刑罚手段。各级法院要改变观念,对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少年犯,要尽量适用非监禁刑,特别要扩大对外地籍少年犯适用缓刑的范围。同时,要积极探索和适用一些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措施、新制度。如有条件的法院可试行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监管令、建立帮教基地(包括异地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等。

(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要注意加强与学校、家庭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向中、小学校选派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教育课,以案讲法,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对学生进行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配合学校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指导中小学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等。

(六)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司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体系,切实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外,还需要公安、检察、司法、家庭、学校、社区、劳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共同参与,需要社会热心人员的支持和关心。如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分别关押、分案起诉,形成“司法一条龙”体系;法定代理人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抚养等责任;学校对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不能嫌弃、拒绝就读,而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重返校园;劳动、社区等部门应积极加强矫正,为失足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机会,推进“社会一条龙”体系的进展。

(七)加强培训和指导

少年审判工作是一项比较新、发展历史比较短的工作。许多工作都是靠文件、政策及司法解释来指引的。目前,我省的少年审判人员新人较多,少年审判工作知识匮乏,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少年审判工作需要,且多年来,全省法院未举办过一期有关少年审判工作的培训班,远远不能适应少年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不但省法院要举办全省性的培训班,而且各中院也要举办这类培训班,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省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以推进我省少年审判工作上新台阶。

(八)要加大专项经费和设备的投入

少年审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如法庭的建设改造及设备、指定辩护、人民陪审员(包括帮教)、培训、学习考察等等,各项工作都需要经费和投入。因此,建议国家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拨出专项经费,确保少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发展。

作者简介

任宗理,男,1968年7月生,山东日照市人,199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法学博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寄语:

只要我们付出更多的爱心、责任、关怀,就会有更多的浪子回头,重新做人,我们的家庭、社区、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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