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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司法诉讼的司法合法性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在古代中国有家国一体的政制必定有家国一体的法制,因而由家法族规和国家法构成的古代法律体系,由国家司法与家族司法组成古代司法体系便是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色之一。(二)家法族规和诉讼的合法(国家法)性家法族规和诉讼本是与国家制定法、国家法诉讼相对立和矛盾的。制定和运用家族法势必破坏国家法和诉讼的一体性和权威性,但在中国则是另一番景象。

家族司法诉讼的司法合法性

二、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家族是一个实然存在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由于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特征,国家认同家族的地位,承认家长族长的治家管族之权,肯定家法族规家族司法的社会功能,甚至允许家族组织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许多职能,以家法族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和几乎一切的民事案件,因此,家族司法诉讼就具有了司法的根据。

当然,家族司法诉讼具有司法根据,不是封建国家简单的借用结果,也不是缺乏条件的强作之合,而是统治阶级在充分认识其客观作用基础上加以利用的结果,因此,国家允许家长“尽可以家法处治”,以及赋予族长“奉有官法,以纠察家族内之子弟”[8]的权力。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愈后愈强化,国家赋予家族组织的权力也愈来愈大,甚至形成家法族规和国法的两法融通与合一:“立宗法实伸国法也”[9]。无论国家最高统治阶级或者家长族正之人都深深地认识到,在由家而族、由族而国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宗法制政体中,“国与家无二理也,治国与治家无二法也,有国法而后家法之准以立,有家法而后国法之用以通”[10]。可见,在古代中国有家国一体的政制必定有家国一体的法制,因而由家法族规和国家法构成的古代法律体系,由国家司法与家族司法组成古代司法体系便是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色之一。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不能不将家法族规与家族司法如何一步步地与国家法接轨,被国法认可,甚至两法融通而一的历史发展与演化情况探究一番,以获得家法族规能够成为诉讼依据的依据。

当家法族规的发展进入宋元以后,逐渐开始成文法阶段,作为社会普遍制定的家法、家规、家训、族规、族约、宗规、宗约,“在结构上很多都模仿和接近于封建国家制定法,如有相似于国家制定法的正文、注疏、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部分。在内容上,它涉及封建国家制定法中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很多方面,与封建国家制定法有广泛、深入和直接的联系”[11]。此时的家法族规俨然以“准法律”的面目出现,它的法律效力也越来越大。然而,如果国家不加以指导、规范,家族法与国家制定法除具有暗合之处外,也难免发生冲突。如果冲突日显,那就会显现法律的危机。这一点,统治阶级是有深刻认识的,特别是明、清两代的统治阶级。也正因如此,明清时期的家族法才得以完成其规范化和法律化进程。

(一)国家确立制定家法族规和进行家族司法的指导思想

明清时期一般由最高统治者皇帝以圣谕的形式表现,因而具有坚定不移性和神圣性。如明朝太祖朱元璋曾颁“上谕六条”: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

和睦乡里,教训子孙;

各安生理,无作非为。[12]

清朝开国君主顺治皇帝重申明太祖六条,康熙皇帝在该六条基础上又颁“上谕十六条”: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

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风;

黜异端以崇正习,讲法律以教愚顽;

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立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息争讼以全良善;

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

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13]

为了使皇帝上谕深入人心,更好地落实在家法族规的制定和家族司法的进行中,各级地方政权和文人学子都纷纷宣读和解释它。如康熙时期贵州知府黄成龙在“每乡置乡约所、亭、屋,朔望讲解”,并强调说:“上谕十六条,所以劝人为善去恶也,至于查奸戢暴,出入守望,保甲之法更多倚赖焉……凡我属邑,勉力行之,以宣扬上宪德意,未必于地方风俗无裨益也。”[14]又如《钦颁州县事宜》不厌其烦,反复解释:“凡为州县者,父母斯民,首先教尊。每遇朔望,务须率同教官佐贰杂职各员亲在公所齐集兵民,敬将圣谕广训逐条讲解,浅譬曲喻,使之通晓,并将刊示。律例亦为明白宣示,俾譬物。至于四外乡村不能分身兼到者,则遵照定例,在于大乡大村,设立乡纳所,选举诚实堪信素无犯过绅士充当乡正,值月分讲。印官不时亲往查督,以重其事。”对于宣讲皇帝圣谕,不仅官吏勉之为之,而且后世皇帝也高度重视。如康熙“圣谕十六条”颁后,雍正也同样宣讲细解之,并告诫天下父母对子弟要严加训诫,而且要求全国“兵民其敬听之毋忽”[15]。这种自朝廷至地方各级政府宣讲圣谕的做法,为制定体现国家意志的家法族规和进行诉讼,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和指导。为了忠实地在家法族规诉讼中体现这种指导思想,各地众多的家法族规还直接将圣谕作为具体内容纳入其中,体现在家长的庭训规诫里。如明朝大儒高攀龙将明太祖朱元璋的六条圣谕完整地录于家法中:

人失学不读书者,但守太祖高皇帝圣谕方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时时在心上转一过,口中念一过,胜于诵经,自然生长善根,消沉罪过。[16]

不仅在明代,而且在清朝,类似把“上谕十六条”规定在家法族规中的也很多。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安徽《潜阳呈氏宗谱》规定:“御制十六条训于前者,欲子孙共遵圣论也。”又如清朝张廷玉的《澄怀园语》、徐珂的《清稗类钞》中都有类似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家族法,不是具录圣谕全文,只是将圣谕精神体现在家法族规中,以一种让家人族众感觉更直接、更具体的形式出现。如安徽宣城《孙氏家乘·家规》规定十条:

尊祖敬宗,和家睦族,毋致因利害义,有伤风化;

祠宇整修,春秋祭祀,毋致失期废弛,有违祖训;(www.xing528.com)

名宗坟墓,山林界止,毋致缺祀失管,有被占据;

读书尚礼,交财尚义,毋致骄慢啬吝,有玷家声;

富勿自骄,贫勿自贱,毋致特富疾贫,有失大礼;

婚姻择配,朋友择交,毋致贪慕富豪,有辱宗亲;

周穷恤匮,济物利人,毋致悭吝不为,有乖礼体;

珍玩奇巧,丧家斧斤,毋致贪爱蓄藏,有遗后患;

冠婚讲礼,称家有无,毋致袭谷浮奢,有乖家礼;

房舍如式,服饰从俭,毋致僭侈繁华,有干例禁。

(二)家法族规和诉讼的合法(国家法)性

家法族规和诉讼本是与国家制定法、国家法诉讼相对立和矛盾的。制定和运用家族法势必破坏国家法和诉讼的一体性和权威性,但在中国则是另一番景象。除了如前所说的在中国古代社会,它是国家法的有益弥补外(在家国一体体制下恰好具有这种功能),它能成为司法的依据,可能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当制定家族法进行诉讼的指导思想钦定或官定后,便带来国家对家族法诉讼内容的认可和理解,这就使家族法直接成为了一种合法的司法依据,家族法诉讼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最高统治者的明言宣示。如孔子后裔在制定家族法、运用家族法时得到明太祖朱元璋的肯定,他对孔氏族长说“主令家务,教训子孙,永远遵守”[17]。到清代,山东曲阜孔氏家法又得乾隆皇帝的认可,乾隆对宗主孔尚贤赐令:“令尔尚贤,督率族长、举事,管束族众……如有恃强挟长,明谋为非,不守家法者,听尔同族长查明家范发落,重则指名具奏,依法治罪,尔其钦承之。”[18]可见,在封建社会,一些名门望族制定和运用家族法往往由皇帝出面予以肯定,其法律效力无疑非同一般,它成为司法的依据,就无人敢疑了。

二是各级官府认定。一般家族的家法族规,每当制定以后,为了获得官府的肯定以发挥其更有效诉讼作用,往往主动送到地方官府,经批准后再使用。如清朝咸丰时期湖南湘阴狄氏制定家规十六条呈送湘阴县“陶批”后方施用,以期家族法施用的最大效力,我们从该家规呈送官衙的呈词和县令的批语来看,便再清楚不过了。现录其呈词和批语如下:

呈词:“为呈请钧示,赏赐教刑,以肃家规,以彰宪化事。窃惟治弼周官刑章,以佐典章之用;士遵祖训家法,以辅国法之行。故威著桁杨,奸民闻而改行;教宣夏楚,顽梗藉以回心。某族姓本单微,往多散漫,去县治百余里,合族属千余人。父兄之训以诗书,子弟之遵宜矩img87。第贤愚杂处,习气或且移人;道里迢遥,观感或难遽化。戢奸正宜杜渐,创恶尤在防微。用是恭请宪章,书登祖庙,以警奸盗,以惕凶顽。俾知家教难违,即是国威宜凛。初犯则系宗堂示罚,怙恶则送县署严惩。庶几君子怀刑,共仰廉明之治;细人守法,各安生业之常。为此具呈,须至呈者。”

县衙陶批:“阅呈《家规》十六则,均极周备,准悬示众人,共知观法。捭阖家子弟,咸兴礼让而远嚣陵,本县有厚望焉。”[19]

又,湖南上湘龚氏在清朝宣统时期订立一部18条37款的族规,也是呈县衙申批后生效施用的。该族规后附“县正堂申批”语:“据禀原为整顿族规起见,所拟规则十八条甚为妥善。该族人等自应遵行。倘有不法子弟不服族规,即行指名禀究。准如禀存案,可也。”[20]

明朝万历年间湖南长沙擅山陈氏把制定的陈氏家训送呈长沙府批准后实施。又据台湾地区《淡新档案》发现:官府直接授权于家族长对族众行使惩治权,即对“不法”之徒,“叠害族亲”之人,“尔等既为族、房长,尽可以家法处治”,“治以家法可也”[21]。可见,受到地方官府肯定后的家法族规、家族法诉讼也同样具有对族人的普遍法律效力,因而,家族法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家族长的司法依据,家族法诉讼也就符法合理了。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即使没有得到皇帝御批或官府呈批的其他家族法,也同样可用作家族内司法审判的根据。广西《唐氏族谱》中规定对子孙族众有犯不孝、不完粮纳税,好强逞凶、开场聚赌,不遵国法、败坏家风的惩处性内容“法戒十七条”,虽既没像孔氏家族得到皇帝的诏谕,也没有如湖南湘阴狄氏家族、宁乡熊氏家族呈送地方官府得到官准,却同样成为家族司法的依据,且永垂后世:“以上法戒十七条,閤族老成公同议决,以垂口口,其理浅而易明,兹后世各宜遵照。”又如,制定于清朝光绪年间的《湖南善化黄氏义庄条规》十六条,以公布的形式,宣布为该族进行家族司法的依据:“凡章程遂条榜示庄所,俾众所悉。如有因时变通,或暂为更易办法,均宜明白标贴,有刊存者,分别刷发,以资遵守。”关于这一点,我们还能从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家法族规中杀气腾腾的硬性规定和家族内审断是非的森严场面可以看出。如清末宣统年间河北张氏制定一部族规,在族规后郑重说明:“以上各条系参酌族中情形而定,经全族议决,即当视家族公法,不可违犯。”也还有这样规定的:“已定完成家规为定约。”[22]我们还能从元代有名的《郑氏家范》中看到如下有趣的记载,即把家范当成最高的法律,要求时时熟记于心,为此出现了家人定期集体诵念家范的可笑局面:

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击鼓二十四声,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以干天刑,毋用妇言以闲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耽曲蘖以乱厥性。有一于此,既殒尔德,复隳尔胤。睠兹祖训,实系废兴,言之再三,尔宜深戒。听!听!听!”众皆一揖,分东西行而坐,复令子弟敬诵孝弟故实一过,会揖而退。

郑氏家人对于《郑氏家范》有如宗教徒对于教典一般。可见,家规于家人俨然如一种上帝经、皇帝诏,原因在于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极高的权威性,诵念它,熟记它,是为了勿犯它,因为犯家法,即通过家族司法必受到相应的家法处置。请看《郑氏家范》的明确规定:

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有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记其绩,以示于后。

对于“私置田业”、“私积货泉”者,以家法“击鼓声罪而榜壁”,私产充公。对于不服者,以不孝罪论处,这是相当重的刑罚处置了。

如果说上述情况是以家法调整民事行为的话,那么下面的情形便是以家法惩处刑事犯罪的例子:

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家长度其不可容,会众罚拜以愧之。但长一年者,受三十拜,又不悛,则会众而痛瞂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则削其名,三年能改者复之。

综上所述,家法族规的制定和家族司法的进行的指导思想被御定后,内容、措施、程序被官府批准后,家法族规实际上就成为了封建社会的一种法律渊源,家族法诉讼理所当然地成了一种合法的程序,它在调整家庭内民事纠纷和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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