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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的披露,遵守美国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义务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上市公司的持续性披露义务公司在成功获得美国证监会批准并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之后,还应当遵守一系列持续性的义务,也就是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而需要遵守的一系列义务。美国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年报中披露公司在业务、财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多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量相对较大,整体完成基本相当于公司上市申请时所制作的招股书。公司成功实现赴美上市之后,应当保持积

极的披露,遵守美国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义务

(一)上市公司的持续性披露义务

公司在成功获得美国证监会批准并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之后,还应当遵守一系列持续性的义务,也就是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而需要遵守的一系列义务。我们在这里主要介绍公司上市之后需要遵守的两项持续性义务。

1.提交年报。公司在申请赴美上市的进程中,需要制备相应的申请文件,其中招股书就应当将公司的年度报表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公司在上市申请时需要向美国证监会递交并公开披露本公司的年度报表。事实上,在公司完成上市申请程序,正式成为美国上市公司之后,其同样需要按要求对公司每年的年度报表进行披露。

对于成功登陆美国的中国企业来说,其在上市后进行年度报表的递交和披露主要采用20-F表的形式。根据20 -F表的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年报中披露公司在业务、财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多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量相对较大,整体完成基本相当于公司上市申请时所制作的招股书。

除此之外,根据美国证券法以及美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美国证监会定期对上市公司提交的年报进行抽查,抽查的频率为每3年抽查1 次。在每次抽查过程中,美国证监会会对抽查的公司所提交的年度报表提出相应的审阅意见,与申请阶段相同,上市公司方面同样需要就美国证监会所提出的审阅意见进行回复。

作为非美国本土上市公司的中国赴美上市企业来讲,其在年度报表的披露方面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优待。在年报披露的时间要求方面,非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只要在公司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内(2008年以后缩短为4个月)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年度报表,而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则必须在公司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 个月内就完成年度报表的提交和披露。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具体内容要求方面,非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不必对该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管的薪酬进行逐一披露,而只需将公司高管和董事的薪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披露,这明显要比美国本土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披露要求宽松一些。

2.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除了上述公司年度报表之外,已经成功登陆美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还需要就公司出现的重大事项变化向美国证监会报告,并进行即时披露。根据美国证券法以及美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应当按照6-K表的形式要求就公司上市后出现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事实上,6-K表本身的结构和要求十分简单,就是较为固定地规定一些需要填写的项目和内容。但这并不代表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是极为简单的,公司在按要求填写6-K表的同时,还应当将该表中所填写的公司重大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都作为附件一同提交给美国证监会,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这就需要公司方面在进行重大事项变动时注意保留、收集和制作相应的材料,以便其对该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在讨论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问题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美国证券法并未对本义务作出完整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适用时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美国证券法并未对重大事项披露的时间做出具体的限制和规定,也就是说,在重大事项出现之后,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内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和披露,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6-K表只是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出现后,尽快就相关事项报告美国证监会。在实践中,各上市公司通常所采用的做法是,在重大事项出现之后,其会立即将该重大事项通报给美国证监会,这一方面有利于监管者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以采取及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树立良好形象。

(2)美国证券法对该义务中所称的“重大事项”并未做明确规定和表述,因此,公司方面在判定本身所发生的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方面依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很多情况下就只能根据以往或者是同行业其他公司的经验进行判断,这就会使得公司在重大事项的披露方面出现不可避免的遗漏,最终将不利于公司持续性披露义务的履行。

(3)非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经常将公司季度报表作为公司重大事项,并按照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进行报告和披露。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作为非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中国赴美上市公司不需要对公司的季度报表进行披露,但在实践中,这些上市公司往往会主动向证监会披露自己的季度报表,那么其所通常采用的做法就是,将公司季度报表作为重大事项向美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和披露。

(二)公司上市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含义。所谓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 elations Management,IRM)是指,上市公司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学原理,通过管理公司、财经界等多种信息沟通的渠道和手段,对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管理,以实现上市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价值的最大化,获得公司股票投资者的认可,促使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作用,并较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减缓监管机构的监管压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含义十分宽泛,它涵盖了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与公司股权投资人、债券投资人、潜在投资者以及各类中介机构之间关系的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这一概念在西方资本市场已经存在了近4年,其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所具有的作用和地位都十分重要,对于首次登陆美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应当充分重视这一机制的作用。成功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要想进一步在美国市场上建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保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就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做足功课。(www.xing528.com)

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方法。就目前实务界的经验来看,上市公司在构建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主要应当妥善处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积极拓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上市公司应当尽可能地拓宽其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渠道,充分利用发布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发布网站信息、发布广告和媒体报道、寄送邮件资料、面对面交谈、电话咨询以及现场参观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与交流,进而对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管理。

(2)加强公司内部的诚信机制建设。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保证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诚信义务,诚信的公司管理将极大地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进而加强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重视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公司成功实现赴美上市之后,应当保持积极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沟通的态度,充分保证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体现公司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主人翁角色,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切度和信任度,进而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良好维护。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意义。公司在成功登陆美国证券市场之后,需要对其与公司股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长远层面上的有效管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中从公司股票投资者处融得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对公司上市之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在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融资之后,公司方面如果轻视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那么极有可能在完成上市的一段时间之后不断失去公司股票投资者(首次发行后的公司股票持有者)的信任,进而对公司在上市后的再融资和长期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通常来讲,运作成熟的美国上市公司往往会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予以充分的重视,上市公司会在其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在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之下,投资者能够很好地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能够向公司方面表达自身的意见,公司方面也较为重视对投资者的问题进行回复,此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将提高公司在投资者眼中的形象,进而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和兴趣,公司在首发上市之后再进行增发等再融资时就能够得到投资者很好的支持。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其中包括金融、财经、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以及大众传播等多个领域,而其本身属于上市公司的战略管理范畴,主要通过确认和维持投资者关系,增进公司在投资者眼中的透明度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与循环,有利于倡导理性投资,进而提升公司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最终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整个金融界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互动与合作关系,确保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超额配售权的行使

公司股票承销商往往会与发行人公司在承销协议中设定有关公司股票超额配售条款,这在本书前述相关部分已经有所介绍。那么在公司顺利完成上市并交割股票和相应价款之后,公司方面需要考虑公司股票的超额配售问题。

公司股票超额配售权授予了承销商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处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购买一定比例股份的权利,该比例一般设定为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5%。此外,该超额配售权的行使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该行使期限不超过承销协议正式签署后的30天。在完成交割之后,承销商往往已经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情况以及其在证券市场的表现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因此,承销商在行使公司股票超额配售权时具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当公司股票的市场状况并不是十分好的时候,即公司股票的价格相比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价格来讲要低,那么承销商往往就会放弃超额配售权的行使;反之承销商会积极行使该超额配售权,且在此种情况下,承销商往往会在交割完成之后不久就行使其超额配售权。

在实践中,公司上市之后的股票超额配售的进行主要包括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承销商必须及时通知公司自己想要行使公司股票超额配售权的情况。由于发行人与承销商所签订的承销商协议中已经对超额配售权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表述,因此,在行使公司股票超额配售权之前承销商递交给公司以及要出售公司股票股东的通知中所需要包含的内容事实上并不是太多,只需要明确表明自己需要购买的股票数量,并设定一定的交割日期。需要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由承销商自己确定,只要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5%。交割的日期,通常为收到通知后的第3个正常工作日,也就是业界所熟知的“T+3”原则。

第二阶段,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与通知中的相关条款完成交割。承铺商在完成超额配售行权通知程序之后,双方应该按照承销协议以及该通知中的条款进行股票的交割。超额配售阶段的股票交割程序以及相关要求与上文所提到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阶段的股票交割基本相同。由于超额配售行权日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交割时间极为接近,因此,此时需要递交的相应文件不需要公司额外进行收集和制备,直接采用首次公开发行交割阶段所采用的相关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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