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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规制的目标和原则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价格规制除应坚持“责任者负担”外,还应兼顾低收入阶层平等的生存权利,使之有能力购买生存所必需的公用事业产品。递增的阶梯式价格结构,就是一种体现“平等的生存权利”的规制制度安排。

价格规制的目标和原则

1.价格规制的政策目标

与政府所有政策追求一样,价格规制也应以促进效率与公平为基本目标。

(1)价格规制中的效率。什么是效率?一般而言,可理解为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到公用事业,效率的外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管制企业的生产效率。主要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等。二是产品消费的效率。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消费偏好和支付能力,哪些用户消费应多些?哪些用户消费应少些?什么时候消费更合适?由此而导致的不同的消费结构,关系公用事业产出直接的社会福利水平,也进一步影响相关产业的结构能否合理。三是行业的系统运行效率。价格规制大多以网络型产业为对象,生产、流通和消费均须通过共用的网络才能完成,上述三个环节不仅互为依存,而且各环节内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如发电环节的各个机组之间、用电环节的各个用户之间),也因有共用网络的连接而互相影响,存在系统性效率(或风险)。因此,价格规制不仅要约束和激励被管制的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合理消费结构的形成,而且也应有利于网络运行的安全与稳定,提高系统整体的运行效率。

(2)价格规制中的公平。公平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视角不同,定义也有多层,简单理解就是“人人平等”。在公用事业价格规制中,公平有三层含义:一是平等对待消费者和被规制企业。规制者的角色,可比之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和民事审判庭上的法官,既不能偏袒被管制企业,也不能只顾消费者诉求。二是公平分担成本,也可称“责任者负担”。公用事业行业依赖共用网络系统运行,自然会发生大量的共同成本。但不同的用户间由于消费方式的差别,对这种共同成本形成的责任并不相同。价格结构的设计,应使各类用户的价格与其成本责任相符,这就是公平分担成本。三是平等的生存权利。在现代文明社会,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公用事业产品如基本数量的饮用水、照明等,被认为是基本的人权。为此,价格规制除应坚持“责任者负担”外,还应兼顾低收入阶层平等的生存权利,使之有能力购买生存所必需的公用事业产品。递增的阶梯式价格结构,就是一种体现“平等的生存权利”的规制制度安排。

2.价格规制的基本原则

价格规制的基本原则也称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是“效率与公平”政策目标的具体化。根据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物价部门的实践,应该遵循以下四点:(www.xing528.com)

(1)被规制企业有效率且可持续运营。要使被规制企业运营有效率而又可持续,其正常的成本支出必须能够回收。所谓正常的成本支出,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规制机构认可的会计成本,称为准许成本;另一部分是规则允许的使用资本的成本,称为准许利润或准许回报。

(2)公平负担。其含义与上文关于公平的第二层含义相同。

(3)兼顾社会政策目标。包括上文关于公平的第三层含义。也常被用于支持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推行。

(4)便于理解和执行。如前所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政府的任何一项政策,都不仅为社会带来收益,同时也会使社会为之付出成本,价格规制也必须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在政策效果相同的前提下,具体方案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执行的成本。简而言之,一是要便于公众(特别是各利益相关方)的理解;二是要便于有关各方职责的履行,减少沟通及监督的费用和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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