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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并灵活利用使用权?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保持相关法律、政策的稳定,尽量避免在使用权期限内的频繁调整。《物权法草案》也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即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也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企业、个人依法对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如何明确并灵活利用使用权?

1.清晰界定使用权的界线,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承包经营的面积大而分散、没有设立明确划分界线的资源,应尽快设立明确的划分界线;对于尚未承包或仅仅承包到联户的资源,应鼓励承包或进一步承包到户,明确使用权排他的范围。

2.保持使用权的长期稳定。一是适当延长使用权期限,使之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相匹配。二是保持相关法律、政策的稳定,尽量避免在使用权期限内的频繁调整。必须根据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适当延长使用权期限。尤其对土地、林业等经营周期长的资源,必须以法律形式确认其使用权期限或建立使用权延续制度,以确保使用权的长期稳定。

3.放松对使用权的过多限制,还使用者以自主的使用权、经营权。对于选择性用途比较多的资源,为了避免使用者擅自改变其主要的使用功能,应该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以土地资源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以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上收审批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即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也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除了必要的用途管制以外,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自主权,不得以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干涉农民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4.引入多元化的使用权主体,打破使用权垄断。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企业、个人依法对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其主体比所有权主体广泛,几乎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成为使用权主体。尤其对矿产资源等国有企业垄断使用权的领域,有必要引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以避免资源“占而不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国务院发布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36条)的第二条也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有了这样的政策支持,矿产资源投资的高额回报必将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甚至外国资本投入矿产业。但在吸引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的同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统一资源利用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www.xing528.com)

5.拓宽使用权的取得途径。除了划拨、承包经营、颁发许可证外,企业、个人还可以采取租赁、招标、拍卖、合资、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取得使用权。以林业资源为例,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承包经营。对集中连片的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过于分散,不利于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可在把使用权明晰到个人的基础上,通过联户、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将经营权相对集中,实现“林权分散,经营集中”“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使用权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则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投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有能力开发经营的企业、个人。

6.积极探索有效行使使用权的方式,培养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的能力。广大自然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已在实践中探索出一些新的生产经营方式,显示出一定的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的能力。以土地资源为例,山东省桓台县邢家村创造的“股田制”,是将该村集体土地分为机动田和口粮田,对口粮田实行股份制:按村民人数分股,一人一股,股息为粮食和农产品。实行“股地分离,动股不动地”,既解决了部分农民外出务工无法耕种土地的问题,又使希望耕种更多土地的农民有地可种。而由农民创办的农民协会,在全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核心是还权于民,采取自愿参与的方式,由农民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分配。它在创办过程中所反映出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法律地位、与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等,值得相关部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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