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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严格有效的生态补偿约束机制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的约束机制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约束机制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限制;二是通过经济利益的驱动,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生态税制度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是主要的生态补偿约束机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收费的实践,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应该专款专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

打造严格有效的生态补偿约束机制

严格的约束机制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约束机制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限制;二是通过经济利益的驱动,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生态税制度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是主要的生态补偿约束机制。

1.充分发挥生态税的作用

生态环境税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内的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瑞典、丹麦、荷兰和德国等国都已经成功地将收入税向危害环境税转移。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环境税有以下几种: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噪声税、注册税等。

1991年瑞典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资金颁布了世界第一个生态税调整法案,根据产生二氧化碳的来源,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征收碳税,排放1吨二氧化碳征税120美元,并对其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征税。

法国为加强对温室效应的控制,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每吨碳征收150~200法郎的税,以后逐年增加,10年期末即2010年要达到每吨碳征收500法郎的标准,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贴政府社会支出。欧盟已建议在其成员国内部推广二氧化碳税,并制定了具体的征收措施。

巴西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遵循“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国内已有6个州实施生态增值税,对那些建立保护区并实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州政府,政府规定把向那些州所征收的销售税的25%返还给它们,并允许每个州可以自己制定分配标准。

一些国家如美国、瑞典、荷兰、德国、日本等还开征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音税等生态税,把这些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例如,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分别征收15美分和10美分;瑞典对每吨二氧化硫排放征税3050美元。

2.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美国、法国、英国、德国、菲律宾等国都建立了矿区的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澳大利亚的保证金制度很灵活,目的很明确,主要是基于鼓励和推广的目的。它对所有采矿企业进行区别对待。矿区生态环境复垦工作做得最好的几家矿业公司只缴纳25%的复垦保证金,而其他的公司则必须100%地缴纳。对恢复结果良好的企业,返还保证金;对恢复不好的企业,则由政府组织力量替代恢复。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当然,类似矿山开发环境恢复治理这种形式的生态保证金制度亦可尝试在其他行业和部门逐步推广。

3.重视生态标志制度(www.xing528.com)

生态标志制度虽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生态系统服务购买或生态补偿,但是公众通过对以环境友好方式生产的产品进行消费,实际上购买了附加在这些产品上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是以超出一般产品的价格对生产这类产品所付出的保护生态的额外成本进行间接补偿。[4]前面论述的欧盟实施的生态标志制度就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自然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但是,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主要是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其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本身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不是为了促进资源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

从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税制有缺陷,大部分税种覆盖面小,尤其是消费品税收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今后我国要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大收缴力度。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收费的实践,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应该专款专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破坏保证金制度(或抵押金制度),实施费改税的政策改革,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原载《发展研究》2013年第12期,有修改)

【注释】

[1]万本太、邹首民主编:《走向实践的生态补偿——案例分析与探索》,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2]Dsagupta.The Place of Natur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Vol,5,edited By D.,Rodrik and M.,Rosenzweig,Amsterdam,North Holland.

[3]李琳:《生态服务补偿:世界自然基金会的看法和实践》,《环境保护》2006年第19期。

[4]高彤、杨姝影:《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环境保护》2006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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