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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外部支持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应用与效果分析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由于外部性因素带来的风险,从而提升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保护力度。信息披露监管还通过对其他不合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打击来激励公司提升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减少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提高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提升信息质量。

构建外部支持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应用与效果分析

(一)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伴随中国市场化程度的越来越深,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息需求越来越强烈,单一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很难适应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的变化。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信息供给质量,尽可能地减少经营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利益相关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这是促进公司治理的基础条件,也是各部门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要任务。

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涉及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比如体现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税法等各种法律法规之中,但总体来看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甚至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在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和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将面临各种挑战。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大多数企业目前仍然不会为承担社会责任义务买单。即使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也都是报喜不报忧。因此,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关键方面,散布在有关法律条款中的社会责任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和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有关部门应该着手从事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工作,将社会责任纳入我国的法律构架中,并以此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长足发展。

(二)制定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

由于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水平参差不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中只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虽然证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指引相对来说更加具体,但是也存在相应的问题,譬如法律层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狭窄等。目前来说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缺乏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的国家统一标准对企业进行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仍需不断健全完善。

所以,就目前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来说,尤其是目前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越来越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披露标准、规定统一的披露模式,各个企业披露信息才会有质和量的提升。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

企业的各项信息披露状况是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各项信息披露是整个市场上信息流的源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也不例外,这一源头的数量和质量构成了投资者可获得信息的总集,直接约束着投资者可利用的信息总和。而信息披露中的信息流通则是将初始信息向投资者传递的重要途径,决定了投资者最终获得总体信息数量。但在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或者是信息流通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会影响投资者最终接收到的信息总量。

从理论、经验及大量的实证研究来看,信息披露监管的强度与信息披露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因而,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是保障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信息流通畅通的外部条件,是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基本保障。

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由于外部性因素带来的风险,从而提升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保护力度。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外部性通常指的是一种技术上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会真正威胁社会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技术的外部性是指某种消费活动或生产活动对消费者的消费函数或生产者的生产函数的间接影响,这种间接性指的是其影响的对象不是从事这一经济活动的厂商,而是其他厂商,且这种影响并非通过价格系统发挥作用,当这种间接影响的效果不佳时,外部性为负。从技术上的外部性出发,在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中,准确、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有助于保障当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权益,对投资者保护而言具有正的外部性;反之,则具有负的外部性。信息披露监管就是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性,以此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企业披露信息的质量提升和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披露监管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由于信息流通不畅,内幕交易盛行,机构投资者和公司内部人通过信息优势攫取超额收益的现象相当普遍。信息披露主体的选择性披露、择优及延迟偏好等主观操纵行为是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信息披露监管就是要保障信息披露准则的执行,打击不合规的信息披露行为,通过强制力来维护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信息在所有投资者之间均匀分布,改善信息在普通投资者和内部人之间非对称性情况。

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打击各种不合规的信息披露行为来维护信息披露准则,其中特别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避免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各种主观操纵行为,以此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公正性,使外部利益相关者能获得与内部人同等的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信息披露主体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观操纵行为主要表现在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及对象上的操纵,分别对应着企业的延迟偏好、择优偏好及选择性披露行为。企业的这些行为会对信息披露质量及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产生潜在威胁,是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的方面。强化信息监管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及相应的处罚手段使公司主观操纵行为被揭发的概率大大上升,同时配合相应的处罚,增加公司主观操纵信息披露的成本,降低公司主观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信息披露监管还通过对其他不合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打击来激励公司提升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减少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提高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提升信息质量。这样信息能够更充分、有效、及时和无偏地反映到企业价值之中。

第二,信息披露监管可以减少缺乏敏感性信息指引所引发的滞后性。现今,许多成熟的市场已经建立并实施敏感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并成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良好补充,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都已建立价格敏感信息披露制度指南,从而对企业披露敏感性信息进行规范。(www.xing528.com)

第三,信息披露监管可以减少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国内一些企业依然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认为是一种额外负担,缺乏主动或自愿披露的动力,缺乏严密的监督及严格的规范体系。当缺乏监管也无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时,信息披露主体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及对象的选择上便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较大的随机性及不确定性。而当信息披露行为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时,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随机性及不确定性就会大大减少,法规与监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四,信息披露监管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实现有效的资金再配置的基本条件包括信息和效率,信息效率越高,资金再配置的效率也就越高。根据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信息效率存在三个层次,与信息效率的高低和信息披露、流通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性以及信息在投资者中的分布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准确、及时、充分,在投资者中越倾向于均匀分布,市场的信息效率就越高。相应地,资金的再配置率也更高。倘若信息供给不足,各利益相关者通过其他渠道搜集信息,使得市场交易成本增加,信息不均衡将降低市场效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有助于维护公平的信息披露规则,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性,降低信息披露中的各种主观操纵行为,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从而有助于市场信息效率的提高。

(四)引导公众对信息披露的认识

关于可持续供应链信息披露的意识,一是意识水平,即人们是否认识到可持续供应链信息披露的存在,以及认识的程度如何;二是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可持续供应链披露的信息作出的行为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公众的意识也明显增强,但是,从总体上说还有待于提高。具体表现在:企业和学术界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问题关注较多,而普通大众普遍欠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认识;媒体宣传不够。

此外,网络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多,未能引起公众的关注。

而在发达国家,由于教育文化、经济等的发展,公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形成引导世界潮流的绿色文明。这种绿色文明已经成为一股强大的浪潮,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冲击。从经济方面来看,发达国家的绿色投资者对企业的环境表现有强烈的兴趣,他们会详细地计算,如果企业受到环保法规处罚或进行污染责任赔偿,他们所要遭受的潜在的经济损失;银行在贷款前会认真考虑企业的环境责任;普通公众在买股票时,会留意公司的环境表现。当普通大众也有了对企业可持续供应链信息披露的要求时,企业为了生存或者保持竞争优势必然会加大可持续供应链的相关努力,更好地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五)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首先,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发展中介市场。中介市场可以建立权威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和信息评级制度,通过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分析结果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帮助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另外,市场中介结构定期地对企业信息级别进行判断,并提供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意见,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由此,利益相关者可以从信息评级中判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有一个严格的信息评级制度也有助于企业减少信息成本。这对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建立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大有好处。

其次,加强审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审核。对于各种信息披露而言,审计是信息可信性的保障,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不例外。然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否得到审计是由企业自己决定的,鼓励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必要的审计,可以适当地保证其可信性。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与实际业绩相差太远,给利益相关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因此审计的职责非常重要,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需要进行提升,从而胜任复杂事项的审核,明确界定公司管理层、审计人员各自的法律责任,既要防止他们串通舞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也要追究那些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的专业人员的责任。

目前我国行业组织或协会需要发展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第一是开放市场,允许境外的市场中介机构直接在我国市场扎根;第二是促进国内已有的市场中介机构重新整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国内的中介机构达到一定规模,进而与国外市场中介机构竞争,从而发展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

(六)发挥媒体的评价和监督功能

发挥媒体的评价和监督功能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可缺少的制约因素。可以通过建立社会公信力的评价方法,发挥社会公众的信息质量评价和声誉监督功能,从而促使公众加入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评价中来。新闻媒体是监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途径,公众的监督有时候更能发挥评价的作用。新闻人与企业相互沟通能获得更多公众需要的信息,这也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期望提供更多真实性、客观公众的报道和评论。

媒体可以通过审计、评估、法律等,由监管部门、相关专业自律协会和相关信息使用者三方赋予的不同权重,对其质量进行评价并将结果进行汇总予以公布,从而有利于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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