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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序贯创新决策与专利设计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假设信息滞后可以忽略,两企业并不预先承诺其创新采用的时间,后动者在观测到先行者的行动后做出自己的决策。其中,公有企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而私有企业则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

企业序贯创新决策与专利设计优化方案

技术创新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往往能够带来超额利润,这是企业采用创新的重要动因,然而由于新技术的不确定性和存在的风险,使得企业的创新采用存在时间上的策略选择问题。作为技术创新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创新采用缺乏从产业组织视角进行系统的分析。创新采用是创新产生和创新扩散的中间阶段和微观基础,只有当创新被潜在企业采用后,其引发的生产力提高和福利改进的力量才能得以实现。相关文献应用博弈理论对企业的创新采用时机问题进行研究,得到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Reinganum(1981)开创性地建立了双寡头垄断模型,通过博弈理论方法考察企业创新采用的时机选择问题。模型假设:两企业事先同时决策各自创新采用的时机;若有企业率先采用,则获得超额利润,即存在先发优势;若存在信息滞后,创新采用成本会随信息的逐步搜集而降低,即存在继续等待的动机。率先采用创新获得超额利润,或者继续等待以节省采用成本,企业要在两者间权衡。研究发现:对完全相同的企业而言,双寡头垄断存在一对纯策略纳什均衡,两企业分别先后采用创新;即使不同的企业,只要先行企业有正的净利润,仍然存在一个不对称的纳什均衡。

假设信息滞后可以忽略,两企业并不预先承诺其创新采用的时间,后动者在观测到先行者的行动后做出自己的决策。Fudenberg 和Tirole(1985)将Reinganum(1981)的静态模型扩展到动态博弈,研究表明,子博弈完美均衡策略并不导致先发优势。在其所谓的闭环信息结构下,当率先采用创新的额外利润等于额外成本时,潜在的先发优势将刺激企业抢先占有市场。

尽管关于创新采用时机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尚未涉及产品的纵向差异化市场。Dutta、Lach 和Rustichini(1995)、Hoppe 和Lehmann-Grube(2001)分别在Fudenberg和Tirole(1985)的基础上,对纵向差异化市场创新的采用时机进行了研究。Dutta、Lach 和Rustichini(1995)通过建立各企业支付信息对称的博弈模型,在纵向产异化市场中研究了企业创新采用的时机选择问题,结果发现子博弈完美均衡导致潜在的后发优势。Hoppe 和Lehmann-Grube(2001)则通过引入研发成本扩展了Dutta、Lach 和Rustichini(1995)的研究,分析了产品创新的动态模型。结论显示:如果提高质量所需的研发成本较低,对先行企业而言,动态竞争被视为一个均衡时收益相等的竞赛;若研发成本较高,则变成一个均衡时有后发优势的等待博弈,且后发优势随研发成本的增加而单调递增。Hoppe(2002)总结了创新采用的理论文献,基本沿着两个方向:一是借助于特定模型处理创新采用时间和价值的不确定性;二是企业在产品市场是否有相互的策略影响,详细阐述了各种理论并指明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般而言,创新采用的时机选择是在两方面做出权衡:一是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之前率先进入获得垄断利润;二是较晚进入以获得更好技术从而拥有较高利润。之前的文献在严格假设条件下,通过简单的时间博弈研究发现:先行者的均衡利润只有在某一时间点达到单峰值时,企业才率先行动。然而若不排除收益函数有多个峰值的情况,上述方法不能得到子博弈完美均衡。Hoppe 和Lehmann-Grube(2005)提出了更加一般化的方法解决以上问题,并展示了其在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上的应用。

1.3.1.1 纵向差异化市场

Bacchiega、Gabszewicz 和Tarola(2007)在纵向差异化市场中分析了新产品的最优引入时间。假定:企业可以通过投资降低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但会产生不可逆成本。研究产品的创新采用问题基于三种市场结构:一是市场仅有一个垄断者时,需要权衡供应高低两种质量类型与一种质量类型所带来的利润;二是在位企业通过研发创新得到一种产品质量类型后,且出售之前,若潜在进入企业也成功研发出相同产品的另一种质量类型,则潜在进入企业有两种选择,即等待策略(等待,直至在位企业出售后再出售)和跨越策略(跨越在位者,在其出售之前出售);三是两企业同时创新且出售新产品。在第二种市场结构中,率先出售获得垄断利润,或者延迟进入以降低不可逆成本,企业需要衡量利弊。与Dutta、Lach 和Rustichini(1995),Hoppe 和Lehmann-Grube(2001)不同的是,通过预先观察模型可以得到两个均衡:质量提高的均衡(先以低质量类型进入市场,再以高质量类型出售)和质量下降的均衡(先以高质量类型进入市场,再以低质量类型出售)。

Martinez-Sanchez(2012)在Bacchiega、Gabszewicz 和Tarola(2007)的基础上引入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评价,研究了企业应推出新产品的时机选择。假定:当消费者渴求一新产品时,较早上市的质量类型一般能够得到较高评价。以报纸为例,消费者可能因低质量报纸有较早的信息出现而对其评价较高,高质量报纸虽质量优越但信息较晚披露而对其评价较低。企业要在两方面进行权衡:一是率先推出新产品而增加消费者评价;二是等待以节省成本。结果显示:存在两个子博弈完美均衡——领导均衡和跨越均衡,并且当两企业原有差异化程度充分大时,不管处于何种均衡,低质量类型的新产品往往率先上市。相反,如果领导均衡存在,高质量类型的新产品将率先上市。

Lambertini 和Tedeschi(2007)在纵向差异化市场中考察了简单的序贯进入模型,结果显示:进入博弈导致唯一的子博弈完美均衡,即与后进入者相比,先进入者以低质量进入同时获得较高的利润。且均衡时,企业的私人动机与社会福利最大化并不冲突,因为相比其他情形,先进入者以较低质量进入时社会福利更大。

在Hamilton 和Slutsky(1990)具有观测延迟的纵向差异化模型中,Liu 和Lu(2012)考察了混合寡头关于产品质量和价格博弈阶段的内生时序选择问题。其中,公有企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而私有企业则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结论显示,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博弈的两个阶段都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关于产品质量和价格的决策,因此,在第一时间同时决策是唯一的子博弈纳什均衡。而传统的两私有寡头企业的博弈中,质量博弈阶段同时决策,价格博弈阶段序贯决策,两种不同模型下结论有较大差异。

以纵向差异化双寡头质量阶段同时决策为前提,Li(2014)比较了价格阶段同时博弈和序贯博弈下结论的差异。若内生决定双寡头的价格选择时间,将产生低效率情形,即高质量企业先行选择价格,生产者剩余最高,但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剩余最低。(www.xing528.com)

叶光亮和王欣(2014)在产品纵向差异化的双寡头博弈中,考察不同定价时序对双寡头企业质量选择的影响。研究表明:两企业都以跟随者身份同时选择价格;序贯定价策略下产品差异化水平降低,跟随者利润上升,但领导者利润、消费者剩余以及社会福利均下降。潘晓军和陈宏民(2002)构建了垄断厂商的三阶段模型,考察差异化产品的序贯推出策略,同时分析了是否存在网络外部性时各变量的变化情况。卢远瞩(2009)对混合寡头模型中的内生时序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产量竞争下,生产同质产品的公私寡头企业同时决策不能达到博弈均衡;混合寡头的内生时序取决于竞争类型和博弈的阶段等。陈继祥和李忠(2004)在纵向差异化模型中考察了技术成熟与否两种情形下,双寡头企业的产品质量选择问题。当技术成熟,即产品质量改进空间较小时,领导企业以高质量产品率先进入市场,获得先发优势;若技术未成熟,通过研发产品质量能够有较大提升情形下,可能出现利润均衡或者存在后发优势。苏应生和汪贤裕(2007)考察了作为在位者的垄断企业的产品质量决策问题,同时假定后进入企业分别以中、低、高三种档次的产品质量侵入,研究了两寡头企业的市场需求变化情况。

1.3.1.2 横向差异化市场

在Reinganum(1981)、Fudenberg 和Tirole(1985)的基础上,Milliou 和Petrakis(2011)根据是否预先承诺创新采用时间,定义了两种博弈,即预先承诺博弈(Precommitment game)和先发博弈(Preemption game)。假设采用创新能够降低边际生产成本,考察了产品市场的竞争类型对企业创新采用时机的影响。结果表明:采用时机随市场竞争类型的不同而变化。创新采用在产品不能充分替代的市场上较早发生,在Cournot 竞争的市场上比Bertrand 竞争的市场上更早发生,因此激烈的竞争并不一定都能增强创新采用的动机。从社会福利角度考虑,当产品差异化充分大时,较晚采用创新是最优的。

杨晓花等(2010)研究了双重内生选择下(即选择时机和策略变量类型均内生确定)的双寡头博弈均衡,无论在两寡头企业于内生时序之前或之后选择策略变量类型,最终都有三种时序的产量竞争,即同时选择或两者之一为领导者的序贯产量决策。双寡头企业之所以选择产量竞争,是为了避免激励价格竞争所带来的低利润情形。

1.3.1.3 专利政策设定

市场经济中,先行企业的产品创新必然受到专利政策的保护,以鼓励企业进一步研发和创新。专利制度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因为它能够弥补先行创新企业的各种研发投入,以一段时期的专利垄断权使其收益得到补偿,同时阻止了后进入企业的无偿模仿,从而激励技术创新。

纵向差异化模型主要考察寡头企业的产品质量差异,通过设定专利高度保护先行创新企业的利润,同时激励后来企业的大幅度产品创新。关于专利高度尚未有统一的定义,Van Dijk(1996)认为专利高度是后创新企业对先入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升。

纵向差异化的寡头竞争理论[如Gabszewicz 和Thisse(1979)、Shaked 和Sutton(1982)、Donnenfeld 和Weber(1995)]认为:率先进入市场的企业往往比后入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因为高质量产品能够获得更高利润。这种观点已被Lehmann-Grube(1997)所证明,假定产品质量提高需要固定的研发成本。产品质量被认为是企业研发活动的结果,Van Dijk(1996)考察了双寡头垄断的纵向差异化模型中专利高度的设计问题,市场在垄断时处于部分覆盖,而双寡头竞争时完全覆盖。设计的专利制度要求,与先入者相比,后入者的产品质量只有较大提升时,才被允许进入市场。同时,引入专利制度后,市场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且后入者由于比先行企业生产更高质量产品而可能获利。这也为事实所证明,即通过技术进步来提高产品质量往往能够获得更高利润。Lambertini 和Tedeschi(2007)在纵向差异化市场中,以先行企业的产品质量为标准分别设计了三种不同的专利制度,对企业的序贯创新进行研究。结果发现,两企业的策略激励只可能有一种均衡:先行企业以高质量类型进入,跟随企业以低质量类型进入并获得正利润。由于以高质量类型进入的先行企业能够保持一定的垄断利润,从社会角度分析,有效市场取决于两方面:一是缩小先行创新的专利保护,以激励先行企业以更高质量进入市场;二是为部分跟随企业的创新产品保留盈利空间。

关于专利政策的设定,国内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如吴志鹏等(2003)认为,“专利高度是指发明要获得专利所必须满足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要求,而与原有专利在技术空间上的必要距离”。李敏和刘和东(2009)引入创新风险和创新环境,从专利长、宽、高三个维度设定最优专利制度。研究认为,“最优专利制度是一种动态制度,新兴行业的专利制度组合方向为长期限、宽范围和高距离”。而其他学者考虑专利政策时,主要侧重于不同情形下专利长度和宽度设定以及影响的研究。如潘士远(2005)借助于动态模型,研究发现最优的专利长度和宽度均是有限的。专利长度的设定要通过社会福利来权衡,因为专利长度的增加促进创新,提升了社会福利,同时也会造成市场扭曲,降低社会福利。适当的专利宽度,既可以保障模仿产品对专利产品形成潜在威胁,又保证专利产品能够通过取得垄断利润激励后续创新。江旭等(2003)认为,“专利宽度指政府对专利保护的严厉程度,即政府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体现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中”。研究发现,不同假设条件下,宽短或狭长的专利保护都可能是最优的,不存在单一不变的最优专利保护模式。寇宗来(2004)将专利保护宽度定义为累积创新厂商之间的许可比率,考察了专利宽度在累积创新框架中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发现强的专利宽度有利于信息披露,但与社会福利之间呈现近似的倒U型。陶长琪和齐亚伟(2011)建立了两厂商累积创新竞赛模型,分析专利制度对厂商创新信息披露和社会研发投入的影响,并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原则考察最优专利长宽高度的设定。骆品亮与郑绍濂(1997)分析了序贯创新中最优专利长度和宽度的设定,研究发现,“适当延长专利长度有利于社会福利,同时能够促进先行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而缩短专利宽度更能激励后续创新”。贺京同等(2011)通过动态博弈模型,探讨了如何通过专利宽度引导外来技术转移和本地技术创新。研究发现,技术转移的专利宽度与厂商间的技术差距负相关。刘小鲁(2011)构建了包含多项初始专利技术的序贯研发模型,讨论了最优专利宽度的设计原则。研究发现,最优的专利宽度应当使事后专利许可下初始专利的期望许可价格等于诱使厂商进行初始研发的临界价格。专利政策虽然能够为企业创新提供激励,促进信息转移,实现技术进步。但专利也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造成垄断而有损社会福利。薛卫和雷家骕(2008)通过对专利相关的文献综述,探讨了专利如何在创新激励与垄断力量间实现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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