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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重要的社会扶贫参与主体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境外社会组织投入大量扶贫资源参与社会扶贫以外,一些中国本土社会组织也投入了大量扶贫资源。截至2015年底,中国扶贫基金会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177.46 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479.32 万人次。即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主体代表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本身定位不清的问题也影响了其作为社会扶贫力量的发挥。

社会组织:重要的社会扶贫参与主体

事实上,早在中国政府正式启动农村扶贫开发进程以前,大量社会组织就已经活跃在农村反贫困领域。自1994年开始,政府开始实行政府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扶贫的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并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及国际慈善组织的经验,开创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扶贫领域和谐共生、合作共赢的局面。因此,社会组织是除政府、企业以外一个重要社会扶贫主体,其参与农村贫困治理不仅丰富了社会扶贫的内容,也推动了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的构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已有一些社会组织活跃在农村反贫困领域;20世纪90年代,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推动下,社会组织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扶贫活动。据统计,1993年至2000年,社会组织所动员的资源约合500亿元,占社会扶贫资金投入总量的28%。各类社会组织通过直接的资源投放、经验分享、政策倡导等方式,[36]积极推动中国农村贫困治理的发展,并在知识、技术投入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结合四川省接受境外社会组织对农村扶贫开发的投入情况看,截至2012年,包括德国米索尔基金会、日本大使基金、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等多个国际组织对四川省扶贫开发提供了近8000万元,用于支持四川省贫困地区减贫项目、发展研究以及汶川地震灾区贫困村的灾后重建工作。2008年至2013年,四川省外资中心与多家境外社会组织开展了灾后重建以及灾后后续发展支持的扶贫项目合作,并与国际美慈组织等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共同推进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发展。利用外资进行扶贫开发,不仅有效弥补了四川省内扶贫资金的不足,推动全省“八七”扶贫攻坚和21世纪10年扶贫规划的顺利完成,也通过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引进了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经验和理念,促进了四川省扶贫工作的开拓创新。

云南省是海内外民间自组织开展扶贫实践最为广泛的地区。根据云南省民政部门境外社会组织备案统计情况,现阶段在云南省进行组织备案的境外社会组织总数达37家,项目备案250多家,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各类社会组织每年支出项目资金1亿元左右,在教育、农村生计、医疗卫生、社区发展、救灾、扶贫、环保等领域开展了多种类型的贫困治理活动,项目范围基本覆盖了云南省16个州市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的农村贫困治理基本上构成了地区社会扶贫的主要部分。(www.xing528.com)

除境外社会组织投入大量扶贫资源参与社会扶贫以外,一些中国本土社会组织也投入了大量扶贫资源。成立于1989年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是国家层面最早成立的、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公益机构。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30多年来,坚持扶贫公益理念,贯彻对捐赠人和受援人高度负责的原则,奉行公开透明方针,提倡艰苦奋斗的志愿精神,以严密的内部管理和优异业绩,不仅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37]也成为中国扶贫公益领域最大的公益组织。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扶贫活动形式和品牌项目建设,现有项目涵盖公益倡导、扶贫援助以及NGO发展等多个领域,教育援助、卫生健康、救灾重建、国际援助、基础设施、社区发展等是其扶贫援助项目的主要方面,形成了“爱心包裹”、“母婴平安120行动”、小额信贷等品牌项目,在农村贫困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底,中国扶贫基金会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177.46 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479.32 万人次。[38]

此外,社会组织尤其是境外社会组织参与的农村贫困治理以其较高的扶贫效率,丰富和创新了中国社会扶贫的形式。社会组织在瞄准贫困对象之后,通常采用自下而上的扶贫方式,并创造了形式多样的扶贫机制,如多方联动的筹资机制、参与式的决策和使用机制、关注主体的能力提升机制、面向个体的分类服务机制等,[39]不仅提高了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府主导扶贫的“政府失灵”或“一刀切”的弊端。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揭示了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及社会公共领域建设的理论预设,也为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可能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即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主体代表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事实上,社会组织一直是中国农村贫困治理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大量社会组织不仅投入了多种形式的扶贫资源,也作为国际社会、企业、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活动的重要平台,吸引了更多扶贫资源,弥补了政府扶贫财力的局限,并在提高扶贫效率、创新扶贫形式,以及惠及政府难以顾及的领域等方面对政府扶贫产生拾遗补阙的作用,成为社会扶贫的重要参与主体。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本身定位不清的问题也影响了其作为社会扶贫力量的发挥。中国社会组织产生发展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及发生机制,如由汶川地震等特殊事件推动,倒逼政府逐渐建立起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因此,社会组织尤其是本土建立的草根社会组织,其生存发展面临一定的合法性问题,未能获得自身角色定位选择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许多非扶贫领域的社会组织可能基于组织的生存目标而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而非基于组织宗旨和专业优势所在,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也降低了其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专业性和扶贫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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