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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贫困者为本的扶贫理念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贫困者为本的扶贫理念还要求各项扶贫政策制定和扶贫项目设计一定要瞄准和围绕贫困人口开展,政策执行结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要以贫困人口是否是最大受益者为最终评价尺度。以贫困者为本的扶贫理念还要求我们充分发挥贫困者的主体作用,强调扶贫行动中贫困群体的主动、能动参与,而非将他们置于被动乃至被同情或恩惠的地位。此外,以贫困者为本并不只是一味强调贫困者的受助权利,同时也要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坚持以贫困者为本的扶贫理念

要使供给侧与需求侧匹配,就必须树立以贫困者为本的扶贫理念,了解并引导贫困者的需求,最终实现供需平衡。因此,要广泛开展贫困者脱贫欲望、脱贫需求的调研,广泛开展精准扶贫政策及其执行满意度的调查,从中了解贫困人口对扶贫政策的了解情况、满意状况,了解贫困人口脱贫需求与扶贫供给的差距,包括对政策需求与供给的差距。同时,还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贫困人口的扶贫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扶贫供给,不断提高扶贫需求与扶贫供给的匹配度。

以贫困者为本的扶贫理念还要求各项扶贫政策制定和扶贫项目设计一定要瞄准和围绕贫困人口开展,政策执行结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要以贫困人口是否是最大受益者为最终评价尺度。而这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和细化,如要在考核制度上确定以贫困人口就业率及生活水平的提升,贫困人口减少,贫困人口扶贫过程参与度等作为扶贫绩效的主要衡量标准等。

以贫困者为本的扶贫理念还要求我们充分发挥贫困者的主体作用,强调扶贫行动中贫困群体的主动、能动参与,而非将他们置于被动乃至被同情或恩惠的地位。贫困者参与有着广泛的内涵,如决策及选择过程的介入,对资源的利用与管理、能力建设、利益分享等方面。要将扶贫工作从“为贫困群众工作”转变为“和贫困群众一起工作”,尊重并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发挥他们在减贫中的主体作用。

此外,以贫困者为本并不只是一味强调贫困者的受助权利,同时也要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西方积极福利主义的核心观点之一是强调贫困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既将享受政府的扶贫福利视为贫困者的一种公民权利,同时又认为贫困者应该对自身脱贫承担一定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后,英、美等发达国家不再实行政府单方面的救济扶助,而是实行政府与贫困人群的契约合作,即要求他们在享有扶贫福利的同时,承担寻找工作、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责任,如参加就业培训等,并对就业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密西西比州就规定,福利对象须接受政府所提供的任何工作,否则就取消所有救助。而且美国政府还规定救助福利金的领取期限,如1996年美国福利改革法案《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其中的“贫困家庭补助”计划规定大部分救助对象一生只能获得5年的救助金援助。一些州在此基础上做出更严格的规定,爱达荷州规定期限只有两年。上述规定意在明确就业福利不是一项单纯的权利,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而言也有相应义务。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参与就业及相关就业项目作为获得就业福利的基本条件,并对消极依赖政府救助的人给予一定的惩戒,以增加其脱贫的压力。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扶贫政策也有此倾向。如2014年5月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5条规定贫困者就业参与义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可见,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也并非一味纵容懒人,而是要求被助者配合政策,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然,里面“无正当理由”“连续”等表述也表明仍留有较大余地。参照西方国家做法,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而言,可以通过社区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用以工代赈中的“社会工资”取代“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了获得就业机会,贫困者还应该配合政府安排,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升自身素养或能力。鉴于一些贫困者虽然就业但收入低,以及一些贫困者担心就业收入增加会被退出低保的现象,可以采取正激励的方式,如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加就业家庭补贴等方式鼓励贫困者积极就业创业。当然,除就业义务外,贫困者的义务还包括诚信守法义务,即遵守法律政策,不欺瞒事实,不弄虚作假;契约性义务,承诺将获得的产业扶贫补助资金或小额信贷用于脱贫发展,并承担违约责任;预防性义务,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参与社会保险等。(www.xing528.com)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也体现在贫困县。贫困县作为扶贫资源重点投入地区,也有其义务。2019年7月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明确在脱贫攻坚期内,所有贫困县(含已脱贫摘帽县)必须保持目标不变、靶心不散、频道不换。通知强调,贫困县各类扶贫资金使用方向必须聚焦脱贫攻坚,财政资金必须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贫困县重大项目必须进行脱贫效益和社会影响评估,坚决反对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贫困县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贫困县摘帽后必须坚持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实即对接受援助的贫困县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以贫困者为本的理念,还要求不断提升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坚持精准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现阶段,贫困户在思想意识上的贫困已成为重要的致贫原因,扶贫先扶志,对于由惰性或固有思维造就的贫困,要加强对贫苦户的思想引导,以及在扶贫政策中辅以适当的责任要求,铲除贫困户“安于现状”的思想痼疾,激发贫困户的责任意识和脱贫意愿,真正使贫困户从思想意识上“摆脱贫困”;同时要加强贫困户保守思想的改造,逐渐改变贫困者对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过于谨慎、一味求稳不敢求新的固有思想,同时要时刻关注和帮助其产业发展,避免思维固化;要加强对贫困户子女的教育扶持和对贫困者的职业培训,加强就业帮扶,加强扶贫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切实帮助贫困人口利用现有政策脱贫。当然,对于一些由于社会转型和制度缺陷造成的贫困,仅仅靠贫困者的个人努力是无法摆脱的,应该为他们提供一种透明的社会环境、公正的财富分配制度和从底层奋斗到主流社会的动力机制,使他们能够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贫困,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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