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探析清江体制的本质特征

探析清江体制的本质特征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清江体制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在两个环节上分离开来。一是省政府与清江水电投资公司之间的分离。作为投资主体的清江投资公司和作为经营主体的清江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由同一人担任。清江体制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其剩余支配权。

探析清江体制的本质特征

经过两次飞跃之后,清江体制已经初步形成并相对稳定下来,因而它的各种特点也就显现出来。那么,清江体制的最本质的特点是什么呢?

一、“两权分离,两体结合”制度的涵义

清江体制的最明显特点在于“两权分离,两体结合”。在清江体制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在两个环节上分离开来。一是省政府与清江水电投资公司之间的分离。除对后者的主要经营者进行选择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以外,政府不干预清江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公司就流域开发的目标向政府负责,至于资金怎样筹集,怎样运用,怎样对有限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等等,它都可以自主地进行决策。二是清江投资公司与清江有限公司之间的分离。前者行使对后者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则行使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但是另一方面,在企业层次上,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又是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在一起的。作为投资主体的清江投资公司和作为经营主体的清江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由同一人担任。这就使投资公司对有限公司保持着较强的控制力,它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参与有限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并对其收益进行监督和运用。

实际上,清江体制的“两权分离”主要是在前述的第一个环节,即政府与清江水电投资公司之间的分离,也就是政企之间的分离。在企业层次上,所谓“投资主体”也就是对清江有限公司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因此,所谓“两权分离,两体结合”,实际上是在政企之间适当分离,而在投资公司与有限公司两个企业之间适当结合,其中不仅包括“两体”之间的结合,而且包含“两权”之间的适当结合。这种改革的真正意义,一方面是要在国有经济中实现政企分开,另一方面则是要解决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所有权激励与约束不足的问题。理论和实践都已经反复证明,政企分开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所有权的激励与约束同样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所不可缺少的。没有这种激励与约束,也就没有企业效率的最大化。在发达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几乎所有成功的企业都是政企分开的,同时又是有很强的所有权激励与约束的。尤其是那些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后,由谁来对企业进行所有权的激励与约束呢?清江体制创造了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清江投资公司充当清江有限公司主要所有者的角色,并在企业中体现所有权的激励与约束。这种模式既可以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又可以解决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由于清江投资公司和清江有限公司是“两体结合”的,因而它们常常表现为一个整体。人们常常把这个整体称为“清江公司”。在本书以后的讨论中,我们也将采取这种作法。

二、以企业为基础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以企业为基础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清江体制的另一重要特色。在清江体制中,清江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际上是一种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只不过它不是对很多的企业进行投资,而是只对清江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实现政企分开的一种途径。它可以通过国家所有权职能与行政管理权职能的分离来达到政府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分离的目的。但是在很多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多是以政府部门为基础组建的。例如,政府在改革中撤销某某局,并以该局为基础组建一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些地方合并一些厅、局、委、处、办等机构,然后组建一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也属于以政府部门为基础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众所周知的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和武汉模式中都存在这种情况。这样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往往成为改头换面的政府机构。它们远离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远离市场风云的变换,习惯于用行政性方法处理问题。它们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往往不是有利于而是有损于企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清江投资公司履行一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样的职能,即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法人企业中行使出资人权利。但它不是以政府部门为基础组建的,而是以企业为基础组建的。它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来自原清江水电开发总公司。这种以企业为基础组建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前述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这种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来自企业,能够满足或者基本能够满足企业家的素质要求。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者会比来自政府机关的人员表现出更强的市场观念、商业头脑、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等。这些都是企业家素质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经营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其次,以企业为基础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贴近直接行使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它比较易于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基础、变化和矛盾;比较易于克服企业运行过程中动力与信息传导的障碍;比较容易把握企业发展过程的内在要求。再次,以企业为基础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会比较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机关,各个政府部门也会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这会使前者比较自觉地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去办事,同时也会使后者不把前者当作政府部门来进行权力争夺,不去干预后者所控制和管理的企业(在这里是清江有限公司)。最后,以企业为基础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了一道挡风墙,因而可以避免多个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的乱干预,防止传统国有经济中政出多门,每个政府部门都以所有者身份干扰企业决策的现象发生。所以,以企业为基础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会表现出较高的效率。

三、清江公司的剩余支配权

前述的两个方面都是清江体制的特色所在,但还不是其最根本的特征。有些经国家授权经营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其体制或多或少地也带有上述的特点。清江体制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其剩余支配权。如前所述,为了加快流域梯级开发目标的实现,政府对清江公司实行“权益算清楚,资金不抽走”的办法。这就是说,清江公司不仅对政府所投入的资金拥有支配权,而且对这些资金所带来的税后利润即经济剩余也拥有支配权。换言之,清江公司拥有类似于企业所有者的资本经营自主权。这在一般国有企业中是极少见的。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剩余支配权并非仅指税后利润的支配权,它包括所有未经契约各方协商确定的支配权。本书后面几章还将对此进行讨论。但是毫无疑问,税后利润的支配权是企业剩余支配权的最核心的成分。这种权力必然附带着对企业资本及其盈利运用方面的相机决策权。所以,我们把清江体制赋予清江公司的税后利润支配权称为剩余支配权。

剩余支配权是企业在传统国有经济体制中所不具备的权力。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但一般企业的自主权主要是指企业资产的使用权、生产决策权、原材料采购权、劳动用工权、产品定价权和工资奖金的分配权等等。无论是在利润留成制、承包制、资产经营责任制、股份制,还是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中,一般国有企业都不享有剩余支配权。在这些企业中,国家也可以把税后利润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但这要由政府来决策而不是由企业来决策。当政府在其他方面有财力投入的需要时,它随时都可以把这些剩余从企业中调出。国家授权经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似乎是以前国有企业中自主权最大的。但他们也未必有权长期自主地支配企业全部税后利润。

剩余支配权不同于以前人们在研讨过程中所说的扩大再生产决策权。国有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可以用税后利润来进行,也可以用银行贷款 发行企业债券或募集其他资金等途径进行。在后面这些情况中,企业即使享有扩大再生产决策权,那也并不享有国家剩余的支配权。在国有独资企业中,税后利润等剩余是属于国家的,因而一般也是由国家支配的。清江公司的扩大再生产资金,有相当大一部分也是通过向银行借贷等方式获得的。但重要的是,清江公司可以确定地把税后利润用于流域的滚动开发,使这种开发有一部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这部分税后利润是由企业自主支配的,是不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反复审批的,在流域开发期间也没有还本付息的负担。可见,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与一般所说的扩大再生产决策权不可同日而语。

剩余支配权与清江投资公司和清江有限公司的组建及其“两权分离,两体结合”的改革有着密切联系。以企业为基础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性质的清江投资公司;清江投资公司与清江有限公司之间的“两权分离,两体结合”,这是清江公司取得剩余支配权的重要前提。剩余支配权使清江公司成了基本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清江流域开发目标的实现。因此,清江体制也可以说就是国有企业的剩余支配权体制。本书后面的讨论就将围绕着企业的剩余支配权加以展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