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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人在涉外经济法律中排除

时间:2024-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现阶段将中国的自然人排除在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之外,也是对个体经济的一种事实上的保护。因此,在现阶段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国自然人一般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有关交易活动,也暂不能作为涉外经济法的主体。

中国自然人在涉外经济法律中排除

三、自然人

关于自然人在我国的涉外经济法中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已具备涉外经济法主体资格。事实上,我国法律已明确承认外国自然人的涉外经济法主体资格。首先,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和其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经济形式的合作。”其次,我国的外资立法,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和《外资企业法》,也都明确规定,允许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此外,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外国个人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地位。上述法律法规中所称的“外国个人”与法律条文中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并列,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他们首先必须是根据其本国法律具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一般为独立进行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此外,我国法律亦允许与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前来中国内地投资办厂或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并给予其等同于外国个人的待遇。

关于我国的个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户能否成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问题,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已有一些个体户或专业户参加了涉外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国自然人目前尚不具备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亦不具备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www.xing528.com)

我国现阶段的公民和个体户的经济实力有限而分散,一般不具备涉外经济活动的条件。另一方面,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公民或个体户从事涉外经济活动风险较大。因此,现阶段将中国的自然人排除在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之外,也是对个体经济的一种事实上的保护。其实,目前国际经济领域交易活动的绝大多数均在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外国自然人在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也仅占非常次要地位。因此,在现阶段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国自然人一般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有关交易活动,也暂不能作为涉外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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