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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理论:原理与实践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拉丰、泰勒尔以信息不对称及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前提,正式将新规制经济理论融入主流规制经济学中。激励性规制理论是在相关理论发展和实践检验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从理论来看,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基础源自管理学和经济学两个主要方面,是管理学与经济学的一种良好结合。

规制经济理论:原理与实践

规制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并在实证领域起重要作用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如何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社会或经济干预管理,具体指规制机构以自然垄断规制和市场进退规制为主要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产品的价格、服务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干预。

规制经济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新规制经济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等。

(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规制理论的最初理由,在规制理论领域居于正统地位。该理论认为,规制发生的原因是存在着市场失灵,涉及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对市场规制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它是一种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A Normative Analysis as a Positive Theory)(理查德·波斯纳,1974)。该理论把政府对市场的规制看成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它包含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规制是源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防止和控制被规制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无成本的、有效的计算,使市场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维斯库斯(1992)提出自然垄断的永久性理论和短暂性理论,认为应当动态地对待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

但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还存在许多缺陷:第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范分析的前提是对潜在社会净福利的追求,然而却没有说明对社会净福利的追求是怎样进行的(Viscusi,Vernon,Harring,1995);第二,规制并不必然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的出现或与垄断市场结构有关(波斯纳,1974);第三,斯蒂格勒和福瑞兰德(1962)的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

(2)规制俘获理论

该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立法者被产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者逐渐被产业控制(规制者被产业俘获)。它是由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们发起的(Stigler,1971;Peltzman,1976;Posner,1979;Becker,1985)。他们认为: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人之间进行转移;规制的参与双方都是理性的,通过选择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规制的供给与利益集团收入最大化的要求相适应,通过规制,利益集团可增加其收入。斯蒂格勒(Stigler,1971)的经典论文《经济规制论》首次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将规制看成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由规制的需求和供给联合决定。

佩尔兹曼(Peltzman,1976)进一步完善了斯蒂格勒的理论,他证明了最优规制价格处于利润为零时的竞争性价格与产业利润最大化的垄断价格之间。立法者、规制者不会将价格定为使产业利润最大化得以实现的价格。最有可能被规制的产业是那些或具有相对竞争性或具有相对垄断性的产业。在竞争性产业中生产者将从规制中大量获益,而在垄断性产业中消费者将从规制中获益。

规制俘获理论完全超越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公共利益范式,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对政治家的分析中,将规制置于供求分析的框架下,更贴近现实,也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3)新规制经济理论

麦克切斯尼(McChesney,1987;1997)在对规制经济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构建他的抽租模型,即新规制经济理论。他认为,规制者利用规制手段保持被规制企业的垄断地位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租金,以便让被规制企业来夺取这个租金,通过这种方式,规制者希望从被规制企业那里得到不同形式的回报。由此可见,规制为规制者创造了寻租的场所,其实质就是创造租金和分享租金的工具。

拉丰、泰勒尔以信息不对称及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前提,正式将新规制经济理论融入主流规制经济学中。该理论主要有两点突破:一是引进信息不对称,建立起规制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二是改变了传统规制理论只注重需求方,而将供给方作为“黑箱”处理的缺陷。他们认为,对规制收买的正确分析必须靠信息的不对称,倘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被规制企业不可能抽取租金,因而也没有影响规制的激励。在拉丰、泰勒尔看来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不应批判是否存在规制俘获的威胁,而是如何针对规制俘获设计一套相应的规制机制,以减少或避免规制者被规制企业俘获的可能。

(4)激励性规制经济理论

激励性规制理论属于规制经济学分支,其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随后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80 年代中期开始,规制经济学在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 Design Theory)和引入信息经济学(Information Economics)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90年代,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激励规制理论分析后,规制经济学达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峰。

激励性规制理论是在相关理论发展和实践检验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从理论来看,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基础源自管理学和经济学两个主要方面,是管理学与经济学的一种良好结合。具体来说,激励性规制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博弈论等多种理论与规制经济学融合的结果。

从实践来看,激励性规制经济理论的产生有两点主要原因:一是传统的规制理论没有将信息不对称纳入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导致所设计的规制方案在实践中缺乏期望的效率,且容易引发诸如道德风险、寻租、逆向选择等问题;二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由于传统规制理论在实践中的种种缺陷而遭到诸多质疑,从而导致放松规制运动,这就需要对规制理论进行改革与创新,期待更有效率的,同时对政府和企业有利的新型规制理论及方案产生。

从规制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演进脉络分为两个大的方向: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范式下的规制理论,如图2-3所示。

1)勒布(Loeb)和马加特(Magat)的L-M方案

1979年,勒布和马加特在对自由市场经济、政府规制理论及行为效果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开创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先河。最为值得说明的是,两人首先将信息不对称因素引入规制理论的研究之中,给后来研究者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并将规制过程看作一种委托-代理问题,提出激励性契约模型,简称L-M方案。

图2-3 激励性规制理论发展分类脉络

2)沃格尔桑(Vogelsang)和芬西格(Finsinger)的V-F方案及其扩展

在L-M方案提出的同一年,沃格尔桑和芬西格提出最优规制激励机制,简称V-F方案。该方案是对L-M方案的完善和补充,产生的假设条件是规制者不能掌握被规制企业的成本、需求信息,且对被规制企业也不能提供补贴。1985年沃格尔桑和芬西格进一步提出了F-V方案,对V-F方案进行了补充和优化

3)巴伦(Baron)与梅耶森(Myerson)的最优激励模型及其扩展(www.xing528.com)

1982年,巴伦和梅耶森在对L-M等模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对L-M等模型进行了批判性的思考,进一步借助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机制设计、贝叶斯方法的最优激励模型。最优激励模型不仅将信息不对称问题纳入激励性规制理论的研究之中,还在模型的设计时考虑了逆向选择问题和激励相容问题。

1983年萨平顿(Sappington)基于成本不确定,将事后观察成本引入最优激励模型。

1984年,巴伦和伯圣科(Besanko)将规制者可以对被规制企业成本进行随机审查的方式引入最优激励模型,弥补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相比自身的信息劣势。

4)萨平顿和西布利(Sibley)的ISS方案及其扩展

1988年,萨平顿和西布利提出了跨期激励性规制模型 —— 增量剩余补贴方案,简称ISS方案。该方案假设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双方的需求为共同知识,而规制者缺少关于被规制者技术成本相关的信息,但是规制者可以在实施规制政策后的相应观察期的后一个时期了解到被规制企业的财务支出状况。该种激励性规制方案,通过允许被规制企业自行决定定价,并给予被规制企业一个相当于相邻两期(经营期)之间的社会剩余增量的补贴方案,来引导被规制企业实现规制者期望的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1988年,刘易斯(Lewis)和萨平顿将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入ISS方案,通过分析被规制企业与规制者之间掌握的不对称市场信息问题,设计了基于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新型最优激励机制。

1989年,西布利基于与萨平顿合作提出的ISS方案,在刘易斯和萨平顿对ISS方案扩展研究的基础上将需求显示问题引入。西布利指出,即使在规制中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双方之间需求信息不对称的假设存在,也能通过引导被规制企业,使得其需求显示,从而促使ISS方案得以实现,这种方案简称ISS-R方案。

5)拉丰(Laffont)和蒂罗尔(Tirole)的最优线性激励规制方案及其扩展

1986年,拉丰和蒂罗尔研究发现,规制者能观察到被规制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但是观察不到对被规制企业的成本产生干扰的因素,也观察不到被规制企业产生的效率性参数以及努力程度。他们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第一次将道德风险问题引入规制模型中,并且在考虑到逆向选择问题上,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引入规制研究,提出了最优线性激励规制方案。此方案是在一种一期静态模型中得出的,目的是促使被规制企业实现规制者期望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1988年,拉丰和蒂罗尔考虑到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在实践中的相互关系经常重复的问题,将激励契约的分析扩展到一个动态的框架中,并在一期静态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两期委托-代理动态模型。

6)萨平顿委托-代理模型及其扩展

1991年,萨平顿在拉丰和蒂罗尔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上。为规避代理人不努力的道德风险问题,萨平顿运用了规制中的贝叶斯方法,提出了委托代理机制下的激励性规制模型。该模型的假设条件是:委托人不能很好地监控代理人的行为,但能通过对代理人进行激励,以期代理人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1994年,威曼(Weyman)和琼斯(Jones)在萨平顿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种既包含逆向选择问题,又考虑道德风险问题的激励性规制模型。

7)利特查尔德(Littlechild)的价格上限规制模型

规制者拥有被规制企业共同知识的假设是该激励方案或模型实施的基础。随着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应用的深入,规制者发现诸多激励方案仍然不能很好地激励被规制企业的积极性。此时,研究者提出让规制者为被规制企业设定一个外生的价格上限,被规制企业在价格上限下具有价格的自由裁度权,以此给予被规制企业更多的活动空间,同时满足政府的规制需求。该种机制被命名为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在实践中有多种,1983年,由利特查尔德提出的,针对英国规制改革推行的RPI-X方案影响最为深远。

由于价格上限外生于被规制企业因素,给予被规制企业太多的空间以及一些其他适用性方面的不足,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了利斯顿(Liston)、拉丰和蒂罗尔等规制专家的批评。

8)约萨(Lossa)和斯特罗福利尼(Stroffolini)的信息结构化内生模型

信息结构作为外生变量是该激励方案或模型的假设条件,然而在实践中信息结构往往是内生的,被规制企业可以在规制契约制定后隐藏经营行为,同时也能进行主动的、有成本的信息收集活动。鉴于此,2002年,约萨和斯特罗福利尼在价格上限规制模型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将信息结构内生化的激励规制模型。运用该模型能够对价格上限与最优机制进行比较,评价被规制企业采取的信息获取行为可以是有益还是损害了社会相关福利。

9)拉丰和蒂罗尔的三层规制结构模型

随着研究的进展逐渐深入,拉丰和蒂罗尔将规制体系分为规制机构和国会两层,并且将规制的需求方和供给方都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构建了包含被规制企业、规制机构、国会三层的规制结构模型。

三层规制结构模型主要针对的是自然垄断性产业,采用的规制方式是对被规制企业的回报率和价格同时进行规制。该模型中被规制企业主要指企业利益集团,在该模型中其与规制机构都能通过自身占位优势,借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区获得各自想要的利益。该模型中的国会对规制机构有进行奖惩的权力,但是,国会要想监督规制机构和企业利益集团,不仅要考虑规制机构的行为对企业利益集团利益的重要性,而且要考虑规制机构和企业利益集团之间合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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