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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的历史及现实应用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人运动高涨,在欧洲三大工人运动斗争的推动下,集体谈判有了发展。1904—1919年,奥地利、荷兰、德国、法国等国家先后颁布集体谈判法律。双方每三年进行一次集体谈判。PMA认为,西岸处理货物码头工人年均年薪11.2万美元,办公室文员平均年薪13.6万美元,工头平均年薪17.7万美元。法定最低工资于7月1日颁布,之后是行业层次的工资谈判和企业内部的工资谈判。

集体谈判的历史及现实应用

工资集体谈判或协商(Collective Bargaining)指员工代表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签订工资协议。员工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是“劳工三权”。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是西方尤其是欧洲、南美一些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方式。由于工会的作用,工资不再简单地由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来确定,而是根据工会与资本家双方博弈力量大小来确定。

西方工业化发展初期,工资谈判是在企业主和劳动者个人间进行的,劳动者内部无法遏制相互之间的竞争,因而无法抵抗工资下降趋势,于是劳动者自发组成工会。企业也会联合抗衡,成立雇主协会。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古典经济学家,就已经注意到当时集体谈判在工资决定上的作用。1800 年英国政府出台《结社法》,限制工人组成团体,实际上就限制了工人组织起来和资本家、政府抗争,直到1824年该法才被取消。

19世纪,欧洲有两大不同的劳资矛盾解决思路:一是马克思的暴力革命,实行公有制,政治上无产阶级专政,彻底消除私有制与民营经济;二是社会改良,鼓励工会进行劳资谈判。

西方工会理论研究先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1897年在《工业民主》一书中最早提出集体谈判概念,主张用集体谈判方式来解决劳资冲突。美国学者康芒斯(John R.Commons)认为,国家应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劳资冲突保持在合理水平。邓洛普(J.T.Dunlop)1944年在《工会条件下的工资决定》一书中认为,应建立与资方平等的产业关系制度,集体谈判是重要实现手段。美国经济学家H.G.刘易斯1963年出版《美国的工会主义和相对工资》一书,分析了工会接受谈判工资的过程。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人运动高涨,在欧洲三大工人运动斗争的推动下,集体谈判有了发展。1904—1919年,奥地利、荷兰、德国、法国等国家先后颁布集体谈判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集体谈判大规模发展,工会会员人数达到产业工人总数的1/4左右,集体谈判逐步成为工人参与企业民主和社会决策过程的主要形式,西方各国普遍实行集体谈判制度,立法比较完善。

集体谈判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中央级、全国级,由全国性总工会同全国雇主协会谈判;二是产业(行业)级,由全国性产业工会同相应的产业雇主组织进行谈判;三是企业级,由企业工会同企业雇主谈判,企业级可以包括企业或集团层次的谈判、工厂层次的谈判; 四是工作场所谈判(部门内部)。北欧国家以全国层面谈判为主;德国、法国等国以行业层次谈判制度(中央级别或产业级别)为主;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则以企业层面谈判为主。

凡事往往有利则有弊,集体谈判固然可以提高工人一方的话语权,适当改善社会收入分配,但是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工人过度罢工,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况。2002年美国西海岸罢工就是一例[22]

随堂阅读3-1 2002年美国西海岸港口罢工(www.xing528.com)

2002年9—10月,美国西部港口的封港事件是码头业主和货运公司组织——太平洋海事协会(Pacific Maritime Associaiton,PMA)与码头工会组织——国际码头和仓库装卸工人联盟(International Longshore and Warehouse Union,ILWU)续签劳资合同时分歧激化的结果。PMA成立于1949年,控制美国西海岸99%以上的货物。ILWU成立于1937年,代表1万多名美国西部港口工人的国际码头与仓库装卸工人。双方每三年进行一次集体谈判。

码头工会提出的要求集中在3个方面:提高工资、提高退休金、今后由工会分配新的工作机会(因为采用新技术必然会导致码头裁员)。PMA认为,西岸处理货物码头工人年均年薪11.2万美元,办公室文员平均年薪13.6万美元,工头平均年薪17.7万美元。美国西海岸港口工人平均工资是美国其他行业工人的2倍,比美国大学教授平均工资还高,不可能再增加工资。

谈判破裂后,码头工人开始怠工,原来单机每小时可装卸集装箱25~30个,后仅为10~11个。9月底劳资双方两次在旧金山谈判失败。10月布什政府援引1947年《塔夫脱—哈特莱法》,要求联邦法院下令港口复工,如果劳资双方在80天内依然无法达成协议,那么美国国会或者联邦法院将会把一项合同强加给美西港口劳资双方。在美国历史上,3/4的劳资纠纷在80天冷却期内得不到解决的原因非常简单,双方均不愿意示弱,避免下一次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11月劳资双方定出一份为期6年的临时合约。双方都做出让步,劳方利益体现在新协议规定中:码头工人每小时27美元底薪在6年内提高到每小时30美元,码头工人退休金提高50%;工会同意裁减600~700名工人,资方承诺被裁减工会会员享有退休保障。

随堂阅读3-2 法国的罢工

每年9月份暑假结束,国民议会开始讨论下一年财政预算的时候,法国就进入罢工高峰季节,诸如银行、邮局、电力公司、航空铁路地铁、公共交通的职员罢工最常见,甚至教师、医护人员、记者和国家公务员同样罢工。法国人罢工名目繁多,法国法律有明确定义。有所谓警告性罢工,短时间停止工作对雇主施压;有“瓶颈”式罢工,专门选择要害时间停止工作;有轮流式罢工,企业内不同部门轮流停止工作;还有所谓声援性罢工,自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而是为支持其他行业或企业的罢工者而停止工作。在法国,罢工参加者月底工资照发,分文不少。自1950年以来,法国劳工部每年颁布最低工资标准,每年6月份政府召集全国五大工会组织和三大雇主组织代表会谈。随后,政府兼顾劳资两大集团的意见,确定当年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定最低工资于7月1日颁布,之后是行业层次的工资谈判和企业内部的工资谈判。1982年法令规定,私营企业每年至少要与工会谈判一次。雇主代表起草一份协议,提交工会代表,15天内签约。如果工会代表拒签,即为谈判失败。劳工部长任命政府视察员为谈判委员会主席,让双方将谈判进行下去。在法国,有的行业(如制鞋业、广告业)劳资双方工资谈判10多年都未形成一致意见,劳资双方未达成协议之前,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法定最低工资为准。长期来看,过度罢工对削弱法国竞争力的负面影响会越来越大。

1995年我国正式实施《劳动法》,第一次将集体合同写入立法中。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协商双方应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向双方全体人员公布。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表示,全国共有1 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 000万家的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些公司的集体合同主要应付上级检查,且合同履约率低。总的来说,目前中国集体谈判制度整体上并没有发挥出实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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