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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主要内容简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2.2.1总则总则是对国家审计准则的总体性把握,它明确了国家审计准则的作用、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方式。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主要内容简析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及附则等构成。

2.2.2.1 总则

总则是对国家审计准则的总体性把握,它明确了国家审计准则的作用、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方式。

2.2.2.2 一般准则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1.审计机关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审计组织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2)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3)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必需的经费保证。

2.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3)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3.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职业要求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2.2.2.3 作业准则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相比,国家审计作业准则有以下特点:

(1)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2)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3)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4)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5)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7)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8)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2.2.2.4 报告准则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1)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www.xing528.com)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做出复核工作记录。

(4)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5)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2.2.2.5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1.审计处理内容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做出处理。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做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做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2.审计处理的种类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3.审计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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