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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自由主义史: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的共同领域

时间:2024-03-15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的领域再也无法判然分立;它们占有共同的范围。这种剥夺,不仅剥夺物质财产也剥夺个人的权利与价值,自由主义对此抱有深切的敌意,然而对与自己的方案颇为一致的严格民主方案,倒是相当认同。

欧洲自由主义史: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的共同领域

一、统一与对立

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之间的关系,正如在我们的考察过程中表现的,既具有持续性也具有对立性。无可否认,作为民主观念根基的原则,是现代自由主义理想前提的逻辑发展。这些原则或可归纳为两条公式:个人权利扩展至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以及人民作为同意有机体管理自己的权利。这两个公式仅仅是自由主义的两个方面,或可说自由主义的两极。一个是保证主义的消极自由,是对个人活动在其适当的发展中不受干预的正式保证;另一个是积极自由,是自由个人建立自己国家有效权力的体现。

自由主义刚刚走出封建阶段,刚刚以作为(至少潜在的)所有人共享权利的自由观念,替换掉作为传统特权或少数人垄断的自由观念,它就已经走上了民主政体之路。无疑,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经常受到更温和的自由主义观点坚决的反对,比如,来自十九世纪早期法国立宪主义者的反对,以及来自德国与意大利自由主义者更为强烈的反对。在本书第一部分,我们按照贡斯当的表述,谈到古代与现代自由的对比:一个是与现代民主政体观念相符合的自由,从其积极的意义上说,便是民治政府;另一个则是符合于保证主义信条的自由。这是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之间区别简明扼要的说明,可以避免混淆两者带来的复杂问题。只有贫乏的自由主义才满足于宣称个人的权利,一如这些权利是一种私有财产,却忽视其运用及其有效合法性的问题,并否认自由的更高意义,否认其形成人类管理自己能力的力量。

立宪主义者的反民主偏见,在其标志着从旧的行政君主制向自由主义国家过渡的历史时期中是无可非议的,而现在却在所有地方都是过时的。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的领域再也无法判然分立;它们占有共同的范围。它们也不能通过统治方式来瓜分领土。同样,时间也在逐渐抹去它们之间最初的不同。民主政体,当其在法国革命的暴风骤雨里第一次出现,原是充满了混乱的杂凑;其中既有我们严格意义上的民主政体因素,也不乏该分在社会主义名下的东西。这些截然不同的因素,暗示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政府观点被混乱地联合在一起。起初是建议将平等原则限制为法律表达,因而倾向于通过组织与法律的方式促进社会进步,尊重权利与承认“个人”的自由成果。其他人的目标在于社会价值与财产的暴力再分配,剥夺个人的所有权利并授之于共同体。这种剥夺,不仅剥夺物质财产也剥夺个人的权利与价值,自由主义对此抱有深切的敌意,然而对与自己的方案颇为一致的严格民主方案,倒是相当认同。在十九世纪的发展中,这种早期民主政体的两种倾向分离了开来,第二种获得新的名称;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民主政体的新形式与自由主义在其形式上的国家概念方面正相符合,这是一个基于对个人权利的承认和对人民自治能力的认可的概念。

政治权利扩展到全体公民,低级的社会阶层也允许参与国家事务,自由主义原则向民主领域的延伸,在此得到实践上的补充;这种吸收没有在自由主义制度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方面引起本质性变化,这一事实证明了自由主义与民主政体原则上的统一。(www.xing528.com)

但是,将这种同一想象成完善到毫无例外,将是错误的。为反驳这种设想,想想在我们的历史过程中提到的自由派与民主派之间不断痛苦的斗争就足够了。无疑,这些斗争在某种程度上不过是偶然暂时的现象,恰恰表明特权阶级不愿与其他人分享特权;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斗争却具有永久性的特点,它们植根于在实践领域引发严重持久冲突的政治观点上的深刻分歧。首先,民主政体暗示着在政治生活中对集体或社会因素的强调,并以牺牲个人因素为代价。在十九世纪的下半叶,这种观念达到顶点,并受到其历史环境中强烈“有机主义”[1]的影响;由于资本与劳动同时集中导致的工业扩张,也由于工会中孤立的主动性湮没无存,以及由于唯物主义与实证主义哲学,同样倾向于将个人吞没于环境之中,并否认个人存在任何真正的个性与独特性。这些原因交互作用,逐渐颠倒了自由主义倡导的个人与社会间的最初关系。不是个人力量的自发合作形成全体的特点与价值,而是全体的特征决定和形成它的组成部分。个人成为社会的创造物:对他自身来说,他几乎成了虚构的东西;他的特殊面貌只是环境给他打上的印记。因此,政治行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绝不能从个人开始,而要从社会开始,必须通过社会施加于个人。

这就是民主思想急于逐渐发展所有个人行为的特征之基础,也是由此形成的人类个性的基础;因此,它倾向于期望从外部决定社会发展方向进程的结果。这些倾向的逻辑结果不仅是否认自由的创造性功效,还同时压制和摧毁自由。在这样一种政体之下,理论上自由会属于社会的所有成员,但只在少数人身上产生实际结果,因而形成一种贵族,无论何其灵活易变,也难免表现为特权团体。民主制不喜欢所有自相矛盾的东西,加之其平等与社会均一的思想,导致其拒绝这些自发社会分化的后果,不论是那些跃居上层的社会成员任意的贬黜,还是那些留在底层的社会成员人为的登陟。激发起对擢升的内在需求的手段,当这一愿望实现时惟它能赋之以意义和价值,对民主政体而言却是形同陌路;民主政体满足于广泛散布权利与利益,而其无偿的特点先就摧毁了其价值,使之既不被感觉也不被理解,这更使其价值大打折扣。这种政策是有意地阻碍人民的教育,使他们为物质财富付出精神匮乏的代价,教他们养成一种坏习惯,凡事依靠社会的深谋远虑,省得为自己的事务操心。

所有这一切的实践后果,是实质上否定了高悬民主方案首位的自治构想。或者说,自治仅仅对社会等级的最高层,才允许作为社会加于其成员不可分割的绝对权力;而对其他等级,对次要的团体与个人,却绝不允许。无疑,这些团体阻碍着政府行为由社会中心向周边自由迅速的传递;这种抵制权力的行使有损于绝对的主权,而为民主政体无法容忍。但是,它们同样拥有训练人民自治的权力,认为这便应该坚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管理自身,却因民主政体的错误而丧失。它们认为,民主政体的错误,在于从否认部分的自治导向否认全体的自治,不管人民主权的幌子,使之成为官僚主义和煽动家手段的牺牲品。从形式上看,民主政体并不否认私人联合体与地方团体的权利,然而实质上因其认识不到管理其创造与操作工作的自由的建设性价值,而败坏了它们。各行政区与各省的民主行政机构早已是臭名远扬,那根本不是自治,而只是官僚主义链条中的一环,从等级上说次于中央政策,并作为政府标准工作的延伸而活动。

民主政治赞同这些集中的倾向,自然要强调经济、社会与文化职能,而自由主义认为这些只在个人活动中起着补充不足的次要作用。对民主政体来说,这不是补充不足的问题,因这将包括对个人作为社会真正动力的明确承认,而是取代、利用和实现价值的明确再分配的问题。进步中的主动性属于社会,个人仅仅是一种手段,仅仅是一项工作的组成部分,工作的目标必定比个人更高。国家干预是民主思想的“芝麻开门咒”,注定补偿经验与精力的所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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