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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与起租条件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平等原则,融资租赁合同应该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根据这一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重要条款。融资租赁交易中,把出租人开始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日期称为“起租日”,进入起租日的重要条件是,承租人收到符合要求的租赁物并签字验收合格。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与起租条件

按照平等原则,融资租赁合同应该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不同的当事人和不同的租赁物可能会有不同内容的融资租赁合同。但作为一份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该包含有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根据这一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重要条款。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任何合同的主体,融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的描述向其他合同对当事人的描述一样,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姓名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正式称谓;名称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称谓;住所对自然人来说是指其长期居住的地址,对法人或组织来说是指其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地址;联系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联系电话可以是当事人的固定电话和手机电话;当然,还应该包括当事人的邮政编码等,为便于通信,还可以增加电子邮件信箱等内容。

2.租赁物条款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对租赁物的说明不仅关系到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且也关系到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必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具体、详细地约定租赁物的各种属性和与租赁物有关的各种因素,以便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防止纠纷。下面就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的主要条款进行说明。

(1)租赁物描述

租赁物的描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租赁物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商、供应商、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币种、附件、设备配置等内容。这部分内容一般以表格形式体现,如表5-4所示。

表5-4 租赁物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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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物的描述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租赁物的型号规格。工程机械租赁物的型号规格中往往含有字母和数字,其中还夹杂着其他符号,是需要细心填写,认真检查的。租赁物的名称应该用规范的专业化术语(有标准的用标准规定的术语)填写,不要用不规范的语言填写,以免引起歧义。例如,工程机械行业内对同一个租赁物的叫法有多种,除了一种是正确的之外,其他叫法都是不正确的,我们应该采用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对租赁物的称谓,而不要在正式和严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使用其他称谓。表5-5中给出了例子,供参考。

表5-5 工程机械主要租赁物的正确称谓和不正确称谓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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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物购买

在租赁物购买条款中,出租人应该首先明确:承租人是在没有依赖出租人的技能以及没有受到出租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并直接与出卖人商定了租赁物的名称、型号、配置、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售后服务等内容。这是出租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够向承租人主张偿付租金的权力基础之一。如果不是这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承租人在租赁物出现各种问题并给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9条、第241条等相关条款,第一,买受人作为《产品买卖合同》的主体之一,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有关权利;第二,承租人虽然不是《产品买卖合同》的主体,但其也可以享有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权利。这就是说,同一个租赁物具有两个合法的权利主张主体。其实,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是名义上的权利主体,承租人才是实质上的权利主张主体。从利害分析,出租人具有这种名义上的权利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出租人往往把这种名义上对租赁物的权利让渡给承租人。

租赁物是在承租人处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品质量瑕疵和售后服务方面的问题,都由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联系解决,一般是不经过出租人的。为了明确,出租人可以设置条款表明:出卖人不履行《产品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

(3)租赁物交付与安装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而租赁物的交付与安装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需要紧密配合完成的事件。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该设定条款明确指出:出卖人应当遵守《产品买卖合同》中与出租人达成的共识,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接收人)交付租赁物。同时,承租人应当接收租赁物。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物交付过程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租赁物的起租日期,从而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这种租赁物的交接都是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流程进行的,流程中应包含《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由于在租赁物的交接现场往往没有出租人的代表出席,无法直接获取《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设计条款表明:承租人应该在接收租赁物后的规定日期内将《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返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出租人应该将先前已经掌握了的承租人已经签了字或盖了章的有关单证设置为代替承租人收到租赁物的证据,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融资租赁交易中,把出租人开始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日期称为“起租日”,进入起租日的重要条件是,承租人收到符合要求的租赁物并签字验收合格。《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就是起到这个作用的。但为了引起承租人的注意,出租人应该设置专门条款提醒告知承租人这样的事实:签署《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的行为表明承租人已不可撤销地接收了租赁物,并不可撤销地按《租赁支付表》开始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物非常丰富,租赁物的安装、调试、培训等事宜因租赁物的不同往往变化较大,有很多具体的技术要求,这些方面的沟通是在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出租人参与其中不但会降低效率而且于出租人无益,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应该设置条款表明: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洽商租赁物的安装、调试和培训等事宜。

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践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在租赁物的交接过程中,因为出卖人不能按时发货、租赁物质量问题、安装和培训过程不能如期进行等诸如此类违反《产品买卖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承租人以利益损失为由牵涉到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表明:出租人不承担因出卖人违反《产品买卖合同》而造成承租人利益损失的责任,承租人直接履行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

如果发生承租人因租赁物延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原因行使向出卖人索赔权利的事件,承租人就会存有延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预期。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设置条款表明:承租人因这类原因对出卖人索赔时,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权利。

(4)租赁物保养与维修

租赁期间,承租人控制着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租赁物,而出租人对租赁物能否被正常使用、正常维护、正常保养几乎无能为力。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得租赁物因维护保养等原因而造成损失,将直接伤害出租人的资产。因此,出租人能做的,就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从法律上规范承租人不当操作设备的可能性。

出租人应该设置条款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应当严格按照租赁物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定期对租赁物进行保养,除正常损耗外,使租赁物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物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和保养,但谁对租赁物进行维护和保养其效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来说,承担维护保养的人员或机构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出卖人派出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另一方面是承租人寻找的社会资源,第三方面是承租人自己。此时,出租人应该设置条款规定:当租赁物需要维护、维修、保养时,承租人应该将租赁物送到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机构实施,并说明,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己承当;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机械的租赁物有其特殊性,比如它比较大、移动或运输不太方便等。发生故障时,租赁物往往都在工地服役,为了提高效率,往往需要维修服务机构直接到施工现场进行工作。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该设置条款表明:当维修服务机构到现场进行服务时,承租人应该主动与甲方联系提供进入条件,协助维修工作,并接受他们对租赁物、租赁物维护保养记录等的检查。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与维修服务机构之间就租赁物产生的任何纠纷,都有可能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该设置条款表明:因租赁物质量及维修服务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及维修服务机构协商解决,不论解决结果如何,都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应付款项的义务。

(5)租赁物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特点之一就是,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赁物的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承租人所有。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分离的事实,极易造成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流失的风险。因此,可能造成租赁物所有权从出租人处流失的各种诱发因素在本条中都应一一设置条款进行防范。

我们知道,对所有权已确定的租赁物,所有人具有将物件出售、赠与、抵押、易货贸易等权利,那么,对租赁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就不具有上述的这些权利。换句话说,对物件的所有权与对物件的处分权是不能分离的关联权利,只有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的人,才掌握着对租赁物的处分权;反之亦然。为了防止承租人行使不当的权利给出租人带来风险,我们应设置条款表明: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出售、赠与、抵押、易货贸易租赁物。

有一种情况,在租赁期间内,虽然承租人没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但承租人是否能够拿租赁物去投资、入伙、入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他不能拿着别人的东西去投资、入伙、入股等,干诸如此类的事情。为了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需要专门条款对出租人加以约束。

原则上说,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对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租赁物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装或添加,但有时,承租人为了某种需要,必须对租赁物进行非实质性的改装或添加,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也是可以的,但必须说清楚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以免今后相互扯皮。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该设置条款表明: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或添加。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变,安装到租赁物上的零部件、附件、设备和设施等,均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须对此给予补偿,租金也不因此而作调整。

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的表象就是,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标志。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醒或阻止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该设置这样的条款: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牌,以表明该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按出租人的要求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出租人提供的标牌,并保持标牌完好。

对租赁物为某些特殊的工程机械而言,有的时候为了某种特别的原因,在承租人的要求下,出租人也同意将代表租赁物所有权的有关证照等名义上变更到承租人名下。为了防止租赁物所有权流失,又设置了一些特别条款作为补充。这些特殊的工程机械主要指机动车类,如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还有一类特殊的工程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对租赁物为机动车类的工程机械,设置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要说明:

1)为了便于承租人对机动车的运营和管理,出租人可以授权出卖人将机动车的发票开至承租人名下,并授权以承租人的名义进行机动车登记、上牌。

2)机动车登记、上牌在承租人名下,只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凭证,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不因此发生转移,出租人仍是机动车的唯一所有权人。

3)承租人不得以机动车发票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向出租人、国家机关主张所有权或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

对租赁物为起重类的工程机械,设置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要说明:

1)为便于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对租赁物进行安全管理,出租人可以授权出卖人将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的发票开至承租人名下,并以承租人的名义向国家安全施工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发票开至承租人名下,只是出租人配合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租赁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举措,并不代表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出租人仍然是租赁物(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或国家机关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

租赁物为机动车或起重设备的,在进行登记时,登记部门均需要申请登记人出示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原件等。登记完毕后,需要承租人尽快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然后,将租赁物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原件等权证交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保管。因此,需要设置相应条款进行约定:如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机动车,承租人应该在租赁物完成登记、上牌后,立即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租赁物的抵押权人为出租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承租人应立即将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给出租人;如果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承租人应该在政府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对租赁物进行登记后,立即将租赁物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原件交还给出租人。

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融资获得了租赁物,出租人在依靠收取承租人的租金获得报酬的同时,还体现了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不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就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犯。出租人为了租赁物所有权不被侵犯,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自我保护。融资租赁的多年实践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能向出租人按时足额的交纳租金的事件是一个大概率事件。这就意味着,出租人不能仅仅在合同条款中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能够找到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能够有效遏制承租人的侵犯行为。这种方法现在找到了,那就是在租赁物上安装改进的GPS装置,如果承租人实施侵犯,出租人就可以通过改进的GPS装置实现遥控锁车、锁机。为了告知,出租人可以设置条款:如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GPS技术锁车、锁机等手段)控制租赁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6)租赁物保险

工程机械作为租赁物,是一种生产工具,在租赁期间内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一般会有各种程度的被损伤事件发生。防止这种事件发生的有效手段就是给租赁物购买保险。工程机械通常购买的险种如表5-6所示。

表5-6 工程机械常见必保险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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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为土方机械必保险种。2.土方机械包括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铲运机等。

保险可以由承租人自己购买,也可以由出租人代为购买。不论哪种方式,保费均由承租人负担。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由出租人代为购买较为合适。因此,保险条款可以设置为: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在出租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险种,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同意将规定的保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出租人,由出租人代为投保,出租人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将保单副本或保单正本复印件交予承租人。

租赁物出险时,承租人第一时间会知道。如果承租人缺乏保险知识或疏忽大意,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没有按照保险流程办事从而失去保险赔偿的机会,将会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因此,出租人应该设计条款: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出险后经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出租人会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如何使用保险赔偿金,往往取决于租赁物的受损程度。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租赁物的受损程度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租赁物可复原或可修理;第二种情况,租赁物遭受实质性损害;第三种情况,租赁物灭失或损毁至无法修理。不论哪种情况,租赁物的保险赔偿金用于偿付租赁物损失后的不足部分,均应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针对第一种情况,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条款可设置成:出租人领得保险赔偿金后,将其用于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正常使用状态,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针对第二种情况,条款可设置成:若租赁物遭受实质性损害,本合同解除,保险赔偿金用于冲抵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租金、费用、延迟利息以及依本合同应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金等,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针对第三种情况,条款可设置成:若租赁物灭失或损毁至无法修理的,保险赔偿金被首先用于冲抵承租人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的承租人应付款项,不足部分出租人继续向承租人追索,直至收足上述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转交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租赁物出险后,势必影响到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获利的状况,这种状况如果出租人不明确表明态度,承租人一定存在缓交或不交租金的预期,这种预期会造成对出租人的不公平。因此,应该设置条款表明:租赁期间内,若发生因保险事故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因承租人的原因未及时投保或续保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应付款项。

(7)租赁物损失风险

从某种角度说,融资租赁是出租人转移了全部风险和全部收益的交易,承租人在通过租赁物获得全部收益的同时,也获得了全部风险。这种风险和收益挂钩的交易,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再则,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提供的是资金融通,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其实是金钱债权,承租人对出租人负担的金钱债务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等事由而免除。在这一点上,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损毁、灭失,或部分损毁、灭失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不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非因承租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租赁物部分损毁、灭失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减少租金,并应当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基于此,我们可以设置这样的条款:

1)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全部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火灾洪水暴风、暴乱、劳资纠纷、罢工、游行示威、政府限制等不可抗力。

2)风险出现后,承租人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并在损失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全面报告给出租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的义务不因上述损失而免除。

3)在租赁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应根据出租人的判断,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如租赁物未遭受实质性损害,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恢复至出租人满意的良好状态;第二种情况,如租赁物遭受实质性损害,本合同解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选择履行义务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处理

从总体上说,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与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事由是一致的。但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性质与内容上毕竟具有特殊性,因此,其终止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归结起来一般有如下几种:

1)租赁期届满。

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消。

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7)当事人约定终止租赁合同的其他事由出现。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中,合同终止的情况多集中在租赁期届满和当事人约定终止租赁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租赁物所有权的处理,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约定方式:一是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二是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依第一种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包括全部购买成本及资本利润;依第二种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包括除租赁物残值以外的购买成本与资本利润。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物的处理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租金的构成。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中,基本上是执行第一种约定,即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引起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最多的一种情况就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违约造成的,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出租人一般设置了多条这种情况下的合同终止约定。

根据以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处置条款可以这样设定:

1)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当以租赁物期满时的状态按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手续。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除正常磨损外,租赁物应当与当初交付时处于相同状态,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将租赁物修理、修复、鉴定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承租人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时,应该在出租人指定的时间内将租赁物交由出租人确定的承运人装运运往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同时应附有相关单据、租赁物清单等。拆卸、包装费用、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3)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终止合同,出租人直接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在收回租赁物前无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有权进入租赁物存放场所收回租赁物,此时,承租人应给予协助。出租人在收回并处理租赁物过程中用于租赁物拆卸、包装、运输、存放及拍卖或变卖等环节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3.租金

在经营性租赁中,租金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补偿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是承租人使用出租人资金的对价。租金的确认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年金法、附加率法、成本回收法、浮动利率租金计算方法、不规则租金计算方法等。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中,租金的计算多采用等额年金支付法。这种租金支付方法的特点是,租赁期间内,每一期租金的金额相等,每期租金中所含的本金逐渐增大,所含利息逐渐减小。

为了说清楚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的条款,引入几个相关名词及其解释。

起租日期:租金计算的开始日期。一般情况下,这个日期的确定主要根据租赁物交付到承租人手中,并通过承租人验收合格后在《租赁物签收单》单据上签字为准。

租赁物签收单:租赁物运抵承租人指定地点并通过承租人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的单证。这个单证是承租人向出租人表明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收到与何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述的何租赁物及其附件,此外,还应该标明租赁物的制造商、租赁物名称、商标、型号规格、数量、配置等,最后要有承租人的手印及签字(对自然人)以及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对法人)、日期等。

租赁支付表:记载着诸多信息便于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表格。表格中主要信息为,每期支付租金的日期、每期支付租金的金额、每期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的组成、每期剩余本金金额,还有租金交付期数、年利率、首付租金比例、支付方式(期初支付还是期末支付)、租赁物价值、租赁物名称、型号及数量、对应得融资租赁合同编号、支付表编号、承租人名称、币种等信息。

(1)起租日期和租赁期间

实践中,在承租人还没有收到租赁物之前,由出租人派出的信用调查人员已经与承租人共同讨论并确定了《租赁支付表》的内容,只等起租日期确定后,《租赁支付表》的各项内容确定生效。但在此环节,出租人仍有风险,例如,承租人拒绝在《租赁物签收单》上签字、承租人不能及时将《租赁物签收单》单证传真或邮寄送达出租人等情况。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参考条款可以如下设置:

本合同的起租日期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签收单》之日。起租日期确定后,出租人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由出租人确认并签章的《租赁支付表》送达到承租人提供的地址。承租人没有签署《租赁支付表》的,应当在收到《租赁支付表》后n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同时将签章后的原件返回出租人。若出租人没有在自己通过特快专递发出《租赁支付表》当日起的n个工作日内收到承租人的返还件,则视同承租人默认《租赁支付表》中确定的内容,《租赁支付表》上出租人单方面签章对承租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须按此《租赁支付表》所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

本合同的租赁期间为n期,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租赁支付表》确定。

(2)租金利率

租金利率是影响租金的关键因素之一。租金利率涉及四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执行的银行基准利率是多少?第二是出租人在银行基准利率之上上浮比例为多少?第三是在租赁期间内,是实行浮动利率还是实行固定利率?第四是年息、月息、日息的计算基准天数是多少?针对这四方面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参考的条款可以如下设置:本合同租赁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现行n年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x%

本合同租赁年利率为浮动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有权对租赁年利率进行同等程度调整。调整后的《租赁支付表》的生效日期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日一致,并由出租人在利率调整之日后的第一个付款日前送达承租人,承租人无条件同意按新的《租赁支付表》规定的付款条件,按时足额支付调整后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种利率均以年利率表示,其换算为月利率时按一年12个月折算;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折算;月利率换算为日利率时按每月30天折算。(www.xing528.com)

(3)租金和利息支付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在支付租金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按时足额向出租人偿还租金。当还款不足情况发生时,已收到的款项如不能按双方约定好的顺序进行,将会产生合同纠纷;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物未送达承租人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承租人应该向出租人支付首期付款,首期付款的内容列在《首期付款表》中(包括首期租金、保险费、管理费、保证金、租赁物抵押手续费等);承租人应该以什么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问题均需要合同条款加以约定。针对这些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参考条款可以如下设置:

承租人应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n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付款表》所列款项总和支付给出租人。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无条件同意按照本合同《租赁支付表》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利息。租金和利息必须以现金或非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向出租人支付。

除正常利息外,承租人须为延迟支付首期租金或延迟支付起租日期确定后的租金支付罚息。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x,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日止逐日按复利计算。正常利息加罚息为延迟利息。

当租金及其他款项延迟支付的情况发生时,承租人归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清偿:保险费、欠租罚息、欠租利息、欠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保证金。如承租人不能在本期租金付款日按上述顺序清偿全部款项,则视为当期租金未能按时足额支付。

4.其他应付款

租赁期间,影响承租人收益的因素很多。如果这些因素对承租人收益的影响是负面的,必然会牵连到承租人对出租人义务的履行。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从承租人处获得的《融资租赁合同》确认的收益是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因此,在本条款中,应该说明应付款包含的内容、应付款的成立条件以及充分表达出租人利益不受影响的意愿等。

应付款一般包含保证金、费用、税款等。

(1)保证金

保证金是在租赁期间内针对发生出租人利益遭到不应有损失的情况下,由承租人给出租人的利益保障。出租人利益不应有的损失包括: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租赁期间内保险到期后,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租赁物续保、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当期租金等情况。当发生了上述某些情况保证金被冲抵后,承租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当承租人违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保证金一般是不退还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在履行完融资租赁合同后,保证金一般自动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因此,有关保证金的合同条款可以如下设置:

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因承租人违约(包括起租日前承租人撤销合同)导致本合同终止,出租人收取的保证金不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如未能在保险到期后n个工作日内续保,则出租人有权无条件从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划并代缴保险费。这种情况发生时,承租人应该在n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出租人占有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息。保证金被出租人按规定扣划,在承租人补足前,未补足部分应当交纳延迟利息。

承租人如未能按时、足额交纳当期租金,则出租人有权无条件从承租人的保证金中扣划当期租金和延迟利息,承租人应该在n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

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后,保证金自动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所余部分在租赁期间结束后n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租人。

(2)费用

费用是指租赁期间内围绕租赁物、出租人主张权利等事件所发生的各种开支。这些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围绕租赁物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代理费、中介费、服务机构收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保险费、登记费、上牌费、抵押费、所有权保护产生的费用、文书公证费等。

(3)税款

税款是指租赁期间内围绕租赁物产生的各种税收额。这些税收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如满足一定条件,租赁物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税优惠待遇。但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还取决于很多不定因素,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但没有保证其必定成功的责任。租赁期间内,如果遇到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等引起出租人收益下降的情况发生时,出租人有权调整租金来抵消收益下降的影响。因此,有关税款的条款可以如下设置: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一切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由承租人提供相关文件并自己办理减免税的相关手续,出租人应给予协助,但对能否办成减免税待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了税、费,承租人应该按垫付的金额及时偿还给出租人。租赁期间内,如遇政府调整税收政策,给出租人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时,出租人有权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调整租金以抵消负面影响,承租人应当接受。

(4)承租人信息披露义务

承租人信息披露义务是指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有义务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披露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条款可以如下设置:

承租人确保提交给出租人的任何材料以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承租人(法人)发生名称、地址、重大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等变更或被关闭、停业、歇业、停产、重组、合并、分立、重大亏损、重要诉讼等情况发生时,需在事件发生之日起n天内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自然人)发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重大经营活动、诉讼等重大事项时,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n天内书面通知出租人。特殊情况下,由法定代理人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和其他利益的情况及时向出租人通报;应向出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法律意见、决议、政府许可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需书面通知出租人的事项发往出租人指定的地址或传真。

5.承租人违约行为和出租人应对措施

租赁期间内,能够引起承租人违约行为的诱因很多,有宏观的、微观的、自身的、外部的等。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不受损失,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违约行为和出租人应对措施”的条款就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承租人违约行为

承租人违约行为一般包括下列行为:

1)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2)未按时补足保证金。

3)租赁物被盗、丢失、严重损毁或充公。

4)将租赁物运出国境。

5)财务能力遭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出租人认可的充分担保。

6)不办理租赁物的登记、上牌手续。

7)不能或者拒绝归还出租人相关租赁物的重要权证。

8)发生关闭、停业、歇业、停产、破产、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偿债能力。

9)不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2)出租人应对措施

如承租人有上述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应对措施:

1)要求维修服务商停止对租赁物的相关服务。

2)取回租赁物。

3)禁止继续使用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基于GPS技术的锁车、锁机等手段)。

4)要求赔偿各种损失。

5)追索为促使承租人履行合同条款、条件或规定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6)单方面解除合同,向承租人收取所有到期和/或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收取违约金,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

有时,出租人出于某种原因,在承租人的要求下对其违约行为采取了一定的容忍或宽限态度,但这并不表明出租人放弃对承租人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违约行为的认可。在合同中应该设置条款表达这种意思。另外,还要设置条款表达: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行使上述应对措施过程中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6.出租人免责

出租人在整个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租赁物控制在承租人手中会带来种种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应该在免责条款中将可能想到的种种不确定性因素罗列出来,尽量不留下想象空间,以免今后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通常出租人的免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租赁物的瑕疵、缺陷。

2)租赁物的故障对承租人造成损失。

3)租赁物被延迟交货或延迟安装。

4)租赁物产生的纠纷包括租赁物本身及其零部件设计、规格、运行状况、有关知识产权等。

5)因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损失,包括生产中断、利润损失、数据和信息损失等。

6)租赁物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其他导致第三方索赔事件。

如出租人是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出卖人是出租人的投资方而相关联,这往往被承租人错误地理解为出租人就是出卖人,应该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往往被承租人转移到出租人头上,因此,在“出租人免责”条款中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条款表明:出租人不受出卖人对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尽管出租人设置了种种免责条款,但实践告诉我们,出租人仍然免不了被承租人因为种种免责情况推向法庭。因此,出租人应该设置独立条款声明:若出租人因为以上免责受到诉讼、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全额赔偿。

7.合同维护

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维护内容包括合同整体性、合同修改、合同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合同转让和合同继受等。这方面的内容十分重要,需要分别设立条款加以说明。

(1)合同整体性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基本的两个合同之一。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多个合同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构成了融资租赁交易中十分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核心发生转让或者承担,而使多方当事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融资租赁合同往往会有各种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为理清概念,防止诉讼中出现歧义,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整体性作一表述,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共同构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融资租赁一事的完整合同,统称为“本合同”。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与稳定性,融租赁合同是不能轻易变更或者撤销的。只有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才能够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的非当事人合意变化,只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才能变更或者撤销,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组织都不能行使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了防止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严肃性与稳定性的认识不足,有必要设置条款加以提醒,例如,承租人无权终止或者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因特殊理由请求提前解除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有权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关系不得解除。

从以上叙述可见,承租人违约是指,承租人不仅仅对融资租赁合同造成违约才称之为违约,只要对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造成违约统统称之为对“本合同”违约。因此,为了提醒承租人,可以设置如下条款: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附件、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的任一条款违反,均构成违约。

(2)合同修改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同样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这里的关键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没有这一点,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修改合同均是违法的。据此,可如下设置合同条款: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并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担保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能否及时、足额地收回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最大风险所在。出租人虽然有收回租赁物作为其抵御风险的措施,但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资本增值。可见,收回租赁物并不符合出租人目的。再说,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专用设备,并不具有通用性,即便收回,一般的出租人也难以出租或者再出售,根本不可能抵偿租金。因此,出租人往往要求承租人为其支付租金设定财产负担,以增加其收回租金的安全系数,这就是所谓的“合同担保”,它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担保分为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两种类型。出租人可根据情况选取一种或者两种。合同担保条款可以如下设置:承租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合法财产或信用对本合同提供担保。承租人或者担保人的担保物价值下降、信用度下降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出租人需要合理保护自己权利的事件发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者替代上述担保,承租人应立即满足其要求。

(4)合同强制执行

合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保证实现其内容的诉讼活动。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必须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次必须有执行的内容,对仅仅是确认、变更某种法律关系的不能强制执行。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往往对租赁物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出租人申请时,管辖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直接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为了引起承租人的注意和重视,出租人往往设置如下条款: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承租人出现租金逾期,或者租赁物出现风险,出租人有权自行执行租赁物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合同转让与继受

经济活动中,合同转让与合同继受情况时有发生。出租人为了提高资金融通能力,往往利用自己的债权优势与银行的资金优势按照一定规则进行互补交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种类型。有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凭债权受让向出租人融通资金后,如果承租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银行有权向出租人要求偿还资金,银行具有全部追索权。严格说此种保理因缺少信用担保功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凭债权受让向出租人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出租人追索的权利,银行独自承担承租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但无追索权只是指银行在对出租人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出租人的信用风险,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预付款,银行仍享有追索权。

出租人为了获得保理效益,就必须转让融资租赁合同给银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出租人往往将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条件之一。继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的内容包括买卖合同、赠予、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等。继受是对承租人而言,租赁期间内,如果发生继受情况,势必造成不确定因素增加,从而增大出租人的风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往往限制承租人的继受行为。

据此,合同转让与继受条款可以做如下设置: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相关的权利或义务。

2)出租人无需取得承租人同意便可转让自己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行为发生时,必须通知承租人。

当自然人民事主体消灭,其继承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明确是否继续承租租赁物。继续承租的,继承人和出租人签订协议;不继续承租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合同解除,届时,承租人应当给予出租人积极配合。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不继续承租。

8.合同成立和生效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必须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但是,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融资租赁合同才能有效。因此,一般认为,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同样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另一种为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关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9.争议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情况的变化使得执行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争议是经常发生的事件。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对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一般有两种解决争议的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解决;另一种是如果协商不成,则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按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附则

融资租赁合同中设立附则条款是陈述主要条款之外的一些必须说明的情况,这些情况一般包括合同附件说明、保密条款、合同份数、当事人双方所持合同份数、其他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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