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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通过《宪法》和 《水法》的制定,已经将这种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是流域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承担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责任。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

1.强化政府的协调功能,加强流域性区域合作

强化政府的协调功能,加强流域性区域合作是借鉴国际上水资源的管理的通用做法。比如欧盟就于2000年12月正式启动了欧盟水框架指令(WFD),水框架指令的核心要点是:河流从源头到入海口为一个整体流域系统,局部河段与整个流域紧密相关;所有河流改善计划的细节都要公布,让民众发表各自看法;所有国家都要定期向欧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制定非常严格的惩罚条例,对无法完成指令的国家进行处罚。

我国通过《宪法》和 《水法》的制定,已经将这种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宪法》第九条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是流域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承担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责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于2005年4月21日联合发布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推动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大纲》从编制的思路上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指导思想;从内容上,涵盖了农业、工业和城市生活等社会各个方面的节水技术,体现了全面性的原则;从技术的选择上体现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着重阐明了我国目前至2010年间节水技术发展的方向,重点介绍了那些节水量大、应用面广的关键节水技术,体现节水技术政策的导向性。

《大纲》明确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节水目标,即在2005~2010年间实现工业取水量“微增长”,农业用水量 “零增长”,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逐步下降;提出了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保障措施,体现了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的原则。《大纲》在以下四个方面将发挥引导作用:①引导节水技术研究、产业发展和节水项目投资的重点技术方向;②引导成熟的、先进的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应用;③引导推动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④为各地区、各行业编制节水规划提供技术支持;⑤为各地区、各行业制定取水定额标准提供技术基础支持。

与此同时,国家各级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节约用水和实施《大纲》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充分认识重要性;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制定贯彻落实《大纲》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大纲》中所推荐的节水技术示范工程实施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编写适宜不同读者需要的节水技术培训教材,尽可能使一些简单易行的节水技术得到广泛推广。(www.xing528.com)

2.引进市场机制,建立以水权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拥有,但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分离,因此这里讲的水权,为水资源使用权。

各国的实践证明,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措施推动节水的做法已经不能解决水资源的保护问题。而是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才能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大量具体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具体做法是把水配置到用水户,即建立水权制度,它是水利行业行政管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措施。

水权制度建设是建立基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用水户依法取得、使用和转让等一整套的体系。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因此,节水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健全的水权制度作保障。这就需要建立两套指标体系和一套水权有偿转让机制。两套指标体系分别为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体系和微观定额指标体系。前者用来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企业各灌区各自可以使用的水资源量,即明晰初始水权;后者用来规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具体用水量要求。水权有偿转让机制认为,水权是一种财产权,超用或占用他人的水权,就要付费;反之,出让水权,就应受益。一旦水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就会促进水权买卖双方的节水,调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为了引导、规范和推进水权转换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水利部于2004年5月2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04]159号)。根据指导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于2004年7月5日出台了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水权转换审批权限和程序、技术文件的编制、水权转换期限与费用、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发布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政法 [2005]11号),以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同时,印发了 《关于印发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的通知》 (水政法[2005]12号),以理清水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提高对水权制度的认识,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最近分别批准了宁夏、内蒙古两自治区的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杭锦旗政府进一步细化水权,分别作出了水权转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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