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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突破垄断行业的制度壁垒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结构性制度壁垒的理论分析一、结构性制度壁垒的界定在外在制度内部,各种分制度的性质都比较一致;在内在制度内部,同样的结论也成立。应该看到,结构性制度壁垒是总体进入壁垒中最复杂的部分,如果有效解决了结构性制度壁垒的问题,将极大地有助于制度性壁垒的总体判断。此处,aIi与aIe表示制度的边际实施水平。

民营经济突破垄断行业的制度壁垒

第六章 结构性制度壁垒的理论分析

一、结构性制度壁垒的界定

在外在制度内部,各种分制度的性质都比较一致;在内在制度内部,同样的结论也成立。但是在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之间,情况要复杂得多,原因是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存在着联系。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存在联系已经成为制度经济学家的共识。齐默尔曼在《制度与转型: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一书中,阐述了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间存在四种关系:“①中性,不同的制度控制着人类相互影响的不同领域;②互补,制度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限制人类的行为,制度的破坏者会受到私人及国家代表的处罚;③替代,制度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限制人类的行为,制度的破坏者会受到私人或国家代表的处罚;④冲突,制度以不同的方式限制人类的行为。”因为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存在着联系,外在制度进入壁垒与内在制度进入壁垒就不再独立发挥作用,它们会以“联合体”的形式发生作用,共同阻碍民营经济的进入。为了研究这个“联合体”,全面揭示民营经济的进入壁垒复杂性,本书对结构性制度壁垒作了以下定义:

定义1 结构性制度壁垒是指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间相互影响形成的制度性进入壁垒。

应该看到,结构性制度壁垒是总体进入壁垒中最复杂的部分,如果有效解决了结构性制度壁垒的问题,将极大地有助于制度性壁垒的总体判断。

二、结构性制度壁垒的判别

事实上,制度性壁垒是一个制度集合,要深入分析进入的阻碍水平,必须分析制度间关系。制度间关系决定了制度集合的内部结构,它也是打破制度结构、引导制度变迁的依据。通过建立制度间关系判别的工具,分析各个进入壁垒间存在关系,将有效地分析进入壁垒的内部结构。

(一)制度间关系的判别

虽然齐默尔曼对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间存在的四种关系做出了界定,但是因为缺乏精确的标准,很难进行具体运用。对此,本书对替代和互补的定义做了一些修改。本书的研究中,对于制度间的替代关系,主要强调制度的破坏者主要受到私人或国家代表之中的一种惩罚(Elickson,1991),而互补关系,本书假设是基于均衡的情形。根据这些假设和齐默尔曼的定义,我们设计了以下判断方法:

设制度集合I=[Ii,Ie],Ii为内在制度,Ie为外在制度。Ii与Ie是并列关系,不存在包含关系。其中Ii=[Ii1,Ii2,…,Iin],Ie=[Ie1,Ie2,…,Ien]。

定义2 F是制度I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函数,它代表了制度的效用。

定义3 是制度合力。此处,aIi与aIe表示制度的边际实施水平。d>0时表示制度Ii和Ie限制某种人类行为上方向一致,d<0表示制度Ii和Ie限制某种人类行为上方向不同。

定义4 是制度Ii对Ie的弧弹性,表示制度Ii和Ie在实施时彼此影响(interact)的水平。

e=1表示两种制度变化率一致,制度的破坏者会受到私人及国家代表的处罚;e>1表示Ii的变化率大于Ie,即Ii对Ie的变动是敏感的,制度的破坏者主要受到国家代表的处罚;e<1表示Ie的变化率大于Ii,即Ie对Ii的变动是敏感的,制度的破坏者主要受到私人的处罚;e=0或e不存在,表示Ii和Ie之间没有彼此影响。

比较制度间关系的分类,我们可以得到:

命题1 如果d>0且e=1,那么在F方面制度Ii和Ie是互补的;如果d>0 且e>1(或e<1),那么在F方面制度Ii和Ie是替代的。

命题2 如果e=0或e不存在,那么在F方面制度Ii和Ie是中性的;如果d<0且e≠0,那么在F方面制度Ii和Ie是冲突的。

(二)从制度间关系到进入壁垒间关系

我们令民营经济的进入壁垒为B=[Bi,Be],Bi为内在制度进入壁垒,Be为外在制度进入壁垒。再令B所对应的F均是“民营经济进入的阻碍水平”。那么,对于任何进入壁垒Bj∈B,恒有表明B中每个进入壁垒的强度加强后都会直接导致民营经济更加难以进入目标行业。因为Bi是任意选择的,所以进入壁垒Bi和Bj的合力

任意一组进入壁垒的合力d>0仅仅说明了进入壁垒的作用方向是相同的,并不表示进入壁垒间有直接的联系,它们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导致d>0。此时,判断进入壁垒间的关系要依靠Bi和Be的弧弹性e。若e=1,表示两种进入壁垒的变化率一致,民营经济进入航空运输业受到私人及国家代表的阻碍。换一种角度,则在整个进入过程中,Bi和Be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它们构成了一张牢固的网络,使民营经济进入航空运输业的交易成本太高,愿意做出尝试的企业得冒很大的经营风险,最终使企业害怕进入,或在进入的决策上犹豫不决。这种进入壁垒组合呈现互补性,是放松进入管制后进入水平依然低效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我们得到:

命题3 如果e=1,那么Bi和Be是互补性进入壁垒。

此外还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e>1,反映了Bi的变化率大于Be,即Bi 对Be的变动是敏感的,民营经济进入目标行业主要受到国家代表的阻碍。另外一种情况是e<1,反映了Be的变化率大于Bi,即Be对Bi的变动是敏感的,民营经济进入目标行业主要受到私人的阻碍。由此我们得到:

命题4 如果e>1或e<1,那么Bi和Be是替代性进入壁垒。(www.xing528.com)

替代性进入壁垒的情况下,一种进入壁垒的作用压倒性地大于另外一种进入壁垒的作用,进入壁垒之间出现此消彼长的关系。替代性进入壁垒的一个相同的类比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果政府有一个很好的信息公开制度,快速、准确、完整地公布涉及公共管理的信息,如财政收支的情况,那么腐败就难以大规模蔓延,出现深度腐败的概率也较小。因此在解决腐败问题的时候,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起着主导性作用,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基础,其他制度包括反腐败机构的设立也未必有效。所以,对解决腐败问题而言,信息公开制度对其他反腐制度形成了替代。

同理,我们得到命题:

命题5 如果e=0或e不存在,那么Bi和Be是中性进入壁垒。

中性进入壁垒是最理想、最简单的情形,说明进入壁垒间没有联系。但是进入壁垒间没有联系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万事万物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本书的实际运用中,我们将放宽中性进入壁垒的严格定义。如果Bi和Be的关联程度很弱,或是没有直接的、明显的联系,那么就可以认定Bi和Be是中性进入壁垒。值得注意的是,“冲突性进入壁垒”并不存在。是“民营经济进入的阻碍水平”的假设保证了不可能出现d<0的情况。根据前面制度间关系的定义,冲突的情况不会发生,因此也就不存在“冲突性进入壁垒”。

(三)结构性制度壁垒的关系

根据定义1、命题3、命题4和命题5,我们就可以判别结构性制度壁垒。但是结构性制度壁垒毕竟是一种复杂的进入壁垒集合,本书的分析只局限于二维进入壁垒的情况,不讨论多维进入壁垒形成网络的可能性。

在结构性制度壁垒中,应该辩证地看替代性进入壁垒与互补性进入壁垒的关系。前面的内容都在讨论它们的区别,并通过制度的弧弹性将它们区分开来,但是它们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互补性进入壁垒和替代性进入壁垒都处于进入壁垒的大系统内,如物质内部不同的化学键。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独立存在;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以某一进入壁垒为中心,一端形成互补性进入壁垒,另一端形成替代性进入壁垒。显然,这样的结构性制度壁垒的复杂程度超过了我们的想象。从动态上看,互补性进入壁垒和替代性进入壁垒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方面的任何一个外生因素发生变化都可能使互补性进入壁垒变成替代性进入壁垒,或是相反。因为这些原因,结构性制度壁垒本身就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三、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测量和降低

(一)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测量

柯武刚和史漫飞(1996)认为,规则系统的层级结构能引导人们行为更好地发挥。组织是制度创生和受作用的载体,依据组织的性质和此前对进入壁垒分类,这里进一步把内在制度进入壁垒划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和松散层,分别假设为Bi1、Bi2、Bi3。如图6-1所示。

核心层是在位企业形成的进入壁垒,是目标行业最直接的进入壁垒;紧密层是行业第三方执行机构不完善形成的壁垒,而第三方执行机构是发达国家显著的标志之一,它们通常被认为有效地降低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和缓冲了不对称信息造成的各种风险;松散层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对民营经济进入所产生的壁垒,考察它与外在制度的互动,可以在广阔的范围探讨民营经济进入的隐性壁垒或是潜规则[1]

外在制度进入壁垒是Be,由矩阵乘法得到,核心层与外在制度进入壁垒为Bi1*Be,紧密层与外在制度进入壁垒为Bi2*Be,松散层与外在制度进入壁垒为Bi3*Be。所以内在制度进入壁垒与外在制度进入壁垒可以表示为[Bi1 Bi2根据命题3、命题4和命题5,我们就可以得到中任何一组壁垒的替代、互补和中性的情况。令互补性进入壁垒个数为HB,是替代性进入壁垒个数为TD,结构性制度壁垒个数为N,那么是互补性进入壁垒占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比例,是替代性进入壁垒占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比例,是中性进入壁垒占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比例,是非中性进入壁垒占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比例。

图6-1 内在制度进入壁垒的三个层次

(二)结构性制度壁垒的降低

进入壁垒的降低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也不可能在某项政策实施后立竿见影。相反,它是一个多方参与者共同作用的过程,可以看做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但是因为初级行动团体发现获利机会、创造新制度、定制“菜单”和次级行动团体发起实施等均需消耗大量时间(诺思,1994),由此造成的时滞可能使得进入壁垒间关系发生变化,所以选择最优制度变迁路径显得尤为重要。结构性制度壁垒是总体进入壁垒中最复杂、最重要的部分,它的降低水平直接关系到总体进入壁垒的降低程度。

经济学中“最优”的假设决定了降低结构性制度壁垒应以成本最小为目标,而要使降低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成本最小,则首先要知道结构性制度壁垒的特征。在结构性制度壁垒的测量中,我们知道了如何测量互补性进入壁垒和替代性进入壁垒。如果结构性制度壁垒以互补为主,并且α是一个不小的正数),说明了进入壁垒间广泛存在着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它们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以网络的形式连接在一起,从而控制着整个进入壁垒大系统(中性进入壁垒通常所占比例很小)。如果结构性制度壁垒以替代为主,并且β是一个不小的正数),说明了具有主导性的进入壁垒广泛存在,它们控制着其他进入壁垒,从而控制着进入壁垒的整个大系统;如果α(或β)趋近于0,说明互补性进入壁垒和替代性进入壁垒的影响力相同,在进入壁垒的整个大系统中,一些进入壁垒既和某些进入壁垒相互促进,又控制着某些进入壁垒或是被某些进入壁垒所控制。

对于互补性进入壁垒为主的情况,要找出交叉点最多的进入壁垒集合,即保持互补关系最多的进入壁垒,通过引发它们的制度变迁进而引发其他制度的连锁反应(青木昌彦,2001),由此达到降低进入壁垒的目的;对于以替代性进入壁垒为主的情况,则要厘清哪些是最主导的进入壁垒,然后顺藤摸瓜,按照进入壁垒主导程度的排序实现对政策资源相应的排序;对于互补性进入壁垒和替代性进入壁垒的影响力相同的情况,则要双管齐下,先从替代性进入壁垒着手,然后再深入到互补性进入壁垒的内部。这三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其对应的政策建议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哲学思想——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先从事物的主要矛盾着手。

但是,结构性制度壁垒毕竟只是总体壁垒的大部分,要有效降低总体进入壁垒,单了解结构性制度壁垒的特征还不够,我们还须深入到替代性关系和互补性关系的链条中,找到具体的关系,采取更为针对性的对策,解决好事物的次要矛盾。此外,我们还必须考虑内在制度进入壁垒和外在制度进入壁垒的性质。内在制度进入壁垒通常比较稳定,没有一定的时间积累和系统环境难以推动变迁;外在制度进入壁垒通常可以通过国家机构等行动团体来降低,实施速度较快,但是降低进入壁垒的效果有限。因此,一般的原则是先把外在制度进入壁垒作为新制度变迁的源头,结合内在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复杂的替代、互补等关系的传导,使进入壁垒水平降低到产业效率所要求的数值。

【注释】

[1]核心层、紧密层实际上是正式化规则所形成的进入壁垒。参见杨永忠:《产业制度变革的三维分析:基于中国的经验研究》,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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