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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审判行为,改进司法作风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审判行为为重要切入点。简言之,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离不开对审判规律的深入探寻,离不开与审判实践的有机结合,离不开具体制度设计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廉政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审判工作,为了促进司法更加公正廉洁。

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审判行为,改进司法作风

叶小青[1]

内容摘要]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审判行为作为重要切入点,努力实现规范司法行为与反腐倡廉建设协调推进。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将反腐倡廉建设与审判管理制度有机结合,与规范审判行为有机结合,与本系统的监督指导有机结合。同时把握好四个原则,即基本定位是服务审判、促进审判、监督审判,核心要素是对审判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工作重点是制度设计的创新和完善,最终保障是制度的执行力

法官职业素养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审判行为的规范性和廉洁度是其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的提升。笔者曾长期从事民商事一线审判工作,近3年则主要负责本庭的反腐倡廉建设。在30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建设与规范审判行为“对接”的重要性,在反腐倡廉建设与规范审判活动的“结合”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经过探索实践,取得了一些经验。

一、规范审判行为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密切关系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与党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案件的实体问题须严格依法处理,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时,则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违法裁判,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乃至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错判、误判,均可能源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表现为司法不公甚至司法领域的腐败。由此可见,规范审判行为与反腐倡廉建设是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的,审判行为不规范到一定程度便是司法不廉,而司法不廉很多时候是伴随着审判行为的不规范。因此,反腐倡廉建设与规范审判行为应同步推进,同时也可促进审判作风的改善。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既是规范审判行为的问题,又是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领域。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审判行为为重要切入点。认真审视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尤其要真正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从群众最关注、权力最集中、工作最薄弱的部位和环节入手,努力在重要领域或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简言之,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离不开对审判规律的深入探寻,离不开与审判实践的有机结合,离不开具体制度设计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从审判实践看,要做好规范审判行为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结合,需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始终坚持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我们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法院干警中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制定“五个严禁”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案件流程管理,为干警设置“防火墙”、“高压线”,目的是促使干警珍惜个人自由与安全,珍惜自己现有岗位,珍视家庭的圆满和幸福,最大限度地保护干警,有效预防司法腐败的滋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干警主体地位的同时,经常就反腐倡廉工作问计于一线办案的同志,既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活动中的问题,又有利于增强干警恪守廉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干警的审判行为做到了公正、廉洁、为民,必然相应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效提高司法权威。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最终应着眼于促进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着眼于保证法院干警正确充分地行使职权。

2.充分认识“全过程监督”的重要性。当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究其原因,除有社会背景、法官个人素养、教育力度不够等方面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对审判权、执行权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对欠缺,即对审判、执行行为的直接约束还显薄弱,主要表现为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法院内部纪检监督部门完全独立于审判业务部门之外,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来源多是当事人举报等外部途径,反腐败措施以“事后查处”为主,“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措施略显不够,没有完全将监督“植入”具体的审判活动中。总的来看,现有制度设计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腐败的滋生寻求到机会。因此,需要从制度创新入手,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针对性。

3.更加突出“机制科学化”路径。当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再次表明,单纯的思想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单纯的事后惩处也难以避免腐败行为发生。在构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惩防体系中,应当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在预防犯罪阶段多些科学的举措,使干警对腐败行为不敢为、不能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事发后铁窗内忏悔的泪水。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务必要秉承科学化的路径,尤其要坚持从审判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慎重分析自身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尊重审判规律,将反腐倡廉机制与日常工作有机衔接,且能够与广大干警的心理接受能力和实际承受能力相匹配,确保制度的针对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反腐倡廉机制真正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二、规范审判行为与反腐倡廉建设协调推进的几个原则

1.基本定位是服务审判、促进审判、监督审判。廉政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审判工作,为了促进司法更加公正廉洁。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不能以监督之名干扰审判,不因我们的制度而明显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或者增加干警的精神压力,产生不必要的副作用。监督既是对干警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干警的关心爱护,要着眼于保护法院干警免受不必要的伤害,促使法院干警珍视个人的安全与自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

2.核心要素是对审判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核心职权,但权力毕竟是通过人来行使,难免有时会出现偏差,诸如存在权力寻租或者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实质上不合法的情况。所以,要从容易滋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薄弱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廉政预防机制,切实解决好监督缺位、监督脱节、监督迟缓及监督不力等问题,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工作重点是制度设计的创新和完善。推进反腐倡廉机制的科学化,要求制度设计更加体现细节,更加体现与时俱进。重点做到三个结合,即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既大胆创新又符合实际,坚持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创新发展,提高制度的针对性、权威性和执行力。既加快推进又积极稳妥,对已出台的制度要抓好落实,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对未出台但实践证明确属比较成熟的做法,应及时总结完善并转化为制度。(www.xing528.com)

4.最终保障是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须强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决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人民法院及其内设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常抓不懈,并且主持制定、带头遵守各项制度。二是完善专职廉政监察员制度,注意总结廉政监察员工作的经验,逐步规范廉政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完善相关的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廉政监察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加大惩处力度。要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真正做到有章必循、有规必依、逾矩必罚。

三、实现规范审判行为与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的路径

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结合”是途径。我们在做好预防、惩处等一般反腐措施前提下,认真审视并尊重审判规律,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积极在反腐倡廉与审判行为的“结合”上作文章,探索建立起一套“附着”于审判活动,外部表现为“案件流程管理”的反腐倡廉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审判监督庭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专门文件,对审判行为予以规范并不断细化,重点进行“节点”控制,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和每个人。概括其基本特点可表述为“坚持三个结合、推行四项举措”。

所谓“三个结合”,一是将反腐倡廉建设与审判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廉政监察员受庭里委托,通过分案机制、审限控制、旁听庭审等对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将监督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二是将反腐倡廉建设与规范审判行为有机结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理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审判程序各个环节不断优化,使廉政监督与业务提升相辅相成。三是将反腐倡廉建设与本系统的监督指导有机结合。对久拖不决的指令再审案件,当事人举报审理中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廉政监察员及时了解核实,对确有问题的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谨慎尝试对下级法院审监庭业务与廉政工作的双重监督指导。

所谓“四项举措”,是指在“三个结合”理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举措:

1.“关口前移”,确立客观公正的分案制度。“分案”是业务庭审理案件的第一道关口。以往审判部门通常采取由庭内勤随机排位,庭领导指定合议庭的方式分案。廉政监察员制度建立后,鉴于廉政监察员不具体承办案件,不参与案件审批,不会产生与“承办”或者“审批”案件的牵连关系,由这样一个中立角色来负责分案,可以增强分案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情况,我们针对廉政监察员的特殊地位和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由廉政监察员负责分案。廉政监察员严格遵守分案原则分案。我们的分案原则是“随机排位和专业分工为主,兼顾均衡分案、庭领导调整为辅”,即在坚持随机排位和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兼顾每个人办案的均衡度,同时,对重、特大案件,庭领导可酌情指定合议庭和承办人,但需要公开说明理由。这样既坚持了分案的原则性,又给予分案的适度灵活性。从而有效避免了分案人与案件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从源头上杜绝了办案人员基于个人利害关系争取承办某一具体案件情形的发生。

2.“突出重点”,有效约束审判过程的关键环节。开庭审理、合议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文书审批等不同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有机构成了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我们遵循着审判规律,在突出“时效性”监督的同时,强调了“规范性”监督。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2日内安排书记员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等程序性文书;卷宗调齐后2周内确定开庭时间;针对再审案件更为疑难复杂的特点,规定开庭前1周内要组织庭前合议;庭审结束后即时安排合议;合议案件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的,3周内制作法律文书并报请审批等。对上述审判环节,在法定或规定的审限范围内,进行相对合理的时间划分,既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时间权益,又可以保证办案人员的审判绩效,体现了对审判过程中不同环节的时效性监督。另外,还规定庭领导和廉政监察员不定期进行庭审观摩,对庭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点评、通报等,体现了对审判行为的直接监督;审判人员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时,应当两人以上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并制作笔录,避免令当事人产生裁判不公的合理怀疑;定期开展二级案件质量评查,对案件质量作出等级评估,对存在错误或瑕疵的予以通报,等等。通过多种监督制约手段,把住审判过程的各个关键环节。

3.“责任清晰”,调动相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法院审判工作的运行,具有司法业务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交叉的特点。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书记员、承办人、审判长、庭长、院长等多个主体的参与。我们严格落实庭长“一岗双责”责任制,庭长对反腐倡廉工作负首要责任;副庭长对分管合议庭负有教育监督之责。同时,通过制度细化强化了审判长的反腐倡廉责任,要求审判长对庭审、合议等不同环节进行整体把握,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的,即时予以督促,将“一岗双责”责任制延伸至审判长,明确审判长负有教育、监督、纠正合议庭成员不当行为之责任。另外,要求书记员、承办人做好自律。如果出现严重违纪违法事件,将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倒查,予以追究。

4.“提升功效”,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在完成审判过程的监督后,需进行必要的总结提高,尽可能将监督成果发挥到最大。建立“庭审回访卡”制度,当事人对庭审全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利于我们及时发现和解决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廉政讲评制度,每季度末对上季度的廉政情况进行讲评,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及查处情况在庭内通报。推行警示教育制度,结合廉政讲评对近期全国尤其是法院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事件进行通报。健全查处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做到每案必查,查必有果,并积极配合院纪检组、监察室的相关调查。完善奖惩制度,对每个同志一个阶段参与廉政教育及纪律遵守情况予以评价,与综合考核、评优评先相挂钩。

【注释】

[1]叶小青,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廉政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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